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過程。
1.確定任務來源和監管范圍。省級質檢部門根據總局和認監委的總體部署和安排,認真研究分析影響本地區認證市場秩序的全局性、普遍性問題,科學、合理地制定獲證企業的巡查監管計劃、認證活動行政監督計劃,適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省級質檢部門可結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國抽、省抽、定期監督檢驗等信息,確定本市認證有效性檢查企業名單。
2.制定檢查工作方案。作方案應明確時間、任務和人員,做好技術人員配備,落實執法監管責任,必要時制訂檢查表以便開展現場檢查。
3.組織實施檢查。監管人員按照規定內容對企業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并搜集保存相關資料和證據。
4.后續處理。對企業和認證機構的違法違規問題,在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企業、認證咨詢機構和認證機構的財產罰,由當地局實施,對認證機構和異地認證咨詢機構的資格罰,由省級質檢部門上報國家認監委實施或移交至所在轄區省級質檢部門實施。屬獲證企業或者產品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并通報認證機構,強化證后監督,問題嚴重的,認證機構要撤銷、暫停認證證書。達不到行政處罰的違規行為,可向相關認證機構或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糾正措施、提交糾正措施證實文件及對問題的說明。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1 月28 日頒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質檢總局2006 年第85 號令);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嚴格遵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1996 年9 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6 號修正發布)、《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1996 年9 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8 號)、《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1996 年9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9 號)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