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綠色食品標準包括產地環境質量、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方面的標準。
(二)申請和已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應嚴格按照相應的綠色食品標準組織生產和管理。
(三)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要求,綠色食品檢查員依據《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導則》進行產地環境現狀調查,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委托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四)綠色食品生產過程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和《綠色食品 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等生產資料使用準則以及相關生產操作規程要求。
(五)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應達到相應產品標準要求,檢查員應在《綠色食品抽樣單》中明確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依據相關產品標準進行檢測。
(六)綠色食品的包裝、貯運應符合《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及《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