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和規范綠色食品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工作績效考核評價的管理,促進工作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核準注冊的綠色食品檢查員。
第三條 中心建立檢查員履行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職責的個人工作檔案,據此考評檢查員工作績效,并將有關情況予以通報。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檢查員資格、級別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檢查員工作檔案的信息主要來自申報材料和中心組織實施的復核檢查。
檢查員工作檔案信息運行以“綠色食品審核與管理系統”為技術支撐,有關申報材料信息必須通過 “該系統”上傳中心。
第五條 績效考核遵循工作數量與工作質量并重,更加注重工作質量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績效考核包括以下四項指標:
(一)申報材料完備率:考核申報材料不需補報的一次完備性;
(二)終審合格數量:考核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工作的有效量;
(三)終審合格率:考核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工作的有效性;
(四)申報材料真實性:考核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工作真實程度。
第七條 績效考核分指標評分,按年度考核,逐年累計。
第三章 評分方法
第八條 申報材料完備率評分以企業數為單位,總分值40分。
申報材料完備率得分=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數量÷材料審核(或者現場檢查)企業的數量×權重×40。其中:審核企業1~5個權重為0.20,6~10個權重為0.40,11~15個權重為0.60,16~20個權重為0.80,21個以上權重為1.00。
參與同一企業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的不重復計算企業數。
第九條 終審合格數量評分以企業數及產品數為單位,分值不設上限。
每個企業的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各記2分,同一企業申報產品數超過2個,加乘權數。
同一企業申報產品數未超過2個的終審合格數量得分=(材料審核企業數+現場檢查企業數)×2;
同一企業申報產品數超過2個的終審合格數量得分=(材料審核企業數+現場檢查企業數)×2×[1+0.1×(X-2)],X為產品數。
第十條 終審合格率評分以產品數為單位,總分值30分。
終審合格率得分=終審通過產品數量÷材料審核(或現場檢查)產品總數×30。參與同一企業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的產品數不重復計算。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真實性評分以審核項目為單位,總分值30分,實行加減分制。
(一)全年申報材料未出現虛假項目的,得30分。
(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當年績效考評為零分:
1.提供虛假的現場檢查證明(如:提供PS照片,或用往年或者其它企業現場檢查照片代替本企業當期現場檢查照片等);
2.提供虛假的現場檢查記錄;
3.縱容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
4.其它同類情況。
(三)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扣減15分(總分值30分,扣完為止):
1.材料中出現虛假綠色食品證書;
2.檢查員互相代簽相關文件;
3.其它同類情況。
(四)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扣減10分(總分值30分,扣完為止):
1.材料中出現虛假資質性文件(如: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QS證書、防疫合格證、土地使用證等);
2.材料中出現虛假合同(如:虛構合同相關產品、產品量、日期、單位名稱、責任人等情況);
3.材料中出現其它虛假材料;
4.其它同類情況。
申報材料不真實及其責任人以及應扣分值的認定,由中心審核評價處處長牽頭組成三人以上小組負責。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各項得分合計,為檢查員年度績效考評總分值。
第十三條 當年12月10日以后的績效考評分值計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條 續展工作績效考評適用本辦法。已下放省綠辦的續展綜合審核工作的績效考核,中心抽查的部分,其申報材料完備率、終審合格率、申報材料真實性按抽查結果評分;中心未抽查的部分,其申報材料完備率、終審合格率、申報材料真實性按滿分評分;所有完成備案的,其數量評分參照第九條執行。
第四章 考評和通報
第十五條 中心每年向各省級工作機構通報本省檢查員本年度及年度累計績效考評分值,并提出擬評定為本年度優秀等次檢查員名單。各省級工作機構應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和檢查員日常工作業績表現,提出意見并反饋中心。
第十六條 中心每年依據績效考評結果和省級工作機構意見,結合本年審查工作實際,確定優秀等次檢查員名額和名單,并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績效考評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