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烘焙、油炸類食品檢驗檢疫報檢資料的提供:
1 進口烘焙食品的報檢
報檢人在申請進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時應如實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隨單提供以下證單:
1)必需提供的證單及資料:安全、衛生評價資料、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發票、提單(或運單)、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動植物檢疫證書。
2)必要時提供的證單及資料:裝箱單、信用證、預包裝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其他補充文件、協議、函電等;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2 出口烘焙食品的報檢:
除按有關報檢要求外,還需提供,廠檢合格單、包裝性能結果單等。
進出口烘焙、油炸類食品檢驗檢疫報檢資料的審核:
1 檢驗檢疫人員接到報驗資料后,應審核下列內容:
1.1 報驗申請單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1.2 所附單證是否齊全;
1.3 單證的一致性、有效性。
2 資料審核不符的處置
2.1 檢驗檢疫要求、依據不明確的,予以明確后受理;
2.2 單證不全影響實施檢驗撿疫的,待單證齊全后受理;
2.3 單證不全但不影響檢驗檢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時要求其補齊。在補齊所缺單證后,方可出證。
2.4 電子報檢隨附單據的審核由施檢人員在收取隨附單據時實施。
2.5 特殊情況請示上級后受理。
進出口烘焙、油炸類食品檢驗檢疫報檢撤銷和重新報檢:
1 報驗人申請撤消報驗時,應書面說明原因,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撤消手續;報驗后!" 天內未聯系檢驗檢疫事宜的、當作自動撤消報驗處理。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驗:
1)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的;
2)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并又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3)改換外包裝或重新灌裝的;
4)已撤消報驗的;
5)一次檢驗檢疫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