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辦監督函[2013]140號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你中心《關于綠色食品標簽標注問題的請示》(中綠科[2012]11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10規定,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標準代號是指預包裝食品產品所執行的涉及產品質量、規格等內容的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規定,企業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即表明企業承諾該產品符合綠色食品標準。企業可以在包裝上標示產品執行的綠色食品標準,也可以標示其生產中執行的其他標準。
專此函復。
衛生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