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調味品檢驗檢疫報檢: 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進出口調味品檢驗檢疫報檢資料的提供
1 報檢人在申請進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時應如實填寫“出1 入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以下證單:
1.1 出口報檢
1)貿易合同1 信用證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證書(必要時)
3)發票1 裝箱單1 貨物明細單(必要時)
4)廠檢合格單
5)包裝性能結果單
6)標簽審核證書(預包裝調味品)
7)其他需提供的補充函電、文件等
1.2 進口報檢
1)貿易合同( 信用證
2)提單(或運單)
3)發票( 裝箱單
4)標簽審核證書(預包裝調味品)
5)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必要時)
6)衛生證書(必要時)
7)品質證書(必要時)
8)重量證書(必要時)
9)動植物檢疫證明(必要時)
10)產地證
11)相關的木質包裝證明
12)入境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藥、添加劑、熏蒸劑等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必要時)
13)輸出國( 地區產品標準(必要時)
14)其他補充文件、協議、函電等(必要時)
2 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時,按規定辦理。
進出口調味品檢驗檢疫報檢資料的審核
1 檢驗檢疫人員接到報檢資料后,應審核下列內容:
1.1 報檢申請單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1.2 所附證單是否齊全;
1.3 證單的一致性、有效性。
2 電子報檢隨附證單的審核由施檢人員在收取隨附證單時實施。
3 資料審核不符的處置
3.1 對于隨附證單質量或證單真偽有疑義的,待確認后方可受理報檢;
3.2 證單不全且影響實施檢驗檢疫的,待證單齊全后受理;
3.3 證單不全但不影響檢驗檢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時要求其補齊。在補齊所缺證單后,方可出證;
3.4 特殊情況請示上級后受理。
進出口調味品檢驗檢疫報檢重新報檢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檢人應重新報檢,填寫“更改申請書”,并交還原簽發的證書或證單。
1 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或逾期報運出口的;
2 更改不同輸入國或地區而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3 出境改換包裝或又重新拼裝的貨物需重新檢驗檢疫的;
進出口調味品檢驗檢疫報檢撤銷報檢:
報檢人提出書面申請,或報檢人逾期不聯系有關檢驗檢疫事宜自動撤消報檢的,有關證單歸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