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為深入實施品牌強農和質量興農戰略,加大云南省“綠色食品牌”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發展和保護機制,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農市發〔2018〕3號),結合我省實際,省農業農村廳制定了《云南省“綠色食品牌”品牌目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7月22日
云南省“綠色食品牌”品牌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品牌強農和質量興農戰略,加大云南省“綠色食品牌”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發展和保護機制,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農市發〔2018〕3號),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云南省“綠色食品牌”品牌是指云南省轄區范圍內農業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農產品(包含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或農業服務上使用的,用于區分同類和類似農產品的品牌。
第三條 云南省“綠色食品牌”品牌目錄(以下簡稱“品牌目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協同推進。
第四條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全省“綠色食品牌”品牌培育發展、宣傳推介和品牌目錄的建立和管理,加強與省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
品牌目錄的申報、管理等具體工作由云南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
第五條 品牌目錄申報范圍為云南省的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
(一)本辦法所指區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特定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區域內,由相關組織或機構所有,若干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的農產品品牌。
(二)企業品牌是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獨立所有,在主體生產的所有產品上統一使用的,用于區分其他相同和類似產品的品牌。
(三)產品品牌是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獨立所有,在主體生產的某個類別或單一產品上使用的,用于區分其他相同和類似產品的品牌。
第六條 申報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體條件。申報主體應為申報品牌持有者或授權實際運營者,在云南省內依法設立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二)品牌條件。申報品牌已經取得至少一項合法有效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擁有鮮明的品牌標識和規范的授權管理辦法,連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授權使用產品有較好的市場美譽度和較高的市場占有率。
第七條 申報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體條件。在云南省內依法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無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經營狀況良好,重視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廣和保護;三年內未發生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和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品牌條件。申報品牌已經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擁有鮮明的品牌形象標識,連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產品條件。申報產品為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之一且在有效期內,或獲得不低于綠色食品質量認證要求的其他質量或管理體系認證;產品批量生產和銷售滿三年,實現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產品質量抽檢合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報: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近三年品牌產品出現抽檢不合格,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
(三)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九條 品牌目錄按照以下程序推選建立:
(一)申報主體對照申報條件,通過云南省“綠色食品牌”申報管理平臺填報和提交申報材料;
(二)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上傳至申報管理平臺;
(三)省農業農村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區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對申報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和信用查詢;
(四)審核完畢,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相關業務處室和專家,推選出符合條件的品牌目錄建議名單;
(五)省農業農村廳對建議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入選品牌目錄并正式發布。
第十條 品牌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征集一次。
已入選品牌目錄的品牌無需重復申報,但應定期對申報管理平臺內的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入選品牌經云南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授權后許可使用云南省“綠色食品牌”統一形象標識。
第十二條 入選品牌應自覺接受監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錄,由省農業農村廳向社會通告,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出現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品牌產品停產一年以上的;
(三)違規使用云南省“綠色食品牌”形象標識的;
(四)消費者投訴較多,滿意度明顯下降,媒體曝光問題較多的;
(五)主體條件、品牌條件、產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推選基本條件的。
第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入選品牌及其產品的監管保護,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品牌建設支持力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在政策制定、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等方面,對入選品牌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五條 入選品牌可進入云南省“綠色食品牌”官方授權渠道進行產品展示和銷售。
第十六條 加強對入選品牌的宣傳推介,積極引導和促進社會消費,支持入選品牌參加省級及以上農業展會、品牌推介和產銷對接等活動。
第十七條 指導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品牌評價、品牌推選、價值評估、宣傳推介等活動,培優塑強一批“綠色食品牌”名牌,不斷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