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綠審〔2020〕142號
各有關單位、有關專家:
為加強綠色食品評審專家庫組織建設,規范綠色食品評審專家的選聘和管理,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科學、高效,中心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和《綠色食品專家評審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了《綠色食品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特此通知。
附件:綠色食品評審專家庫(2020版)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20年12月3日
綠色食品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評審專家庫管理,健全評審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提高綠色食品評審工作質量,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和《綠色食品專家評審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綠色食品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設立和管理。
第三條 專家庫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設立和管理,審核評價處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四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能夠客觀、公正履行職責;
(二)從事資源環境、種植、養殖和加工、農產品或食品質量安全、質量認證等相關專業、行業工作;
(三)在本專業或者本行業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四)熟悉綠色食品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要求,掌握食品質量安全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六)身體健康,本人愿意并且能夠勝任評審工作。
第五條 專家入選專家庫,主要采用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方式。申請入選專家庫的申請人可登陸中心網站,下載并填寫《綠色食品評審專家申請表》。個人申請的,應提供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采用推薦方式的,單位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應經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后寄送中心。對特殊需要的專家,可經中心邀請,直接進入專家庫人選名單。
第六條 中心應當公布專家庫入選需求信息和條件;審核評價處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遴選,提出符合條件的人選名單,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后,報中心主任辦公會審議批準,列入專家庫。
第七條 中心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底進行一次調整,由審核評價處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出,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報中心領導批準。
第八條 參加綠色食品專家評審組的專家,應當根據所涉及的專業、行業,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
第九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中心聘請,擔任綠色食品評審專家組成員;
(二)依法依規對參評綠色食品相關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獨立出具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對綠色食品審查工作、專家庫管理和專家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了解綠色食品相關制度、標準和評審工作動態;
(五)接受參加評審活動的咨詢報酬;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審專家負有以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并熟練掌握綠色食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
(二)按照《綠色食品專家評審工作規范》,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審過程所涉及的工藝流程、產品配方、技術或者貿易合同等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四)與評審對象及相關方存在利益關系,或遇到其他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工作單位、技術職務、聘任資格和通訊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中心審核評價處;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移出入選專家庫:
(一)本人書面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專家的;
(三)與被評審對象存在利益關系,或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四)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評審職責的;
(五)泄露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情況的;
(六)從事與綠色食品評審專家身份不符的工作,或者公開發表不利于綠色食品事業發展言論的。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的報酬支付標準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以及中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綠審【2020】142號文(專家庫管理辦法)——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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