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標準對各國建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加上其在WTO中被明確指定為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標準,其權威性無可爭議,因此,世界各國在制定本國新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時都會優先參照CAC的規定。CAC在《預包裝食品通用標簽標準》中明確規定:“對已知的導致過敏反應的食品和配料應始終加以說明”。CAC規定的食品過敏原有:含有麩質蛋白的谷類,如小麥、大麥、燕麥、黑麥等;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蛋類及蛋類制品;魚類及其魚類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堅果及其制品;濃度大于等于10mg/kg的亞硫酸鹽。同時CAC也考慮到在不同地區食品過敏的患病率不同,建議將本國或本地區所特有的食品過敏原在標簽上予以標明。
日本對食品過敏原研究起步較早,2001年修訂的《食品衛生法》明確提出在容器和包裝上必須注明導致過敏的食物成分。日本對食品過敏原的標注分為強制性標注和指導性標注。強制性標注的食品過敏原有:雞蛋、牛奶、小麥、蕎麥、花生5種食物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除了上述的5種食物外,還建議將19種可能引起過敏反應的食品進行指導性標注,這19種食品是:鮑魚、烏賊、大馬哈魚、大馬哈魚卵、對蝦、橙子、蟹、獼猴桃、牛肉、栗子、鯖魚、大豆、雞肉、豬肉、蘑菇、桃子、山藥、蘋果和骨膠。
歐盟于2002年11月14日通過了一項法規修正案,更新了歐盟2000/13/EC指令,嚴格了對含過敏成分食品的標簽要求,并于2003年后期發布了對2000/13/EC的修正案(2003/89/EC指令),對食品過敏原的標簽標注要求不斷更新。歐盟現行的標簽法規規定“食品標簽要提供有助于食品過敏者能夠避免對某類食品過敏的信息”。歐盟對食品過敏原的標注最為嚴格,要求標注的食品過敏原有:乳及乳制品、蛋類及蛋類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堅果及其制品、魚類及其魚類制品、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含有麩質蛋白的谷類;除了上述8大過敏原外,還對芹菜、芥末、芝麻、濃度在l0mg/kg及以上的亞硫酸鹽、羽扇豆類及其制品、軟體貝類及其制品有標注的要求。法規要求對食品過敏原應明確標出,任何過敏物質都不得隱瞞;并且對食品過敏原標簽的語言作出了要求:如果1個成員國列出兩種以上的語言作為食品過敏原標簽的認可語言,則標簽中至少需要使用其中1種。2014年12月,此法規規定范圍擴大至無預包裝食品,包括餐廳提供的菜肴、零售店出售的無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及外賣食品、熟食店、超市、屠宰場、食品大排檔等食品經營場所出售的食品。2013年4月9日,愛爾蘭食品安全局已就如何為無預包裝食品標識過敏原信息向公眾征求意見,以保證歐盟法規有效實施。上述這些國家對違反過敏原相關規定的產品都會采取禁止銷售和召回等一系列處罰措施。
美國在2006年1月正式實施的《食品過敏標簽和消費者保護法案》中明確要求,必須在食品標簽上用簡單明確的語言標示以下食品過敏原:牛奶、蛋類、魚類、貝類、堅果、花生、小麥、大豆;同時該法案還規定,如果辣椒、香料和色素中含有任何1種過敏原,也要進行標明,其標注方式有兩種:一是當含有主要過敏原的食物來源名稱沒有出現在營養成分列表中時,必須在食品過敏原名稱后加括號標注食品來源;二是在營養成分列表后緊跟食品過敏原的食品來源名稱,字體高度必須不小于營養成分列表所用的字體高度。對于含有未聲明過敏原的食品,美國FDA可能會要求產品召回。
我國對食品過敏原的研究和關注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有著較大差別,不僅表現在國內關于這類的研究和報道較少,還表現在消費者對食品引發的過敏反應更是知之甚少。國家標準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只是推薦食品生產廠家對食品過敏原予以標注而并未作出強制規定。我國不僅是一個食品生產大國,也是一個食品消費大國,由于這幾年消費者對國產食品的安全性較為擔憂,使得進口食品的銷量明顯增加。從這幾年國家相關部門公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可以看出,進口食品不合格的批次和數量正處于逐年上升的趨勢。由于目前我國缺乏對食品標簽標注過敏原的強制性要求,因而非常不利于對進口食品安全性的監管。2014和2015年深圳和浙江都曾報道有消費者食用椰汁致死的案例,該產品雖然在產品配料表中注明有酪朊酸鈉,但普通消費者并不清楚該配料和牛奶過敏原的關系,如果在標簽上標注其過敏原信息,或許就能避免悲劇的發生。這無疑給我國的食品過敏原標注標準敲響了警鐘。
參考文獻:
許軍, 黃淵濤, 林小煒, 何維國. 國外視頻過敏原標簽標注情況研究, 現代農業科技, 2009(13):35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