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142號令)(附件一);
《關于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產品目錄的》(2011年認監委第23號公告)(附件二);
關于印發《山東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檢認[2011]第378號)
二、適用范圍
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管轄區域內的所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
三、辦理機構:
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注冊備案科(以下簡稱注冊科)
四、申辦程序:
(一)申請條件:
申請出口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認監委2011年第23號公告《關于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產品目錄的公告》中附件《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方可提出申請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
(二)辦理程序:
第一步 申請
1、 初次申請和延續備案
初次申請和延續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青島局出口食品衛生備案注冊申報材料登記表》(見附件三)向注冊科提交材料及目錄,目錄中的第1項格式(見附件四)和第9項格式(見附件五)。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如:2013年6月1日到期,企業至少應在2013年3月1日前提出申請),向注冊科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對未提前3個月申請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企業,或在延續備案評審時不能正常生產的企業,企業需提交《情況說明》(見附件六),聲明由此引起的延誤換證、暫停報檢等問題由企業自己負責。
初次申請和延續備案評審時,企業都要全過程處于正常生產加工狀態(不包括僅部分工序生產加工或為應付評審組織的臨時生產加工)。
2、 備案變更/重新辦理
備案變更事項包括: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營業執照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在上述情況變化后15日內,向注冊科提出申請。
重新辦理事項包括: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改建生產車間(引起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重大變化的);增加、減少備案品種;其他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重大變化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變更前向注冊科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備案,
申請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的企業,按照《青島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注冊事項變更和重新辦理申報材料登記表》(見附件七)向注冊科提交材料及目錄。目錄中的第2項材料格式(見附件八).
對企業發生上述事項而沒有在規定時間申請辦理的,將暫停該企業的出口報檢,直至問題得到整改,符合規定要求為止;存在嚴重問題的,將按照總局142號令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步 受理
注冊科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核。經初步審核符合有關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請受理通知書》;經初步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出具《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步 評審
對于初次申請的出口肉類、水產類、速凍蔬菜類產品,由山東局認證處在10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在上交整改報告時,需同時報送與申報材料電子版本光盤2份(包括整改報告及隨附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三。
其余產品的初次申請、所有產品的延續備案及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由注冊科在10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日內完成。在評審合格后,注冊科將相關材料上報山東局認證處。
對評審不合格的,由注冊科簽發《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經評審不合格的企業,自不合格通知單發出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出口備案申請。
第四步 審批制證
山東檢驗檢疫局根據規定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于10個工作日內對準予許可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不予許可的,給予書面說明。
第五步 證書發放
注冊科在收到山東局認證處頒發的《備案證明》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電話通知企業)領取。企業憑單位介紹信(介紹信內容包含領證單位名稱、自理報檢單位備案號、領證人姓名、證件及編號、聯系電話、領證日期等信息,并加蓋企業公章)領取《備案證明》,同時注冊科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返還企業一份供企業存檔。申請延續備案和變更證書載明事項的企業在領取新證書時還需將原證書交回。
在通知企業領證30日后仍未領取證書的,按行政許可證件無法送達規定處理——企業此次申請無效,證書將注銷。若企業有異議,可以向青島檢驗檢疫局或上級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五、監督管理
1、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
獲證企業存在總局142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形的,將被要求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我局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要求企業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備案證明》。企業整改完畢,經我局審查合格后,向企業出具《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
2、《備案證明》的注銷
獲證企業存在總局14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形的,《備案證明》將被注銷。我局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并收回企業的《備案證明》,并予以公布,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3、《備案證明》的撤銷
獲證企業存在總局142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情形的,《備案證明》將被撤銷。我局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撤銷備案通知書》,收回該企業的《備案證明》,并予以公布,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因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備案證明》被撤銷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六、收費標準
依據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規定,申請初次申請和延續備案的企業需繳納備案/注冊考核費500元。
七、辦公地點、時間、聯系人和電話
辦公地點:青島市市南區中山路2號1樓西大廳,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行政許可窗口。
受理時間:每個工作日上午9:00-11:30 值班電話:80886289 聯系電話:80887151 80887210
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行政許可審批流程圖(見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