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依據
本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總局20號令)和《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制定。
2.適用范圍
2.1 本規范適用于山東出口花生及制品生產企業的備案。
2.2 花生是指未經焙炒或烹煮的供人類食用的花生果和花生仁;花生制品是指經過焙炒或烹煮方式等熟制加工的或用其他輔料裹制的花生仁或花生果,以及破碎的花生瓣、粒、粉等供人類食用的花生產品。
3.衛生質量管理體系
3.1 出口花生及制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證出口食品衛生的質量體系,并制定體現和指導質量體系運轉的質量體系文件。
3.2 生產企業的衛生質量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3.2.1 衛生質量方針和目標;
3.2.2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3.2.3 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的要求;
3.2.4 環境衛生的要求;
3.2.5 車間及設施衛生的要求;
3.2.6 原料、輔料衛生的要求;
3.2.7 生產、加工衛生的要求;
3.2.8 包裝、儲存、運輸衛生的要求;
3.2.9 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3.2.10 檢驗的要求;
3.2.11 保證衛生質量體系有效運行的要求。
3.3 輸歐盟花生及制品生產企業應按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的要求建立和有效實施HACCP體系。
4.衛生質量方針和目標
4.1 生產企業應制定本企業的衛生質量方針、目標和責任制度,并貫徹執行。
4.2 企業最高管理者應確保衛生質量方針、目標和責任制度的有效實施。
4.3 生產企業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質量體系,確保出口花生及制品的生產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5.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5.1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與生產相適應的、能夠保證其產品衛生質量的組織機構,并規定其職責和權限。
5.2 生產企業應建立直屬工廠最高領導的品管機構,對工廠監管負全面管理職責。
5.3 品管部門有充分權限以執行品質管理任務,其負責人有停止生產或出貨的權力。
5.4 品質管理部門應有食品檢驗機構,衛生管理機構,作業現場品質人員配置。
5.5 生產負責人與品質管理負責人不得兼任。
5.6 輸歐盟花生及制品企業應設立HACCP小組。
6.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的要求
6.1 與食品生產有接觸的人員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6.2 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凡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食品生產崗位。
6.3 生產、質量管理人員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時洗手、消毒并穿著工作服、帽、鞋,離開車間時換下工作服、帽、鞋。
6.4 清潔區、非清潔區加工人員及檢驗人員工作服、帽應用不同顏色加以區分,集中管理,統一清洗、消毒、發放。
6.5 清潔區加工人員應戴口罩和發罩。
6.6 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接受加工衛生、衛生質量體系等內容的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后上崗。
6.7 配備足夠數量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管理工作和實驗室技術檢測工作。
7.環境衛生的要求
7.1生產企業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廠區外周圍環境應清潔衛生,無物理、化學、生物等污染源,空氣、地表和地下水潔凈無污染。
7.2 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
7.3 廠區路面平整、無積水,廠區無易起灰塵的地面。主要通道硬化,非通道地面適當綠化。
7.4 廠區衛生間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透水、無毒、耐腐蝕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潔。
7.5 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廢料的排放或者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7.6 廠區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輔料、化學物品、包裝物料儲存等輔助設施和廢物、垃圾暫存設施。
7.7生產區與生活區隔離。鍋爐房應設在下風向位置。
8.車間及設施衛生的要求
8.1車間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布局合理,排水暢通,通風良好。
8.2車間地面用防滑、堅固、不透水、耐腐蝕的無毒材料修建,平坦、無積水并保持清潔;車間出口及與外界相連的排水、通風處安裝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
8.3 車間內墻壁、屋頂或者天花板使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霉、不脫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8.4 車間窗戶有內窗臺的,內窗臺下斜;車間門窗用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蝕的堅固材料制作,結構嚴密。
8.5 按照加工流程,根據不同的清潔程度,分設與加工間相連的更衣室,更衣室內配備有更衣鏡及與加工人員數目相適應的便鞋架、掛衣帽架等更衣設施,要避免個人衣物與工作服形成交叉污染;更衣室設有更衣柜的,應采用不發霉、不生銹、易清潔的材料制作,并保持干燥;更衣室應有消毒措施,清潔衛生,通風良好,有適當照明。
8.6 視需要設立與更衣室相連接的衛生間。衛生間有沖水裝置、洗手消毒設施及換氣裝置,備有洗滌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龍頭為非手動開關,門窗不直接開向車間,室內應保持清潔,通風良好。衛生間外備有拖鞋架和專用拖鞋。
8.7 加工間入口處和加工間內適當的位置設足夠數量的洗手消毒設施,備有洗滌用品及消毒液,水龍頭為非手動開關。
8.8 加工間內工序布局合理,清潔加工區、非清潔加工區之間應嚴格分開,不形成交叉污染。
8.9 加工間內操作臺、工器具、傳送帶(車)用無毒、不生銹、易清洗消毒、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8.10 包裝間溫度應控制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適宜的溫度,包裝間應有包裝工人出入門、半成品入料口、成品出口、包裝物料進口等通道并設置必要的防護設施,防止其他非清潔區人員出入包裝間。
8.11 加熱設備的溫度計、顯示裝置、壓力表須符合要求,并經定期校準。
8.12在加工間內適當位置設工、器具清洗消毒處或消毒間,供有82℃的熱水或消毒劑,使用消毒劑的必須配備相應的充足清潔水容器以沖凈工器具上的消毒劑。
9.原料、輔料、添加劑衛生的要求
9.1 輸歐盟花生和制品、輸日原料花生的原料應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種植基地,其他出口花生及制品的原料須按照進口國標準或我國國標經嚴格自檢合格。
9.2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農殘和黃曲霉毒素控制體系,確保原料農殘和黃曲霉毒素符合進口國有關要求。
9.3 輔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規定,有生產廠檢驗合格證;嚴禁使用進口國不允許使用的輔料、添加劑。原料、輔料、添加劑進廠后應專庫存放,經過進廠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原料、輔料不得用于食品生產。
9.4 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必須符合GB 5749的規定。每年1次由區縣級或以上的衛生部門對生產用水按GB 5749進行全項目的水質檢驗,取樣地點在生產企業的總入水口;生產企業自備水源或者自行設置水處理裝置的,應當按照GB5749控制水質;生產企業自行設置貯水箱或貯水塔的,應制定對這些設備的清洗程序、清洗效果的檢查程序并實施;加工用水的管道應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裝置。
10.生產、加工衛生的要求
10.1 生產設備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潔和完好。
10.2 應通過危害分析確定加工過程的關鍵控制點,并得到連續有效的監控,對監控失效期間的產品應及時隔離處理,并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
10.3 班前班后進行衛生清潔工作,專人負責檢查,并作檢查記錄。
10.4 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產品和廢棄物,在固定地點用有明顯標志的專用容器分別收集盛裝,并在檢驗人員監督下及時處理,其容器和運輸工具及時消毒。
10.5 應當對不合格品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10.6 加工間原料入口、廢料出口應有明顯標志和防蚊蠅設施;廢料出口盡可能遠離原料進口,廢料應及時、妥當地通過合理渠道處理到廠外;廢料運輸車輛不得污染廠區。
10.7 成品應經金屬探測器檢驗合格。金屬探測器應定時進行校準。
11.包裝、儲存、運輸衛生的要求
11.1 用于包裝食品的物料符合衛生標準并且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不易褪色。
11.2 包裝物料間干燥通風,內、外包裝物料分別存放,不得有污染。
11.3 運輸車輛定期消毒,保持干燥、衛生、無污染及異味。
11.4 儲存庫應保持穩定,庫內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輸歐盟花生及制品企業還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低溫儲存設施,儲存期間溫度一般應控制在10℃左右(最高不超過15℃)、相對濕度在70%以下。
11.5庫內成品與墻壁距離至少30厘米,與地面距離至少15厘米,與頂棚距離至少60厘米。垛位之間至少能使工人通過,垛位有管理卡。庫內不得存放有礙衛生的物品;同一庫內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12.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12.1 生產企業要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專用儲存庫,標識清楚,專人管理。
12.2 殺蟲劑及其他化學藥品的使用必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使用。
12.3 嚴格執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廠區、車間和化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和化學試劑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對產品、產品接觸表面和包裝物料造成污染。
12.4 生產企業應列出有毒有害物品清單,建立使用記錄。
13.檢驗的要求
13.1 企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內設檢驗機構和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輸歐盟花生及制品企業的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必須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檢驗機構應直接由廠長領導,對產品質量有否決權。
13.2 企業內設檢驗機構具備相適應的微生物、黃曲霉毒素等檢驗工作所需要的標準資料、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檢驗儀器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檢驗要有檢測記錄。輸歐盟花生及制品企業應具備滿足歐盟要求的黃曲霉毒素檢測和粉碎設備,
13.3 企業內設檢驗機構必須對原料、半成品、成品按標準取樣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13.4 對檢驗不合格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及時出具報告并隔離不合格品,督促指導相應管理者在加工過程中及時采取糾偏措施。
13.5成品出廠前必須按生產批次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按規定程序簽發及保存。
13.6 使用社會實驗室承擔企業衛生質量檢驗工作的,應當簽有合同,并且該實驗室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
14.保證衛生質量體系有效運行的要求
14.1 制定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及生產過程衛生控制程序,并有效執行,做好記錄。
14.2 建立并執行衛生標準操作程序并做好記錄,確保加工用水、食品接觸表面、有毒有害物質、蟲害防治等處于受控狀態。
14.3 對影響食品衛生的關鍵工序,要制訂明確的操作規程并得到連續的監控,對關鍵工序的監控必須有記錄。
14.4 制定和執行對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處置和可追溯性等內容。
14.5 制定產品標識、質量追蹤和產品召回制度,以保證出廠產品在出現安全衛生質量問題時能夠及時召回。
14.6 制定和執行加工設備、設施的維護程序,保證加工設備、設施滿足生產加工的需要。
14.7 制定和實施職工培訓計劃并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14.8 建立內部審核制度,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內部審核,一年進行一次管理評審,并做好記錄。
14.9 對反映產品衛生質量情況的有關記錄,制定標記、收集、編目、歸檔、存儲、保管和處理的程序,并貫徹執行;所有質量記錄必須真實、準確、規范并具有衛生質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