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指南:
一、備案范圍
(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是指出口企業自屬基地、合同基地等所有用于出口的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
(二)實施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管理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目錄:
蔬菜(馬鈴薯、木薯、甜玉米、糯玉米除外)、食用菌、糧食及豆類(大麥、小麥、黑麥、玉米、大豆除外)、油籽油料類(油菜籽除外)、干堅果、籽仁類、茶葉、可可咖啡原料類、植物源性調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藥材。
二、備案受理
初次申請時間:基地生產季節
年度審核時間:每年10月底之前
地點:北京市朝陽區甜水園街6號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211房間
聯系人:張煒 電話:58619740;辛攀 電話:58619067
三、備案要求
(一)基地基本條件和要求
生產企業應具有對備案種植基地的管理權限,其備案種植基地應滿足下列條件和要求:
1.連片并具有一定的規模,面積一般應不少于100畝(食用菌每個基地菌棒/袋數一般應不少于15萬棒/袋;對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種,如蘑菇等,每個基地面積應不少于10畝)。
2.基地周圍應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離帶。
3.基地周圍無污染源如:化工廠、造紙廠、專業飼養場、垃圾處理廠、醫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4.栽培介質(或土壤)和灌溉水源應進行農殘和重金屬含量檢測,并符合相關規定。
5.農藥噴灑工具及其他農用器具應有固定的存放場所。
(二)備案種植基地管理要求
出口生產企業應設有專門的部門和專人負責備案種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備案種植基地有關管理制度:
1.制訂種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塊建立栽培檔案,內容應包括基地管理的組織機構圖,基地管理員和植保員職責,基地地塊的組成清單、面積及地塊圖等。
2.建立良好種植規范,并詳細記錄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過程中的農事活動,內容包括播種、施肥、除草、病蟲害防治、收獲等。
3.建立農用化學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農用化學品的采購、保管、發放、配制、施用和殘留監控措施等內容,并有農用化學品的出入庫記錄和分發檔案。
4.建立可選用農用化學品清單,清單內容應包括農用化學品的中文名稱(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稱、登記號、安全間隔期、作用及使用標準規范和稀釋表等。
5.建立采收、運輸管理制度,確保新鮮原料在農藥安全間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鮮原料采收和流向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新鮮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塊、數量等。
6.建立種植基地新鮮原料有毒有害物質檢驗監控制度。包括抽樣方法和頻率、檢測項目、檢測方法等。
7.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確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8.基地的各項記錄至少保存2年。
(三)備案種植基地農用物資管理要求
出口企業基地管理部門負責對備案種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輔料、設施、農用化學品等的統一購買,統一供應,統一使用。
1.種植基地使用的農用化學品必須符合我國和進口國的要求,嚴禁存放、使用我國和進口國明令禁止的農用化學品。
2.出口食品加工企業應有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農用化學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回收,并有相應的記錄。相關記錄至少保存2年。
3.有詳細的農用化學品作業指導書和農用化學品成分說明書和檢測合格證。
4.有農用化學品采購、領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農用化學品配制器具齊全并能夠準確應用。
5.農用化學品、植保器械應有專用倉庫儲存。
(四)備案基地植保員的條件和要求
出口生產企業需配置與備案種植基地規模、數量相適應的植保員。基地植保員應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
1.具備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護等專業知識,經過管理部門培訓并有上崗資格證或植保員證。
2.負責對栽培過程中病蟲害的防治以及農用化學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記錄。
3.負責對基地的環境衛生、周邊農田作業情況及病蟲害發生情況的監察。
4.負責對栽培的原材料、輔料和農用化學品進行檢查監督。
四、備案程序和時限
(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向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處申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申請表(表格下載地址http://www.bjciq.gov.cn/的表格下載專區)
2.生產企業對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權限的有效證明文件;
3.生產企業對基地的各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機構設置、種植操作規范、農業化學品管理制度、采收運輸管理制度、疫情監控與病蟲
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制度、產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4.基地負責人、植保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5.種植基地有關信息,如地塊位置、平面圖以及照片。各地塊在平面圖中的標示應清晰、統一、規范。照片應包括基地標識牌、基地全景、近照、藥品存放點等;
6.生產企業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證書》或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7.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氣環境監測報告;
8.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資料均需生產企業加蓋本企業公章。
(二)時限
1.材料審核合格后,檢驗檢疫機構組織進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結束后,考核組將考核情況告知生產企業。對于存在的問題,將書面告知不符合的項目和限期改進的意見。生產企業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改進,并將改進情況書面報告考核組。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改進的,考核組可視為現場考核不合格。
2.現場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個月內不得重新受理其備案申請。
3.對材料齊全且現場考核合格的基地準予備案,同時頒發《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證書》
4.基地檢驗檢疫備案有效期為3年。當備案基地對應的生產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基地地點、種植面積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生產企業應在30天內書面報告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更改。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后,應及時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
5.生產企業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基地年度審核申請,年度審核合格的,檢驗檢疫備案資格繼續有效;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檢驗檢疫備案資格。
6.生產企業應當在備案基地資格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換證復查申請。復審合格的,予以換證,其備案資格繼續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五、監督管理
(一)由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業務執行部門按業務轄區對獲得備案資格的出口蔬菜基地實行日常監督管理,并根據日常監管紀錄參與年度審核。
(二)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將書面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整改,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1.收購非備案基地的原料;
2.不按規定購買施用農用化學品的;
3.原料不在安全間隔期采收,造成農殘超標的;
4.原料檢出農藥與申報農藥不符的;
5.抽樣檢測農用化學品超標的;
6.其它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基地的備案資格:
1.轉讓、借用、篡改基地備案號的;
2.對重大疫情及質量安全問題隱瞞或謊報的;
3.連續兩次抽檢,產品中農用化學品殘留檢測情況與申報農用化學品嚴重不符的;
4.不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或基地安全用藥制度,違規存放和使用農藥的;
5.不遵守有關規定,造成生產企業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檢驗檢疫機構檢出有毒有害物質超過進口國或我國標準,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6.不遵守有關規定,造成生產企業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質超標被進口國通報,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或因此給我國同類產品出口造成重大影響的;
7.生產企業因違規被列入總局“出口食品違規企業名單”的;
8.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9.其他類似違規行為。
被取消備案資格的備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備案申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基地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1.備案基地對應加工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基地地點、種植面積等發生變化后,30個工作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2.年內沒有種植備案范圍內出口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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