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的用標行為,維護標志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中心決定對綠色食品產品包裝標簽變更建立備案制度,并規定如下。
一、綠色食品產品包裝標簽備案是指:標志使用人在綠色食品證書有效期內,且在綠色食品證書登記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其綠色食品產品包裝主要展示版面或綠色食品標志用標形式發生變化,或產品包裝標簽中凈含量和規格等其中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的,標志使用人應在包裝標簽調整前向中心提出變更備案申請。
二、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產品包裝標簽備案審核工作,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產品包裝標簽備案受理和初審工作。
三、標志使用人及其綠色食品產品包裝標簽變更備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包裝標簽、農業農村部的有關規定,以及綠色食品相關規定;
(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生產工藝、質量管理制度等未發生變化;
(三)產品配料組成及配比未發生變化;
(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綠色食品產品包裝標簽變更備案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標志使用人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中應載明變更內容,同時提交變更后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設計樣張》,并報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
(二)省級工作機構應對產品包裝標簽內容是否符合備案受理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根據省級工作機構出具的初審意見做出是否同意備案的決定,并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于綠色食品產品包裝標簽變更備案通知書》同時送至標志使用人和省級工作機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