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雙方簽訂使用協議后,標志使用人可以選擇農產品地理標志印刷使用或加貼使用。如印刷使用,需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進行;如要加貼使用防偽標識,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一征訂,部級工作機構進行協議備案,信息核實、標志發放等工作。
一、審批內容
1、標志的使用申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2、申請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地標使用申請的規范
3、標志使用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是否真實可信
二、法律依據
1、《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
2、《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等
三、辦事條件
1、地理標志使用申請書
2、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3、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4、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5、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6、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
其中材料1~5由標志使用申請人提供,材料6由登記證書持有人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
四、承諾時限
無具體時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