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00-12-22批準
2001-04-01實施
4.3.2量要求應符合表5、表6、表7、表8的規定。
4.4衛生要求
4.4.1衛生要求應符合表9的規定。
4.4.2微生物學要求應符合表10規定。
5 試驗方法
5.1色澤、滋味與氣味、雜質以感官檢驗為準。
5.2理化檢驗
5.2.1水分、食鹽、總酸、氨基酸態氮的測定 按GB/T5009.54規定執行。 5.2.2還原糖的測定 按GB/T5009.7規定執行。
5.3衛生檢驗 5.3.1衛生檢驗
5.3.1.1砷的測定 按GB/T5009.11規定執行。
5.3.1.2鉛的測定 按GB/T5009.12規定執行。
5.3.1.3鎘的測定 按GB/T5009.15規定執行。
5.3.1.4汞的測定 按GB/T5009.17規定執行。
5.3.1.5氟的測定 按GB/T5009.18規定執行。
5.3.1.6六六六、滴滴涕的測定 按GB/T5009.19規定執行。
5.3.1.7樂果、倍硫磷、殺螟硫磷、敵敵畏、馬拉硫磷、對硫磷、甲拌磷的測定 按GB/T5009.20規定執行。
5.3.1.8黃曲霉毒素B1的測定 按GB/T5009.22規定執行。
5.3.1.9糖精鈉的測定 按GB/T5009.28規定執行。
5.3.1.10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按GB/T5009.29規定執行。
5.3.1.11亞硝酸鹽的測定 按GB/T5009.33規定執行。
5.3.2微生物學檢驗
5.3.2.1大腸菌群的測定 按GB4789.3規定執行。
5.3.2.2致病菌的測定 按GB4789.4、GB4789.5和GB4789.10、GB4789.11規定執行。
5.3.2.3商業無菌的測定 按GB4789.26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組批規則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產線生產的同品種、同規格且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組批。
6.2抽樣方法 在生產線上或成品庫中,每組批產品中隨機抽取8~10瓶(罐、袋),樣品在常溫下保存。
6.3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每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也應進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配方或工藝有較大變化時;
c)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4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出廠前,生產單位都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內容包括包裝、標簽、標志、凈含量、理化及微生物學。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
6.5判定規則
檢驗項目全部合格者,判為合格品。否則,可在該批次中抽取兩份樣品復檢一次,以復檢結果為準。但感官及微生物項目不得復檢,復檢結果有一項不合格者判為不合格品。
7 標志、標簽
7.1標志 每批產品必須附有綠色食品標志,并符合有關規定。
7.2標簽 標簽內容應按GB7718規定執行。
8 包裝、運輸、貯存
8.1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衛生要求,包裝容器必須整齊、清潔、封裝嚴密,無滲漏現象。
8.2運輸 本產品允許在小于40℃溫度條件下運輸,并應有防雨防曬措施。
8.3貯存 在貯存過程中,應有防雨、防曬措施,保證場地清潔、干燥、通風良好。禁止與非食用貨物共同堆放、混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