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準規定: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綠色食品產地的生態環境主要包括大氣、水、土壤等因子。綠色食品產地應選擇空氣清新、水質純凈、 土壤未受污染,具有良好農業生態環境的地區,應盡量避開繁華都市、工業區和交通要道, 多選擇在邊遠省區、農村等。其主要求見圖:
總懸浮微粒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
大氣
│ ┌ 常規化學性質(PH值、溶解氧)
產地 ──水 ┼ 重金屬及類重金屬 (汞、鎘、砷、
│ │ 鉛、鉻、氟化物、氰化物)
│ ├ 有機污染物
│ │ (生化需氧量、有機氯等)
│ └ 細菌學指標(大腸桿菌、細菌)
┌──土壤───────┐
土壤污染 土壤肥力
┌───┴────────┐
金屬及類重金屬 有機污染物
(汞、鎘、砷、鉛、鉻) (六六六、DDT)
1、對大氣的要求。要求產地周圍不得有大氣污染源,特別是上風口沒有污染源;不得有有害氣體排放,生產生活用的燃煤鍋爐需要除塵除硫裝置。大氣質量要求穩定,符合綠色食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質量評價采用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3095-1996所列的一級標準。主要評價因崐子包括總懸浮微粒(TSP)、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氟化物。
2、對水環境要求。要求生產用水質量要有保證;產地應選擇在地表水、地下水水質清潔無污染的地區;水域、水域上游沒有對該產地構成威脅的污染源;生產用水質量符合綠色食品水質環境質量標準。其中農田灌溉用水評價采用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漁業用水評價采用國家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畜禽飲用水評價采用國家地面水質標準GB3833-88所列三類標準;加工用水評采用生活用水標準GB5749-85;主要評價因子包括常規化學性質(PH值、溶解氧)、重金屬及類重金屬(Hg、Cd、Pb、As、Cr、F、CN)、有機污染物(BOD5、有機氯等)和細菌學指標(大腸桿菌、細菌)。
3、對土壤的要求。要求產地土壤元素位于背景值正常區域,周圍沒有金屬或非金屬礦山,并且沒有農藥殘留污染,評價采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同時要求有較高的土壤肥力。土壤質量符合綠色食品土壤質量標準。土壤評價采用該土壤類型背景值的算術平均值加2倍的標準差。主要評價因子包括重金屬及類重金屬(Hg、Cd、Pb、Cr、As)和有機污染物(六六六、D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