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器具檢定與校準的區別
檢定是指“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校準是指“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校準和檢定的主要區別有發下九個方面:
一、目的:
校準——自行確定監視及測量裝置量值是否準確。屬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評定示值誤差。
檢定——對計量特性進行強制性的全面評定。屬量值統一,檢定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屬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
二、對象:
校準——除強制檢定之外的計量器具和測量裝置。
檢定——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基準器;計量標準器;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工作計量七類共59種。
三、依據:
校準——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可采用國家統一規定,也可由組織自己制定。
檢定——由國家授權的計量部門統一制定的檢定規程。
四、性質:
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
檢定——具有強制性,屬法制計量管理范疇的執法行為。
五、周期:
校準——由組織根據使用需要,自行確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進行。
檢定——按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檢定周期實施。
六、方式:
校準——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與外校結合。
檢定——只能在規定的檢定部門或經法定授權具備資格的組織進行。
七、內容:
校準——評定示值誤差。
檢定——對計量特性進行全面評定,包括評定量值誤差。
八、結論:
校準——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評定示值誤差.發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檢定——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發給檢定合格證書。
九、法律效力:
校準——校準結論屬沒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
檢定——檢定結論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