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強化質量安全責任,提升質量總體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管理、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牽頭,會同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主要從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方面進行,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具體考核要點見附件,相關考核指標及分值可根據年度質量工作進展適當調整。
第五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89分)、C級(60-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第六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目標備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確定下年度質量目標,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征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意見后予以備案。
(二)自我評價。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質量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特點,于每年7月15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自評報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三)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監督核查。
(四)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各省(區、市)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相關數據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質量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五)報批與通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有關方面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認定,并于9月底前報國務院。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國家收緊或暫停對該地區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準和審批。
考核結果為D級的,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職責分工由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約談,必要時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質量工作績效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質量工作進行考核。
附件:質量工作考核要點
附件
質量工作考核要點
考核內容 |
序號 |
考核指標 |
考核要點 |
備注 |
質量目標 |
1 |
產品質量量化指標 | 制造業產品質量合格率 |
相關考核目標設置、統計方案、評價方法、評分標準、實施細則等由聯席會議另行制定,并根據年度質量工作進展適當調整。 |
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合格率 | ||||
2 |
工程質量量化指標 |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率 | ||
質量措施 |
3 |
質量宏觀管理 | 質量發展規劃制定與實施 | |
質量工作協調機制建立與運行 | ||||
品牌發展戰略實施 | ||||
質量統計分析制度建立與開展 | ||||
質量投入機制運行 | ||||
行業準入及產業政策落實 | ||||
4 |
質量安全監管 | 質量監管能力和制度建設 | ||
打擊假冒偽劣及專項整治 | ||||
質量誠信建設 | ||||
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建設 | ||||
消費者維權機制建設 | ||||
產品質量監管 | ||||
工程質量監管 | ||||
服務質量監管 | ||||
5 |
質量基礎建設 | 標準、計量、認證認可基礎建設 | ||
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 | ||||
口岸檢驗檢疫綜合能力建設 | ||||
質量人才隊伍建設 | ||||
否決項 |
6 |
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