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級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的通知》(農質發〔2018〕9號)、《農業農村部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與農業農村重大創建認定、農業品牌推選、農產品認證、農業展會等工作掛鉤的意見》(農質發〔2018〕10號)和《關于組織開展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賬號開通和發放工作的通知》(農質管函〔2018〕147號)的有關精神,做好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有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綠色食品申報與續展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初次申請和續展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的生產經營主體,應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國家追溯平臺”,http://www.qsst.moa.gov.cn),完成生產經營主體注冊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完成主體注冊的,中心將不予審批。證明材料可以是生產經營主體完成注冊后的信息表或截圖,也可以是縣級及其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出具的已完成主體注冊的證明。
(二)2019年1月1日前已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生產經營主體,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國家追溯平臺注冊。各地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配合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推動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及產品納入國家追溯平臺。
(三)各地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完成綠色食品頒證程序的生產經營主體,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國家追溯平臺的主體注冊工作,并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中心備案。
二、有機農產品認證與再認證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報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報之前,須完成在國家追溯平臺注冊工作,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上),否則不予審批。
(二)2019年1月1日前已獲得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的企業,應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在國家追溯平臺的主體注冊,否則再認證不予審批。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須提供擬授權的標志使用人在國家追溯平臺完成主體注冊的相關證明材料(同上)。申請登記時還沒有擬授權的標志使用人的,由登記申請人承諾,在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后,只授權在國家追溯平臺完成注冊的生產經營主體使用標志。
(二)2019年1月1日前,已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證書持有人與標志使用人已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的,在協議期內,標志使用人應盡快在國家追溯平臺完成主體注冊;協議期滿后,標志使用人還未在國家追溯平臺注冊的,證書持有人不得繼續授權其使用標志。
請各地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充分認識開展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配合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做好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企業用戶賬號開通工作,努力推進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高質量發展。
將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經營主體納入國家追溯平臺,作為新申報審批和產品續展的前置條件,是落實生產主體責任,提升品牌公信力和影響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一項創新性工作。各級工作機構既要高度重視,又要積極穩妥。對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以及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中心對口業務部門溝通聯系。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