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志是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注冊的質量證明商標,企業如需在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必須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向所在省綠辦提交正式的書面申請,并填寫《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一式兩份)、《企業生產情況調查表》。
(二)各省綠辦將依據企業的申請,委派至少兩名綠色食品標志專職管理人員赴企業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合格者,將委托定點的環境監督部門對申報產品或產品原料環境進行監測。
(三)省綠辦結合考察情況及環境監測和現狀評價結果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材料上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四)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者,由省綠辦對申報產品進行抽樣,并由定點的食品檢測機構依據綠色食品產品標準進行檢測。不合格者,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檢測的產品進行終審。
(六)終審合格者的企業與由中國綠色食品展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志許可使用合同。不合格者,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七)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上述合格的產品進行編號,并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
(八)申報企業對環境監測結果和產品檢測結果有異議,可以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提出仲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