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和支持超市、批發市場實行廠店掛鉤、場廠掛鉤、建立協議準入制,從源頭上確保食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場食品購銷掛鉤準入協議制度,是指市場組織者組織場內經營者以市場名義或以市場內經營者名義,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基地、食品生產廠家和規范的批發市場、批發商建立的購銷掛鉤互信、明確供銷責任關系的一項制度。
二、鼓勵市場組織者、批發商、經營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生產廠方用協議(合同)的方式建立廠場、場地掛鉤購銷協議,以推進穩定互信、質量保證的長期供銷責任關系。
三、購銷掛鉤準入協議,應明確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時間、質量標準、衛生標準、驗收結算方式等。
四、廠場、場地供貨商應保證產品質量,對不合格商品應承擔召回、退貨、賠償責任。對連續多次發生質量問題的,購買方有權解除協議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五、雙方簽訂的購銷掛鉤協議一式四份,各存一份,市場組織者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一份備案。
六、市場組織者或經營者,應對協議購入的食品,加強質量管理,主動送檢。發現不合格產品,立即停止銷售,及時退市并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七、雙方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約定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