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出于自愿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申請人,申請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色食品辦公室(以下簡稱綠辦)領取申請表格及有關資料。
2、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并連同有關資料(見附件1)一并報省(區、市)綠辦。
3、由省(區、市)綠辦派檢查員赴申報企業及其原料產地進行實地調查,考察后寫出正式報告。
4、由省(區、市)綠辦委托有關環境評價單位(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赴申報企業進行農業環境質量調查與評價。
5、以上材料由省(區、市)綠辦初審后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核。
6、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核材料后,下達一審結果。一審結果有三種情況:若申報材料不合要求,則下達一審意見,企業收到一審意見后應在兩個月內對有關問題作出如實的答復;若材料中有違反原則性的問題,則不予通過,且當年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報;若材料合格,即下抽樣單,綠辦據此抽樣單按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抽樣后封好樣送到指定的食品檢測部門進行檢測。
7、食品質檢部門將檢測報告直接寄往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中心對此報告進行終審,合格即通知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簽定《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協議書》。
8、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此期間,綠色食品生產企業須接受中心、綠辦或中心委托的監測機構對其產品進行抽檢及年檢,并履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協議”。期滿后若欲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須于期滿前三個月辦理重新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