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規范(試行)
(2009年7月21日發布)
(2009年7月21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有效實施認證及證后監管,防范行業性重大質量安全風險,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對綠色食品認證和獲證后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的防范工作。
第三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綠色食品質量安全預警工作,中心科技與標準處(以下簡稱“科技處”)承擔質量安全預警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質量安全預警工作以維護綠色食品品牌安全為目標,堅持“重點監控,兼顧一般;快速反應,長效監管;科學分析,分級預警”的原則。
第二章 質量安全信息收集
第五條 綠色食品質量安全信息主要分為使用違法違禁物質、違規使用農業投入品、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
第六條 綠色食品質量安全信息主要來源于綠色食品專業監測機構和綠色食品質量安全預警信息員(以下簡稱“信息員”),以及有關政府部門質量安全監管等。
第七條 綠色食品專業監測機構通過分析有關監測數據,結合對行業生產現狀的調研情況,編寫《季度行業質量安全信息分析報告》,于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報送科技處,對于突發性或重大的行業質量安全信息,隨時上報。傳真:010-62191421;電子郵箱:kejichu@greenfood.org。
第八條 信息員通過企業調查、市場調查或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相關質量安全信息,在確認信息真實性后,及時采用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科技處。
第九條 中心網站負責日常收集有關政府網站的質量安全信息,并及時向科技處通報。
第三章 質量安全信息分析評價
第十條 科技處將質量安全信息進行匯總,按行業類別、信息來源、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等內容進行初步識別,并定期提交質量安全信息專家組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一條 質量安全信息專家組由中心分管副主任,綜合處、標志管理處、認證處和科技處等處室負責人,及相關行業內熟悉綠色食品認證和監管工作的專家組成,負責質量安全信息分析評價工作,確定質量安全信息等級。
第十二條 質量安全信息分為紅色風險、橙色風險和黃色風險等三個級別:
(一)紅色風險:指發生在整個行業內的危害,并可能造成全國性或國際性影響的、大范圍和長時期存在的嚴重質量安全風險;
(二)橙色風險:指發生在行業局部或可能造成區域范圍內、有一定規模和持續性的危害風險;
(三)黃色風險:指發生在行業內個別企業或可能造成省域內、小規模和短期性的危害風險。
第十三條 質量安全信息專家組確定的紅色風險和橙色風險信息,須報中心領導班子予以審定。
第四章 風險處置
第十四條 風險處置部門由標志管理處、認證處、科技處、綜合處和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組成,根據質量安全信息分級,分別采取處置措施:
(一)紅色級別風險處置
1、立即對相關企業的產品進行專項檢測或檢查,確認質量問題后取消其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
2、暫停受理該行業產品的認證;
3、對該行業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進行專項檢查,并對問題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4、跟蹤風險動態,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以避免風險擴大。
(二)橙色級別風險處置
1、立即對相關企業的產品進行專項檢測或檢查,確認質量問題后取消其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
2、暫停受理相關區域內的該行業產品認證;
3、對其它地區的該行業申請認證產品加檢風險項目,并加強現場檢查;
4、對相關區域內的該行業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進行專項檢查,并對問題及時作出處理;
5、繼續跟蹤風險動態,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以避免風險擴大。
(三)黃色級別風險處置
1、立即對相關企業的產品進行專項檢測或檢查,確認質量問題后取消其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
2、要求所在省加強對同行業企業的認證檢查、產品檢測及證后監管,以避免風險擴大。
第十五條 經中心領導班子審核批準后,綜合處負責將相關紅色風險信息情況上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中心與綠色食品專業監測機構簽訂委托合同,監測機構定期提交相關質量安全信息報告。對于長期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有效信息的機構,中心取消對其委托。
第十七條 中心與信息員簽訂委托合同,信息員應確保上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保密性和及時性。對于未能履行合同的質量安全信息員,中心取消對其委托。
第十八條 中心有關部門在企業調查、材料審核、產品抽檢、受理咨詢和投訴等工作中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向科技處通報。
第十九條 建立信息來源激勵機制。對提供有效質量安全信息的專業監測機構和信息員,根據質量安全信息的等級給予相應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范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