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養蜂基地所屬出口蜂產品加工企業所在檢驗檢疫機構 咨詢電話:(010)58619067
備案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要求適用于出口蜂產品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養蜂基地的建立、備案和監督管理。 二、總體要求 (一)企業必須按本管理要求建立養蜂基地(即養蜂聯合體或合作社),并且企業對檢驗檢疫備案養蜂基地擁有管理權。 (二)企業必須按照本管理要求對養蜂基地內蜂農進行培訓、指導、管理、監督和建檔備案工作。 (三)企業對蜂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進行控制必須按照《出口蜂產品追溯規程》的規定保證每批出口產品具有可追溯性。 三、蜂農參加企業養蜂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信,無不良記錄。 (二)每戶養蜂群數應大于60群。 (三)熟悉養蜂生產的有關規定和蜂病防治用藥知識。 (四)熟悉國家禁用藥物的規定和名稱,并自覺遵守。 (五)每戶(個)蜂農只能參加一個企業的基地備案,不得重復參加其它企業的基地備案。 四、企業必須對基地內蜂農建立檔案和養蜂用藥記錄制度 (一)企業必須建立養蜂基地蜂農臺帳,包括蜂農數量、蜂蜜、蜂王漿年產量以及負責人資料。蜂農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所在養蜂基地名稱、養蜂戶登記編號、姓名和身份證號、聯系方式、養蜂歷史、該養蜂戶的人數和姓名、蜂群數、搖蜜機材質,蜂具衛生和轉(定)地情況、參加培訓記錄等。 (二)企業應印制養蜂日志,發放給養蜂基地內的蜂農,并督促蜂農記錄好養蜂日志和用藥記錄。 養蜂日志和用藥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 1、記錄放蜂地點,蜜源種類、流蜜、環境和氣候情況; 2、記錄養蜂生產操作情況,如:搖蜜、取漿、移蟲、蜂具更換等; 3、 用藥記錄應記錄蜂群健康情況,蜂群發生病害時,蜂病名稱或現象描述、發病時間、使用藥物名稱和劑量、用藥方式和時間等; 4、記錄蜂具消毒情況,如消毒藥物名稱和劑量、消毒方式和時間; 5、記錄蜂產品銷售情況(銷售時間、品種、數量、對象)。 (三)養蜂基地內蜂農應自覺遵守有關藥物使用規定和養蜂基地的規定,按照養蜂生產、用藥等實際情況做好養蜂日志的記錄。 五、企業必須對養蜂基地內蜂農進行培訓和管理 (一)企業必須在每年的秋冬或初春季節對養蜂基地內養蜂技術人員和蜂農進行培訓,做好培訓記錄,發放培訓證書或證明。 (二)企業必須建立與養蜂基地內蜂農有效的聯系方式,能夠保持與基地內的蜂農取得聯系,便于及時了解養蜂生產動態。 (三)企業必須建立養蜂管理及養蜂用藥監管制度,配備配至少1名專職和兼職的養蜂技術人員(相當于獸醫資格),指導和監督蜂農養蜂和用藥,并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上崗。 (四)企業必須建立巡回指導和督促檢查制度。基地內蜂農每年要將放蜂路線圖提供給企業,養蜂技術人員必須在養蜂生產和春繁季節,根據放蜂路線圖加強跟蹤管理,到現場進行了解、督查和指導,并記錄現場督查和指導情況(《×××企業備案養蜂場現場督查記錄》),存檔備查。 (五)養蜂基地內蜂農發現蜜蜂得病(除螨病外)時,應及時與企業養蜂管理部門聯系,養蜂管理部門應指導蜂農用藥,并做好記錄。 (六)企業應根據養蜂需要,為蜂農統一采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常用蜂藥,做好采購和發放核銷臺帳。 (七)建立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如在現場督查和指導時發現使用違禁藥物等。 (八)企業必須將備案基地及蜂農的變更情況及時報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九)企業必須建立對違規蜂農的處罰規定和處罰記錄。
提交材料:(辦理事項時用戶所需提交的材料) 出口蜂產品養蜂基地備案檢驗檢疫備案申請表、出口蜂產品加工企業備案養蜂基地現場監督記錄、上述指南所提及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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