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續展認證工作,提高續展認證工作質量和效率,保證綠色食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續展是指綠色食品企業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期滿前,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申請、認證和頒證工作,并被許可繼續在其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三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續展認證綜合審核和頒證工作。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綠辦”)負責續展認證現場檢查、續展審核及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續展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以下簡稱“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省綠辦提出書面續展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綠色食品續展認證申請書》;
(二)法定資質文件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國家強制要求辦理的有關證書等);
(三)經核準的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
(四)續展期原料購銷合同及批次購買票據復印件(包括公司與基地的協議或合同、基地清單);
(五)自有基地證明材料;
(六)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設計樣;
(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條省綠辦收到續展申請材料后,組織檢查員完成初審,并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同時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檢查員依據綠色食品相關標準和續展認證現場檢查項目進行逐項檢查,并向省綠辦遞交現場檢查評估表。
第七條產地范圍、面積、環境質量等均未發生改變的,經現場檢查確認,免予環境監測。
第八條產地范圍、面積、環境質量中任一項發生變化且確需環境監測的,按有關規定實施環境監測。
第九條對證書有效期內中心年度監督抽檢合格產品,經檢查員確認符合相關要求的,該產品及其同類系列產品免予抽樣檢測。同類系列產品及免予抽樣檢測產品數按《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NY/T896-2004)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需要實施抽樣檢測的,按以下方法確定產品抽樣數:種植(養殖)基地相同、種植(養殖)過程類似的或主要原料相同、加工工藝相似的系列產品,按×0.8取整(n為樣本數)隨機確定產品抽樣數,并按有關規定實施產品檢測。
第十一條省綠辦收到現場檢查評估表、有關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后組織檢查員完成續展審核,填寫《綠色食品續展認證報告》,并將審核合格的續展材料在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報送中心,同時進行存檔。
第十二條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核。綜合審核結論為“需要補充材料的”,省綠辦需在收到續展認證綜合審核意見通知單后5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中心。
第十三條中心主任做出續展認證決定。
第十四條申請人與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履行相關手續后,中心頒發證書。證書起始時間與上一個周期的終止日期相銜接。
第十五條初審、現場檢查、環境監測、產品檢測、續展審核和綜合審核中任何一項不合格者,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六條未按規定時限完成續展的,再行申請認證時,按初次申請認證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本程序由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