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提高續展工作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受理續展申請、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實施審核及相關工作。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續展材料的登記、監督抽查和頒證工作。
第三條 畜禽產品及其加工品、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及其加工品、蜂產品、主要原料來自省外綠色食品企業或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加工產品,其續展審核工作,由中心負責。
第四條 承擔續展審核工作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領導專門負責續展工作。
(二) 有確定的工作部門和專職檢查員負責續展工作。
(三) 轄區內有數量充足、資質齊全、專業能力強、工作質量高的檢查員隊伍,能夠滿足續展審核工作需要。
第五條 續展工作執行以下程序及要求:
(一) 省級工作機構應完成續展申請受理、材料初審、現場檢查和產品抽樣等工作,必要時組織進行環境質量監測。
(二) 省級工作機構組織2名(或2名以上)檢查員對續展申請材料、現場檢查評估表、產品檢驗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填寫《綠色食品 續展報告》(見附件1),并分別由檢查員和省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報告上簽字確認。審核必須確保續展材料完備有效,申請人繳清前期標志使用費。承擔現場檢查的檢查員不得參與同一申請人的審核工作。
(三) 省級工作機構應在續展產品綠色食品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完成審核,并將審核合格的續展材料原件報送中心,以備監督抽查,同時將所報材料備份留存。
(四) 中心以審核結論作為續展決定依據。監督抽查意見與審核結論不一致時,以監督抽查意見為準。
(五) 中心主任做出續展批準決定。
(六) 續展申請人與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履行相關手續后,中心頒發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六條 中心將對審核工作予以監督抽查:
(一) 每月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續展材料進行監督抽查。
(二) 監督抽查意見分為“同意審核結論”、“需要補充材料或進一步核實情況”及“續展不予通過”三種情況。
1. 需要補充材料的,中心向省級工作機構發送《綠色食品續展監督抽查意見單》(見附件2),省級工作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中心;需進一步核實情況的,中心于10個工作日內派檢查員現場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2. 續展不予通過的,中心將不予通過意見通知省級工作機構,并由省級工作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續展審核實施細則,并報中心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續展綜合審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