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T28001—2001標準(下稱標準)4.3.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要求,組織應制定并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以實現其目標。筆者在審核中發現,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制定的管理方案不符合標準的要求,影響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實施和保持。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將管理方案與運行控制相混淆
很多企業往往把管理方案按照運行控制(4.4.6)的形式和內容運作,突出地表現在實施管理方案的方法上,如“認真執行安全用電規范”、“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強化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等,把一些控制程序、作業指導文件和管理制度當成了管理方案的實施方法。
2.對構成管理方案的因素(條件)規定不明確
構成管理方案主要有三個因素:實現目標的職責和權限、方法、時間。一些企業在制定管理方案時,對這三個因素規定得不夠明確。例如,職責和權限沒有落實到部門和人員;對實施方法所需的資源也不夠明確或根本不提;完成時間不具體,經常出現“從開工到竣工”、“整個工序內”等模糊提法。
3.認為只要存在重大風險,就要制定管理方案
少數企業認為,只要存在重大風險,就應該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進行管理,從而花費了很多時間、精力。其結果:一是用管理方案代替了運行控制;二是管理方案與運行控制重疊或交叉;三是管理方案似是而非。這樣,對重大風險控制就不易到位。
筆者認為,企業在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時,應明確以下兩點:
①明確目的和作用
按標準所述,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目的是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其作用是消除或緩解重大風險。
組織控制重大風險的途徑(方法)基本有四種:一是制定適宜的目標(4.3.3),二是制定管理方案(4.3.4),三是進行運行控制(4.4.6),四是搞好應急預案和響應(4.4.7)。其中,管理方案是針對那些需要“上硬件”或必須進行整改的重大風險而制定的控制方法。通過管理方案的實施和完成,能夠取得消除、基本消除或在很大程度緩解重大風險的效果,將風險隆至組織可以承受的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需要投入資源、配置設備等硬件或必須實施整改措施的重大風險,才適用于采用 管理方案進行控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的管理方案,與傳統管理的安全措施計劃相類似,都是為消除或基本消除某一重大風險(危險源)而制定的方案(計劃)。
②明確具體要求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應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可量化、可檢查。這樣才符合4.3.4條款的要求。
針對性:一個方案要針對一個重大風險,應避免針對兩個以上風險或風險含糊,實現的目標指某一層次或部門的具體目標,而不是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總目標。
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實施方案的方法中,方法要具體、可操作,應避免套話、口號式的表述,負責的部門和人員要一一落實。
可量化、可檢查:實施方案所需的資源應量化;實施和完成時間要具體(較大項目要制定分段完成時間表)并按時檢查。
1.將管理方案與運行控制相混淆
很多企業往往把管理方案按照運行控制(4.4.6)的形式和內容運作,突出地表現在實施管理方案的方法上,如“認真執行安全用電規范”、“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強化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等,把一些控制程序、作業指導文件和管理制度當成了管理方案的實施方法。
2.對構成管理方案的因素(條件)規定不明確
構成管理方案主要有三個因素:實現目標的職責和權限、方法、時間。一些企業在制定管理方案時,對這三個因素規定得不夠明確。例如,職責和權限沒有落實到部門和人員;對實施方法所需的資源也不夠明確或根本不提;完成時間不具體,經常出現“從開工到竣工”、“整個工序內”等模糊提法。
3.認為只要存在重大風險,就要制定管理方案
少數企業認為,只要存在重大風險,就應該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進行管理,從而花費了很多時間、精力。其結果:一是用管理方案代替了運行控制;二是管理方案與運行控制重疊或交叉;三是管理方案似是而非。這樣,對重大風險控制就不易到位。
筆者認為,企業在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時,應明確以下兩點:
①明確目的和作用
按標準所述,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目的是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其作用是消除或緩解重大風險。
組織控制重大風險的途徑(方法)基本有四種:一是制定適宜的目標(4.3.3),二是制定管理方案(4.3.4),三是進行運行控制(4.4.6),四是搞好應急預案和響應(4.4.7)。其中,管理方案是針對那些需要“上硬件”或必須進行整改的重大風險而制定的控制方法。通過管理方案的實施和完成,能夠取得消除、基本消除或在很大程度緩解重大風險的效果,將風險隆至組織可以承受的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需要投入資源、配置設備等硬件或必須實施整改措施的重大風險,才適用于采用 管理方案進行控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的管理方案,與傳統管理的安全措施計劃相類似,都是為消除或基本消除某一重大風險(危險源)而制定的方案(計劃)。
②明確具體要求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應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可量化、可檢查。這樣才符合4.3.4條款的要求。
針對性:一個方案要針對一個重大風險,應避免針對兩個以上風險或風險含糊,實現的目標指某一層次或部門的具體目標,而不是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總目標。
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實施方案的方法中,方法要具體、可操作,應避免套話、口號式的表述,負責的部門和人員要一一落實。
可量化、可檢查:實施方案所需的資源應量化;實施和完成時間要具體(較大項目要制定分段完成時間表)并按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