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指南:
一、備案的范圍
質檢總局規定實施備案管理的原料品種目錄所列明的產品種植場,如蔬菜(馬鈴薯、木薯、甜玉米、糯玉米除外)、食用菌等產品的種植基地。
二、備案的申請
(一)申請主體資格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種植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行業協會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均可以作為申請人向種植場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申請。
(二)申請條件
1、有經營種植用地的合法證明文件,如租賃協議或自有證明;
2、土地相對固定連片,周圍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離帶(網),符合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土地面積要求;
3、大氣、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種植場及周邊無影響種植原料質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專門部門或者專人負責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有適宜的農業投入品存放場所,農業投入品符合中國或者進口國家(地區)有關法規要求;
5、有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組織機構、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監測制度、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制度、生產和追溯記錄制度等;
6、配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具有植物保護基本知識的專職或者兼職植保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時間和材料的提交
1、申請人應當在種植生產季開始前3個月向種植場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書面備案申請。
2、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書面備案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申請表(見附表);
(2)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獨立法人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3)申請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種植場平面圖;
(4)種植場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檢測報告;
(5)要求種植場建立的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農業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監測制度、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制度、生產和追溯記錄制度等;
(6)種植場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植保員身份證復印件,植保員有關資格證明或者相應學歷證書復印件;
(7)種植場常用農業化學品清單;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資料均需一式兩份并由種植場申請人加蓋本單位公章,所有提供復印件的材料必要時需提供原件備查。
三、申請的受理與審核
(一)在規定時間提交申請且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種植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備案申請。
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種植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以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為受理日期。
(二)種植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后,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時填寫《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審核記錄表》(附表2)。
(三)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備案編號。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備案原因。
(四)審核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注意事項
(一)種植場負責人、植保員等發生變化的,種植場申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請辦理種植場備案變更手續。
(二)種植場申請人更名、種植場位置或者面積發生重大變化、種植場及周邊種植環境有較大改變,以及其他較大變更情況,種植場申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重新申請種植場備案。
五、備案種植場資質的取消
備案種植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取消其備案編號:
(一)轉讓、借用、篡改種植場備案編號的;
(二)對重大疫情及質量安全問題隱瞞或謊報的;
(三)拒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檢查的;
(四)使用中國或進口國家(地區)禁用農藥的;
(五)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超標一年內達到2次的;
(六)用其他種植場原料冒充本種植場原料的;
(七)種植場備案主體更名、種植場位置或者面積發生重大變化、種植場及周邊種植環境有較大改變,以及其他較大變更情況,種植場備案主體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備案的;
(八)2年內未種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不能達到整改要求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相關表格
附件: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申請表
一、備案的范圍
質檢總局規定實施備案管理的原料品種目錄所列明的產品種植場,如蔬菜(馬鈴薯、木薯、甜玉米、糯玉米除外)、食用菌等產品的種植基地。
二、備案的申請
(一)申請主體資格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種植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行業協會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均可以作為申請人向種植場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申請。
(二)申請條件
1、有經營種植用地的合法證明文件,如租賃協議或自有證明;
2、土地相對固定連片,周圍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離帶(網),符合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土地面積要求;
3、大氣、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種植場及周邊無影響種植原料質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專門部門或者專人負責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有適宜的農業投入品存放場所,農業投入品符合中國或者進口國家(地區)有關法規要求;
5、有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組織機構、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監測制度、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制度、生產和追溯記錄制度等;
6、配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具有植物保護基本知識的專職或者兼職植保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時間和材料的提交
1、申請人應當在種植生產季開始前3個月向種植場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書面備案申請。
2、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書面備案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申請表(見附表);
(2)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獨立法人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3)申請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種植場平面圖;
(4)種植場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檢測報告;
(5)要求種植場建立的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農業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監測制度、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制度、生產和追溯記錄制度等;
(6)種植場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植保員身份證復印件,植保員有關資格證明或者相應學歷證書復印件;
(7)種植場常用農業化學品清單;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資料均需一式兩份并由種植場申請人加蓋本單位公章,所有提供復印件的材料必要時需提供原件備查。
三、申請的受理與審核
(一)在規定時間提交申請且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種植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備案申請。
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種植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以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為受理日期。
(二)種植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后,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時填寫《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審核記錄表》(附表2)。
(三)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備案編號。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備案原因。
(四)審核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注意事項
(一)種植場負責人、植保員等發生變化的,種植場申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請辦理種植場備案變更手續。
(二)種植場申請人更名、種植場位置或者面積發生重大變化、種植場及周邊種植環境有較大改變,以及其他較大變更情況,種植場申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重新申請種植場備案。
五、備案種植場資質的取消
備案種植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取消其備案編號:
(一)轉讓、借用、篡改種植場備案編號的;
(二)對重大疫情及質量安全問題隱瞞或謊報的;
(三)拒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檢查的;
(四)使用中國或進口國家(地區)禁用農藥的;
(五)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超標一年內達到2次的;
(六)用其他種植場原料冒充本種植場原料的;
(七)種植場備案主體更名、種植場位置或者面積發生重大變化、種植場及周邊種植環境有較大改變,以及其他較大變更情況,種植場備案主體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備案的;
(八)2年內未種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不能達到整改要求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相關表格
附件: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