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核準工作。
第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現場檢查工作。地(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相關工作機構可受省級工作機構委托承擔上述工作。
第四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標志許可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家庭農場等,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和兵團團場等生產單位;
(二)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三)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至少穩定運行一年;
(五)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七)與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或檢測機構不存在利益關系。
第六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涵蓋商品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七條 申請人至少在產品收獲、屠宰或捕撈前三個月,向所在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完成網上在線申報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及《調查表》;
(二)資質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商標注冊證》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質量控制規范;
(四)生產技術規程;
(五)基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六)合同、協議,購銷發票,生產、加工記錄;
(七)含有綠色食品標志的包裝標簽或設計樣張(非預包裝食品不必提供);
(八)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初次申請審查
第八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執行第九條;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第九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申請產品類別,組織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 在材料審查合格后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現場檢查(受作物生長期影響可適當延后)。
現場檢查前,應提前告知申請人并向其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明確現場檢查計劃。
現場檢查工作應在產品及產品原料生產期內實施。
第十條 現場檢查要求
(一)申請人應當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做好安排。檢查期間,要求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內檢員或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在崗,開放場所設施設備,備好文件記錄等資料。
(二)檢查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收集好相關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圖片等信息記錄。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程序
(一)召開首次會議:由檢查組長主持,明確檢查目的、內容和要求,申請人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內檢員等參加。
(二) 實地檢查:檢查組應當對申請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包裝貯運、環境保護等環節逐一進行嚴格檢查。
(三) 查閱文件、記錄:核實申請人全程質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質量控制規范、生產技術規程、合同、協議、基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記錄等。
(四) 隨機訪問:在查閱資料及實地檢查過程中隨機訪問生產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收集第一手資料。
(五)召開總結會:檢查組與申請人溝通現場檢查情況并交換現場檢查意見。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完成后,檢查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省級工作機構依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現場檢查合格的,執行第十三條;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請。
第十三條 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
(一)申請人按照《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委托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產品進行檢測和評價。
(二)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分別依據《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1054)和《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NY/T 896)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并自環境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產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三)申請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內綠色食品檢測機構或國家級、部級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質量監測報告》,且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檢測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可免做環境檢測。
經檢查組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1054)中免測條件的,省級工作機構可做出免做環境檢測的決定。
第十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心,同時完成網上報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完備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
(一)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人應在《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二)需要現場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檢查組再次進行檢查核實;
(三)審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會,并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中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申請人。同意頒證的,進入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頒發程序;不同意頒證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續展申請審查
第十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續展申請,同時完成網上在線申報。
第十八條 標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未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十九條 標志使用人應當向所在省級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七條第(一)、(二)、(五)、(六)、(七)款規定的材料;
(二)上一用標周期綠色食品原料使用憑證;
(三)上一用標周期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
(四)《產品檢驗報告》(標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標周期第三年的有效年度抽檢報告,經確認符合相關要求的,省級工作機構可做出該產品免做產品檢測的決定);
(五)《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地環境未發生改變的,申請人可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可視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做環境檢測和評價的決定)。
第二十條 省級工作機構收到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檢查和續展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二十五個工作日前將續展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同時完成網上報送。逾期未能報送中心的,不予續展。
第二十一條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完備的續展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準予續展,同意頒證;不合格的,不予續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條省級工作機構承擔續展書面審查工作的,按《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核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內進行續展檢查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中心確認,續展檢查應在有效期后三個月內實施。
第五章 境外申請審查
第二十四條注冊地址在境外的申請人,應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注冊地址在境內,其原料基地和加工場所在境外的申請人,可向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境外檢查合同》,直接委派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組織環境調查和產品抽樣。
環境由國際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提供背景值,產品由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七條初審及后續工作由中心負責。
第六章 申訴處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如對受理、現場檢查、初審、審查等意見結果或頒證決定有異議,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據。
第二十九條申訴的受理、調查和處置
(一)中心成立申訴處理工作組,負責申訴的受理;
(二)申訴處理工作組負責對申訴進行調查、取證及核實。調查方式可包括召集會議、聽取雙方陳述、現場調查、調取書面文件等;
(三)申訴處理工作組在調查、取證、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訴方。
申訴方如對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程序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程序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綠色食品認證程序(試行)》、原《綠色食品 續展認證程序》、原《綠色食品境外認證程序》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