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公告、通報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公告和通報制度,加強綠色生資標志管理工作,根據《綠色生資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生資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生資公告是指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綠色生資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第三條 綠色生資通報是指以文件形式向綠色生資及綠色食品工作系統及有關企業告知綠色生資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第四條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發布綠色生資公告和通報。
第二章 公告、通報的事項
第五條 以下事項予以公告:
(一)通過協會審核并獲得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的產品;
(二)經協會組織抽檢或國家及行業監督檢驗,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被協會取消標志使用權的產品;
(三)違反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規定,被協會取消標志使用權的產品;
(四)逾期未繳納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費,視為其自動放棄標志使用權的產品;
(五)逾期未參加協會組織的年檢,視為其自動放棄標志使用權的產品;
(六)綠色生資標志使用期滿,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的產品;
(七)其他有關綠色生資標志管理的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第六條 以下事項予以通報: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二至六款予以公告的;
(二)因產品抽檢不合格限期整改的;
(三)在標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綠色生資管理機構、定點監測機構及有關個人予以表彰的;
(四)在標志管理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綠色生資管理機構、定點監測機構及有關個人予以批評教育,并做出相應處理的;
(五)、綠色生資產品質量年度抽檢結果;
(六)綠色生資管理員注冊、考核結果;
(七)其他有關綠色生資標志管理的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第三章 公告、通報的內容、形式和范圍
第七條 產品公告的內容包括:公告事由、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商標、綠色生資產品編號;其他公告的內容根據具體事由確定。
第八條 通報的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產品公告內容;
(二)限期整改企業的名稱、產品名稱、商標、綠色生資產品編號、整改原因、整改期限等;
(三)其他通報的內容根據具體事由確定。
第九條 公告的形式以全國發行的報刊雜志和國際互聯網等為載體公開發布。
第十條 通報的形式為協會印發《綠色生資標志管理通報》寄送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定點監測機構和綠色生資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企業。
第四章 公告、通報的發布
第十一條 協會負責公告、通報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涉及終止標志使用許可、企業整改、表彰、處罰的公告和通報,協會應先做出相應處理決定,再依據處理決定發布公告或通報。
第十三條 協會做出終止標志使用許可的處理決定前,應函告相關委托管理機構和企業。在確認無異議后,方可公告或通報。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于接到函告5個工作日(以當地郵戳日期為準)內向協會書面提出,逾期則視為無異議。協會應于接到書面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公告時限如下: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自標志使用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公告。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至三款的,自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公告。
(三)符合第五條第四至六款的,逾期3個月后公告。
(四)符合第五條第七款的,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通報時限如下: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款的,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通報。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至四款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報。
(三)綠色生資產品質量年度抽檢結果于次年第一季度通報。
(四)符合第六條第六至七款的,及時予以通報。
第五章 申請復議和投訴
第十六條 企業對協會公告、通報內容有異議的,可于公告、通報之日起15天內向協會書面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七條 協會在收到復議申請15個工作日內將復議結果通知復議申請人。如確認公告或通報內容有誤,協會應于15日內以公告或通報的形式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 發現在公告、通報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或協會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書面投訴,協會查實后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公告、通報實施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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