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證審核過程中,一些審核員經常向受審核方提出偏離標準的要求。其中一個明顯的表現就是不能將校準和檢定的概念加以區分。例如,根據實際需要及我國法制計量管理的規定,組織的測量裝置通過校準就可以滿足要求,而審核員卻開出了“沒有檢定”的不合格報告,強制要求組織按檢定實施控制,并強制要求組織到專業的計量部門進行檢定,給組織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ISO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標準將“校準”定義為:
“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的示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值與相對應的被測量的已知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注:1.校準結果可用以評定計量儀器、測量系統或實物量具的示值誤差,或給任何標尺上的標記賦值;2 校準也可用以確定其他計量特性;3 可將校準結果記錄在有時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的文件上;4 有時核準結果表示為修正值、校準因子或校準曲線。
ISO/IEC指南25—199O 《校準和檢驗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將“檢定”定義為:
“通過校驗提供證據來確認符合規定的要求(ISO 84O2/DADI—3.37,根據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解)。
注:1.為了與計量儀器的管理相銜接,檢定的目的是校驗計量儀器的示值與相對應的已知量值之間的偏差,使其始終小于有關計量儀器管理的標準、規程或規范中所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2 根據檢定的結果對計量儀器作出繼續使用、進行調查、修理、降級使用或聲明報廢的決定。任何惰況下,當檢定完成時,應在計量儀器的專門記錄上記載檢定的情況。’
國際計量組織對檢定給出的定義是:
“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校準和檢定有本質區別。兩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現就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做如下討論。
一、目的不同
校準的目的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這種示值誤差的評定應根據組織的校準規程作出相應規定,按校準周期進行,并做好校準記錄及校準標識。校準除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和確定有關計量特性外,校準結果也可以表示為修正值或校準因子,具體指導測量過程的操作。例如,某機械加工組織使用的卡尺,通過校準發現與計量標準相比較已大出O.2mm,可將此數據作為修正值,在校準標識和記錄中標明巳校準的值與標準器相比較大出的O.2mm的數值。在使用這一計量器具(卡尺)進行實物測量過程中,減去大出O.2mm的修正值,則為實物測量的實測值。只要能達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確了解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即達到了校準的目的。
檢定的目的則是對測量裝置進行強制性全面評定。這種全面評定屬于量值統一的范疇,是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檢定應評定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這種規定要求就是測量裝置檢定規程規定的誤差范圍。通過檢定,評定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
二、對象不同
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的測量裝置。我國非強制性檢定的測量裝置,主要指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大量使用的計量器具,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最終產品檢驗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等。
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檢定的對象主要是三個大類的計量器具。這就是:
1.計量基準(包括國際[計量]基準和國家[計量]基準)
ISO 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作出的定義是:
國際[計量]基準:“經國際協議承認,在國際上作為對有關量的所有其他計量基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國家[計量]基準:“經國家官方決定承認,在國內作為對有關量的所有其他計量標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2.[計量]標準
ISO 1OO12—1標準將「計量]標準定義為;‘用以定義、實現、保持或復現單位或一個或多個已知量值,并通過比較將它們傳遞到其他計量器具的實物量具、計量儀器、標準物質或系統(例:a.1kg質量標準中;b.標準量塊;c.1O0Ω標準電阻;d.韋斯頓標準電池)。”
3.我國計量法和忡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動 規定,“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在這個明細目錄中,已明確規定59種計量器具列人強制檢定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明細目錄》第二款明確強調,“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這就是要求列人 59種強檢目錄中的計量器具,只有用于貿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對于雖列入59種計量器具目錄,但實際使用不是用于貿醫 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可不屬于強醫 制檢定的范圍。
以上三大類之外的測量裝置則屬于非強D 制檢定,即為校準的范圍。
三、性質不同
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于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這是一種技術活動,可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評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為計量器具或標準物質定值的過程。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規定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自行規定校準周期、校準標識和記錄等。
檢定屬于強制性的執法行為,屬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其中的檢定規程協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進行。
四、依據不同
校準的主要依據是組織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的《校準規范》,或參照《檢定規程》的要求。在《校準規范》中,組織自行規定校準程序、方法、校準周期、校準記錄及標識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準規范》屬于組織實施校準的指導性文件。
檢定的主要依據是《計量檢定規程》,這是計量設備檢定必須遵守的法定技術文件。其中,通常對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周期、計量特性、檢定項目、檢定條件、檢定方法及檢定結果等作出規定。計量檢定規程可以分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三種。這些規程屬于計量法規性文件,組織無權制定,必須由經批準的授權計量部門制定。
五、方式不同
校準的方式可以采用組織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組織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對計量器具進行校準,從而節省較大費用。組織進行自行校準應注意必要的條件,而不是對計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須編制校準規范或程序,規定校準周期,具備必要的校準環境和具備一定素質的計量人員,至少具備高出一個等級的標準計量器具,從而使校準的誤差盡可能縮小。在多數測量領域,標準器的測量誤差應不超過被確認設備在使用時誤差的1/3至 1/10為好。此外,對校準記錄和標識也應作出規定。通過以上規定,確保量值準確。
檢定必須到有資格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根據我國現狀,多數生產和服務組織都不具備檢定資格,只有少數大型組織或專業計量檢定部門才具備這種資格。
六、周期不同
校準周期由組織根據使用計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確定。可以進行定期校準,也可以不定期校準,或在使用前校準。校準周期的確定原則應是在盡可能減少測量設備在使用中的風險的同時,維持最小的校準費用。可以根據計量器具使用的頻次或風險程度確定校準的周期。
檢定的周期必須按《檢定規程》的規定進行,組織不能自行確定。檢定周期屬于強制性約束的內容。
七、內容不同
校準的內容和項目,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以確保量值準確。
檢定的內容則是對測量裝置的全面評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準的全部內容之外,還需要檢定有關項目。
例如,某種計量器具的檢定內容應包括計量器具的技十條件\檢定條件、檢定項目和檢定方法,檢定周期及檢定結果的處置等內容。
校準的內容可由組織根據需要自行確定。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檢定可以取代核準,而校準不能取代檢定。
八、結論不同
校準的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準的結果可以給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檢定則必須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測量裝置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為不合格,在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之內則為合格。檢定的結果是給出《檢定合格證書》。
九、法律效力不同
校準的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給出的《校準證書》只是標明量值誤差,屬于一種技術文件。
檢定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定依據O檢定合格證書》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
綜上所述,校準與檢定有本質區別。為較清楚地說明校準與檢定的區別,現歸納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