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和實施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制度,徹底消除消費安全隱患、確保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將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存在其它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的一種質量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應當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經檢測證實為不合格或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不潔、有異物、異味的;
(二)“三無”食品,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應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五)偽造產地、虛構廠名廠址、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執行標準、質量標志,對食品質量作引人誤解虛假夸大宣傳的;
(六)假冒他人商標,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七)包裝嚴重破損和其它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八)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標準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損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質的;
(九)其它法律法規禁止上市的。
三、對尚未售出的食品銷售者應認真清理,發現不合格食品時自動下柜下架,退出市場。
四、對巡查和監測中發現的涉及人身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強制退出市場。
五、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問題的食品,應在第一時間追回,或在媒體發布召回、停止食用的公告。
六、對無法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問題的食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予經濟賠償,并視情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七、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問題的食品,應追溯來源和渠道,及時采取強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改頭換面二次流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