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水產品質量
安全抽檢結果的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眾提供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省海洋與漁業局組織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結果不合格及拒絕接受抽檢的單位的處理,地方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可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參照本辦法執行。
省海洋與漁業局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局辦公室協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抽檢是指實施省海洋與漁業局下達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劃的官方抽樣檢驗行動,包括對產地水產品及苗種、流通環節水產品等的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等。
第四條 本辦法抽樣和檢驗的規范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執行。原則上同一單位、同一批次、同一品種、同一個年度不重復抽樣。
第五條 公示方式及適用范圍:
(一)媒體公告,適用產地水產品和苗種的監督抽查、例行監測、流通環節抽檢及拒絕接受抽檢單位的處理。
(二)向系統內及有關部門通報并在必要時抄送所在地政府,適用于產地例行監測和流通環節抽檢。
第六條 公示發布平臺為文件、信息通報、報刊、省海洋與漁業局官方網站、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網、《海洋與漁業》期刊等,具體由發布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示內容:
(一)不合格產品生產單位或拒絕接受抽檢單位名稱及所屬市、縣(區)、鄉鎮;
(二)不合格產品名稱、生產批次、規格等;
(三)不合格指標及其檢出值等;
(四)其它應說明的內容。
必要時合格產品同時公示。
第八條 被公示基本條件
滿足如下條件之一的,將予以公示:
(一)拒絕接受抽檢:被檢單位拒絕接受抽樣,并經執法人員、抽樣人員等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絕抽檢認定表》簽字確認。
(二)不合格水產品或苗種:抽檢結果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所規定的程序送達被檢單位,被檢單位確認收到抽檢結果并無異議,在收到抽檢結果之日起5日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則視為默認;或在收到抽檢結果之日起5日內按照程序提出復檢申請,經同意并復檢仍確認產品不合格。
第九條 公示發布時間為經第八條規定確認后的15個工作日內。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