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申請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以下簡稱綠色生資標志)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包括供各種動物食用的單一飼料(包括牧草)、飼料添加劑及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第二章 標志許可
第三條 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志的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生產企業獲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申請用標產品獲得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
(二)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品種應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之內,且使用范圍和用量要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三)產品符合《綠色食品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2010)和《綠色食品漁業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2112-2011)規定的要求;
(四)非工業化加工生產的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產品的產地生態環境良好,達到綠色食品的質量要求。
第四條 申請人應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申請書》和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復印件;
(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合格證》復印件;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復印件;
(四)處于監測期內的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復印件和該產品的《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效果驗證試驗報告》復印件;
(五)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六)以綠色食品產品或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產品為原料的,須提交相關證書、采購合同及購買發票復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產品,須提交具備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產地環境質量監測及現狀評價報告和本年度內的產品檢驗報告、生產操作規程、基地和農戶清單、基地與農戶訂購合同(協議);
(八)產品生產工藝、操作規程、質量管理制度;原料需加工的,也須提供以上材料,若委托加工的,還需提交委托加工協議和管理制度;
(九)產品原料需外購的,提交購買合同及購買發票復印件;復合維生素產品要提交標簽原件;進口原料需提交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
(十)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十二)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十三)產品包裝標簽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四)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十五)系列產品中,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生產全過程(從原料到成品)區分管理制度;
(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條 同類產品中,產品的成分、配比、名稱、商標等不同的,按不同產品分別申報。
第六條 審核程序如下:
(一)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內容包括:
1.材料審查
(1)申報產品是否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2)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
(3)同類產品中的不同產品是否按第五條的規定分別申報;
(4)產品成分是否明確、完全;有效成分及雜質等含量是否符合綠色生資的要求;
(5)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制度是否完備。
材料不齊備的,企業應于10個工作日內補齊。
2.現場檢查
初審符合要求的,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組織綠色生資管理員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用標企業及產品的原料來源、投入品使用和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現場檢查。文審和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暫停審核決定。
(二)文審和現場檢查合格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組織簽署意見,報送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協會收到初審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
1.企業需補充材料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按審核通知單要求將申報材料補齊;
2.需加檢的產品,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抽樣,送協會指定的機構檢測,檢測費用由企業承擔;
3.必要時,協會可派人赴企業檢查,復審時限可相應延長。
(四)復審合格的,協會組織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用標產品的評審。復審不合格的,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五)協會依據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論。
第七條 審核合格的,申請用標企業與協會簽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八條 按照《合同》約定,申請用標企業須向協會繳納綠色生資標志許可審核費和管理費。
第九條 完成上述事項后,由協會頒發《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并對獲得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 標志使用
第十條 綠色生資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產品的類別編號為“03”,編號形式如下:
LSSZ —— 03 —— XX XX XX XXXX
綠色生資 產品 核準 核準 省份 當年序列號
類別 年份 月份(國別)
第十一條 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簽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并按《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證明商標設計使用規范》要求,正確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在協會指導下,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定期對獲得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的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實施年度檢查、產品質量抽檢和標志使用監察等工作。
企業年檢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對獲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過程及生產車間、產品質量檢驗室、庫房等相關場所;
(二)生產廠區的環境及環保狀況;
(三)查閱有關檔案材料及票據,包括不同批次產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單、原料和產品的出入庫憑證;
(四)規范用標情況;
(五)產品銷售、使用效果及質量安全信息反饋情況。
第十三條 綠色生資產品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由協會制定,并下達有關質量監測機構和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產品抽樣工作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協助監測機構完成。
第十四條 監測機構將檢驗報告分別提交協會、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和有關獲證企業。
第十五條 獲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所用原料的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等任一證書被吊銷,綠色生資標志許可也隨之失效。
第十六條 當獲證企業發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所列問題時,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作出整改決定。整改期限為一個月,整改合格的,準予繼續使用綠色生資標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報請協會,并由協會取消相關產品綠色生資標志使用權。
第十七條 當獲證企業發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所列問題時,由協會作出取消綠色生資標志使用權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3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實施細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