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經營者銷售的食品質量責任,遵從售后服務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質量承諾制度是指食品經營者對銷售食品質量保證的承諾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購進貨物時做到如下承諾:
(一)不從無主體資質的供貨單位或個人進貨;
(二)不購進食品質量資質證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購進質量不合格食品和有問題的食品;
(四)不購進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
三、發生食品質量問題承擔以下相應責任:
(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承擔行政責任;
(三)承擔刑事責任;
(四)承擔公開承諾的社會責任;
(五)承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承擔的其它的責任。
四、主動接受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食品質量的監督;主動接受行政執法部門對食品質量依法進行的質量監測;主動處理消費者和社會各界有關食品質量的投訴、申訴和舉報。
五、保證主體資格合法,自覺把好食品質量關口前移。
六、對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認為需要送檢的食品,主動送檢。對經檢驗檢疫有問題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確保上市食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