1.目的
對產品各過程的標識作出規定,為了防止不同產品的混用,有可能追溯性要求時,能對產品的形成過程進行追溯,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2.1 生產部負責產品標識歸口管理。
2.2 生產部負責成品、原料狀態標識的歸口管理。
2.3 生產部負責庫存食品、包裝物料和化學藥品的標識和記錄,保證可追溯性。
3.內容
3.1 產品標識
3.1.1 進公司產品由質檢部驗證其質量滿足要求后方可入庫,以檢驗報告和貨物保管卡為標識。
3.1.2 生產車間從倉庫領取食品時,應詳細記錄食品的堆位、品名、領料日期及數量(包數/噸數等)。
3.1.3 半成品生產過程應做好每道工序必要記錄及以包裝袋為標識。
3.1.4 加工完畢的產品經檢驗合格,以成品包裝袋包裝為標識。
3.1.5 購進原料、半成品、加工后產品的標識,未經檢驗員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換、涂改或損壞。
3.1.6 各相關部門負責所屬區域內產品的標識,負責將不同狀態的產品分區擺放,負責對所有標識的維護。
3.2 標識的跟蹤管理
3.2.1 標識的有效性,由質檢部負責進行跟蹤。
3.2.2 發現分不清名稱(產地)的購進原料或成品,應立即請質檢部進行區分和確定。
3.3產品的可追溯性。
3.3.1 生產部組織生產時應做好生產過程的有關記錄,發現質量和安全衛生問題應進行追溯,依據各種標識和記錄,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3.3.2 檢驗員將檢驗結果作好記錄并保存。
3.4 產品狀態標識
識別產品的狀態標識有:待檢、合格、不合格、待處理、在加工。在生產現場以標識牌作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