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實施辦法
(2014年9月18日發布)
(2014年9月18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市場監督管理,規范企業用標,打擊假冒行為,維護綠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根據國家《商標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是對市場上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場監察是對綠色食品證后質量監督的重要手段和工作內容,是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及標志監管員的重要職責。各級工作機構應明確負責市場監察工作的部門和人員,為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工作;省及省以下各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工作。
第四條市場監察的采集產品工作由省及省以下各級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完成。市場監察工作可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相結合,在當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協調下開展。
第五條中心將各地市場監察工作情況定期通報,并作為考核評定工作機構及標志監管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市場選定、工作任務及采樣要求
第六條監察市場分為固定市場和流動市場。固定市場作為市場監察工作的常年定點監測的市場,由中心在全國范圍內選定。流動市場由各省級工作機構安排,在各省級機構轄區內選擇1-2家市場,主要采購固定市場監察點未能采樣的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
第七條標志市場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檢查和規范獲標企業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
(二)發現并查處不規范和違規、假冒綠色食品標志的行為;
(三)掌握全國流通市場綠色食品用標產品的基本情況,為中心制定相關決策提供基礎數據。
第八條產品采樣要求:
(一)固定市場監察點應對市場中全部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進行采樣(限購產品除外);
(二)流動市場監察點作為固定市場監察點的補充,應避免對同一地區的固定市場監察點的同一樣品進行重復采樣;
(三)應以最簡易、最小包裝為單位購買,單價不得超過200元;
(四)同一產品的抽樣不需考慮年份、等級、規格、包裝等方面的區別,只采購一個樣品即可;
(五)各省級工作機構應盡量將本省轄區內監察市場上的獲證產品采購齊全。
第三章工作時間、方法及程序
第九條市場監察工作在中心統一組織下進行,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原則上每年監察行動于4月15日啟動,11月底結束。
第十條每次行動由各地工作機構按照中心規定的固定市場監察點,以及各地省級工作機構自主選擇的流動市場監察點,對各市場監察點所售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實施采樣監察。
第十一條監察采樣可采取購買方式。購買樣品的費用由中心承擔,先由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墊付,事后在中心的專項經費預算中列支。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對監察過程中的問題產品和疑似問題產品的包裝應妥善保存,同時對產品相關圖片和資料信息拍照、存檔。
第十三條監察采樣時應索取購物小票、發票等采樣憑證,并盡可能要求監察市場對購物清單予以確認。采樣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備查證。
第十四條市場監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作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根據產品采樣要求對各監察點所售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進行采樣、登記、疑似問題產品拍照,將采樣產品有關信息在“綠色食品審核與管理系統”錄入上傳;再將采購樣品的發票和購物小票的復印件于采樣后1個月內寄送中心。
(二)中心對各地報送的采樣信息逐一核查,對存在不同問題的產品于6月底前分別做出以下處理,并通知省級工作機構:
1、屬違反有關標志使用規定的,交由省級工作機構通知企業限期整改;
2、屬假冒綠色食品的,交由省級工作機構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各有關工作機構在接到上述通知后,立即部署本省轄區內相關企業的整改工作,企業整改期限一個月;同時有關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聯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打假工作。
(四)各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省整改后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核查整改措施的落實,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并將企業整改措施、綠色食品工作機構驗收報告及行政執法部門的查處結果于9月底前書面報告中心。
(五)中心在對各地市場監察整改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抽查后,于當年11月份底將市場監察結果向全國綠色食品工作系統通報。
第十五條同一企業的產品連續兩年被查出違規用標,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由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六條企業對市場監察所采樣品的真實性或處理意見持有異議,必須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以收件人簽收日期為準)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申訴,同時提供相關證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