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規范以省地方標準DB 33/T456-2003《食品企業良好作業規范》為依據,參照國際上實行罐頭企業良好生產規范和《罐頭廠衛生規范》(GB8950—1988)有關內容,結合我省罐頭生產企業實際制訂。
本規范由浙江省食品工業協會提出。
本規范起草單位:浙江省食品工業協會、浙江金華愛斯曼罐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大學、浙江省罐頭工業協會。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 周小平、宣以巍、童軍鋒、鄒志亮。
罐頭企業良好作業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罐頭工業企業廠區環境、廠房及設施、機械設備、管理機構與人員、衛生管理、生產過程管理、質量管理、標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等方面的良好作業規范。
本規范適用全省范圍內以肉禽、水產、果蔬等為原料,加工罐頭食品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DB 33/T456-2003 《食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4789 食品衛生微生物檢驗 罐頭食品商業無菌的檢驗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8950 罐頭廠衛生規范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3100 肉類罐頭食品衛生規范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881-19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T 15091-1994 食品工業基本術語
GB/T 18204.1-2000 公共場所空氣微生物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SN 0400—1995 出口罐頭檢驗規程
國家質檢總局 出口罐頭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范
21CFR,Part 108 良好操作規程
21CFR,Part 113 低酸性食品
21CFR,Part 114 酸化食品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091-199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本規范。
3.1
罐頭食品
將符合要求的原料經處理、分選、修整、烹調(或不經烹調)、裝罐(包括馬口鐵罐、鋁合金罐、玻璃罐、復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裝材料容器)、密封、殺菌、冷卻或無菌條件下制成的達到商業無菌的罐藏食品。
3.1.1
低酸性罐頭食品
指內容物達平衡后,其pH值大于4.6及水分活度水活度大于0.85的非酒精性飲料及罐頭食品。該類產品必須采用殺菌值大于3.0的方法殺菌。
3.1.2
酸性罐頭食品
指加工過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劑或酸性食品,且其內容物的最終平衡pH值小于或等于4.6(水分活度水活度大于0.85)的罐頭食品。
3.1.3
酸化罐頭食品
指以低酸性食品為原料,通過在加工過程中添加酸化劑或酸性食品來調節pH值,使成品的最終平衡pH值小于4.6和水分活度大于0.85的罐頭食品。
3.1.4
軟罐頭
容器采用軟質材料(如鋁箔與塑料薄膜的復合材料)的罐頭食品。
3.1.5
泄氣口
在殺菌過程中,殺菌鍋噴出蒸汽和其他氣體的小孔。
3.1.6
殺菌初溫
殺菌開始時殺菌鍋內最冷罐頭內容物的溫度。
3.1.7
殺菌溫度
按殺菌工藝規程的規定,殺菌鍋內應達到的溫度。
3.1.8
殺菌
以溫度和時間來定量,通過熱處理達到商業無菌的方法。
3.1.9
殺菌工藝規程
企業采用的使罐頭達到商業無菌要求的殺菌操作規定。#p#分頁標題#e#
3.1.10
商業無菌
罐頭食品經過適度的殺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溫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這種狀態稱作商業無菌。
3.1.11
殺菌關鍵因素
凡稍有變化就會影響殺菌工藝規程和達到商業無菌的因素。
3.1.12
殺菌時間
殺菌鍋內達到規定溫度時至開始冷卻之間的時間。
3.1.13
頂隙
容器頂部未被內容物占有的容積。
3.1.14
殺菌排氣
在殺菌前用蒸汽排除殺菌鍋內的空氣。
3.1.15
殺菌偏差
是指在殺菌過程中,排氣和殺菌的溫度或時間低于殺菌工藝規程,或殺菌關鍵因素不符合熱力殺菌工藝規程的要求。
3.1.16
殺菌致死值(F值)
是指在恒定的加熱標準溫度條件下(121℃或100℃),殺滅一定數量的細菌營養體或芽孢所需要的時間(分鐘)。
3.2
原材料
指原料、配料和包裝材料。
3.3
內包裝材料
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的包裝材料,如箔、膜、紙、蠟紙等,其材質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標準。
3.4
外包裝材料
指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包括標簽、紙箱、捆包材料等。
3.5
產品
包括半成品、最終半成品及成品。
3.5.1
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過程中的產品,經后續的制造過程,可制成成品。
3.5.2
最終半成品
指經過完整的加工過程但未包裝標示完成的產品。
3.5.3
成品
指經過完整的加工制造過程并包裝標示完成的待銷售產品。
3.6
廠房
指用于食品加工、制造、包裝、貯存等或與其有關的全部或部分建筑及設施。
3.6.1
生產作業場所(車間)
指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包括原材料預處理、加工制造、半成品貯存及成品包裝等場所。
3.6.1.1
原材料處理場所(車間)
指進行原材料的整理、準備、解凍、選別、清洗、修整、分切、剝皮、去殼、去內臟、撒鹽等處理過程的場所。
3.6.1.2
加工制造場所(車間)
指進行切割、磨碎、混合、調配、整形、成型、烹調及成分萃取、改進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淀粉分離、豆沙制造、乳化、凝固或發酵、殺菌、冷凍或干燥等)等加工過程的場所。
3.6.1.3
包裝場所(車間)
指成品包裝的場所,包括內包裝室和外包裝室。
3.6.1.3.1
內包裝室(車間)
指進行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的內包裝作業場所。
3.6.1.3.2
外包裝室(車間)
指進行不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的外包裝作業場所。
3.6.1.4
內包裝材料準備室
指不必經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的內包裝材料,進行拆除外包裝或成型等的作業場所。
3.6.1.5
緩沖室
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沒有經過生產流程而直接進入管制作業區時,為避免管制作業區直接與外界相通,在入口處所設置的緩沖場所。
3.6.2
輔助場所(車間)
指不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包括檢驗室、原材料倉庫、成品倉庫、鍋爐房、機修車間、更衣室、洗手消毒室、廁所和其它為生產服務的配套場所。
3.6.3
管制作業區
指清潔度要求較高,對人員與原材料的進出及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等,必須有嚴格管制的作業區域,包括清潔區及準清潔區。
3.6.3.1
清潔作業區
指半成品貯存、充填裝罐及內包裝車間等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清潔區一般為全封閉的加工區域,人員進入清潔區只能走專用通道,其他區域的人員不能直接進入清潔區。
3.6.3.2
準清潔作業區
指生產作業場所內清潔度要求低于清潔作業區高于一般作業區的區域。
3.6.4
一般作業區
指原料倉庫、材料倉庫、外包裝車間及成品倉庫等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p#分頁標題#e#
3.7
清洗
指去除塵土、殘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雜物的處理過程。
3.8
食品級清潔劑
指直接用于清潔食品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材料,不得危害食品安全及衛生的物質。
3.9
外來雜物
指除原料之外,在生產中混入或附著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內包裝材料上的污染物或令人厭惡、甚至導致食品失去衛生及安全性的物質。
3.10
有害動物
指直接或間接污染食品或傳染疾病的小動物或昆蟲,如老鼠、蟑螂、蚊、蠅、臭蟲、跳蚤、虱子等。
3.11
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敗、變質或危害公共衛生的微生物。
3.12
食品接觸面
指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表面,包括器具及與食品接觸的設備表面。
3.13
隔離
場所與場所之間用有形的方法予以隔開,如隔墻等。
3.14
區隔
場所與場所之間用有形或無形的方法予以分隔。區隔可以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完成,如場所區隔、時間區隔、控制空氣流向、采用密閉系統或其它方法。
3. 15
水分活度
食品中水的蒸氣壓PA和該溫度下純水的飽和蒸氣壓p 的比值。若以AW表示水分活度,則:
AW=
3.15.1
高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在0.85及以上。
3.15.2
低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低于0.85。
4廠區環境
4.1企業不得設于易遭受污染的地區,廠區周圍不應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否則應有嚴格的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廠區四周環境應易于隨時保持清潔,地面不得有嚴重積水、泥濘、污穢等。廠區的空地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綠化。
4.3廠區鄰近及廠內道路,應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瀝青及其它硬質材料鋪設,防止揚塵及積水。
4.4廠區內不得有發生不良氣味、有害(毒)氣體、煤煙或其它有礙衛生的設施。
4.5廠區內禁止飼養與生產無關的動物,實驗動物的飼養區應適當管理,避免污染食品,其飼養區應與生產車間保持一定距離,且不得位于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4.6廠區有順暢的排水系統,不應有嚴重積水、滲漏、淤泥、污穢、破損或孳長有害動物而造成污染的可能。
4.7廠區周圍應有適當防范外來污染源侵入的設計和建筑。若設置圍墻,其距離地面至少30cm以下部分應采用密閉性材料建造。
4.8廠區如有員工宿舍及附設的餐廳等生活區,應與生產作業場所、貯存食品或食品原材料的場所隔離。
5 廠房及設施
5.1 設計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罐頭廠、車間等)宜按本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
5.2 廠房設置與布局
5.2.1 廠房設置應包括生產作業場所和輔助場所。
5.2.2廠房設置應按生產工藝流程需要和衛生要求,有序、整齊、科學布局, 工序銜接合理,避免原材料與半成品、成品之間交叉污染。
5.2.3生產作業場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積與產品質量要求、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加工制造的使用面積應不低于人均2m2,并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5.2.4生產車間內設備與設備間、設備與墻壁之間,應有適當的通道或工作空間(其寬度一般應在90cm以上),保證使員工操作(包括清洗、消毒、機械維護保養),不致因衣服或身體的接觸而污染產品或內包裝材料。
5.2.5 設立獨立的、具有足夠空間的理化檢驗室、微生物檢驗室和獨立的感觀檢驗室,必要時設立留樣室,并配備相應的檢驗儀器設備。
5.3 車間隔離
5.3.1 車間應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生產操作區域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以防止相互污染。
5.3.2凡清潔度區分不同(如清潔、準清潔及一般作業區)的區域,應予以隔離(如表1)。(按GB/T 18204.1-2000中的自然沉降法測定,各生產作業區空氣中的菌落總數應控制在:每平皿菌落數(cfu/皿)一般作業區≤500, 準清潔作業區 ≤ 75,清潔作業區 ≤ 50。)#p#分頁標題#e#
表1 罐頭企業各作業場所的清潔度區分
廠房設置 清潔度區分 空氣菌落數要求(cfu/皿)
原材料驗收場原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空瓶(罐)堆放、整理場所殺菌處理場所(采用先封罐后殺菌工藝或采用密閉設備及管路輸送殺菌系統)其他相應的輔助區域 一般作業區 ≤500
冷藏庫內包裝容器清洗場所內包裝材料的準備室緩沖室其他相應的輔助區域 準清潔作業區 ≤75 管制作業區
裝罐烹調密封內包裝室半成品貯存殺菌處理場所(先殺菌后封罐的產品)其他相應的輔助區域 清潔作業區 ≤50
5.4 廠房結構
5.4.1廠房應用適合的建筑材料建造,堅固耐用、易于維修和保持清潔,并能防止原料、半成品、食品接觸面及內包裝材料遭受污染(如害蟲的侵入、棲息、繁殖等)。
5.4.2為防止交叉污染,原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廢棄物進出車間的通道應當分開。各通道應裝有空氣幕(即風幕)或水幕、塑料門簾。不同清潔區之間的物料運輸應有緩沖室。
5.4.3 車間內如有樓梯或橫越生產線的跨道,應避免污染附近的產品及食品接觸面,并有安全設施。
5.5 安全設施
5.5.1 廠房內電源必須有接地線和漏電保護系統,不同電壓的插座必須明確標示。
5.5.2 高濕度環境使用的插座和電源應具有防水功能。
5.5.3 防火、防爆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滿足消防法規要求。
5.5.4 必要時,在適當且明顯的場所設置急救器材。
5.5.5冷(凍)藏庫內應裝設可與監控部門連系的警報器開關,以防操作人員因庫門故障或誤鎖時,向外界連絡并取得幫助。
5.6 屋頂與天花板
5.6.1車間和倉庫的室內屋頂或天花板應選用不吸水、無異味、表面光潔、易清洗、耐腐蝕、耐溫的淺色材料。屋頂要有適當的坡度或弧度,減少和防止冷凝水滴落。
5.6.2 車間內空調風管的安裝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原則上應安裝于天花板的上方。
5.7 墻壁與門窗
5.7.1管制作業區的墻壁應采用無毒、無異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淺色防腐材料,不得使用含鉛涂料,并用白瓷磚或其它防腐蝕性材料裝修到頂。
5.7.2管制作業區和潮濕環境內,墻壁與墻壁之間、墻壁與天花板之間、墻壁與地面之間的連接處應有適當弧度(曲率半徑應在3cm以上),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5.7.3生產車間的所有門窗應采用防銹、防潮、易清洗的密封框架,不應使用木質門窗。
5.7.4作業時需要打開的窗戶,應裝設易拆卸清洗的26目以上的雙層不生銹紗網。
5.7.5生產車間的窗戶不宜設內窗臺,若有窗臺,則要設于地面1米以上,且臺面應向內傾斜450。
5.7.6管制作業區對外出入口應有裝置緩沖設施(如空氣簾、塑料門簾、能自動關閉的紗門等),及(或)清洗消毒鞋底的設備(需保持干燥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換鞋設施),門應以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堅固材料制作,并經常保持關閉。
5.7.7進入清潔區的門應當是雙向開或者向清潔區推開,能夠自行關閉,在生產過程中門不得上鎖。
5.7.8車間內墻、柱應有防止車輛碰撞的設施。
5.7.9采用全管道化輸送物料的醬類罐頭的本規范中5.7.8不作要求。
5.7.10車間保溫材料不得使用含石棉材料。
5.8 地面與排水
5.8.1 地面應使用無毒、不滲水、不吸水、防滑、無裂縫、耐腐蝕、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鋪砌(如耐酸磚、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應有適當坡度(以1.0%~1.5%為宜)。
5.8.2在生產時有液體流至地面、生產環境經常潮濕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業的區域,其地面的坡度應根據流量大小設計在1.5%~3.0%之間。
5.8.3地面應設足夠的排水口。排水口不得直接設在生產設備的下方。所有排水口均應設置存水彎頭,并配有相應大小的濾網,以防產生異味及固體廢棄物堵塞排水管道。#p#分頁標題#e#
5.8.4排水溝的側面與底面交接處應有適當的弧度(曲率半徑在3cm以上),排水溝應有大于3.0%的傾斜度,其流向應由高清洗區流向低清潔區,并有防止逆流的設計。
5.8.5廠區應有與最大排水量相適應的排水系統。
5.8.6清潔區與準清潔區應當有彼此獨立的排水通道向廠區排水系統排放生產污水。
5.8.7排水出口應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
5.8.8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或經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5.9 供水供汽設施
5.9.1生產用水(冰)必須達到符合GB 5749的規定,制冰、搬運、貯藏時應防止污染。水質、水壓、流量等指標滿足正常生產所需,必要時,生產作業場所應有儲水設備及提供適當溫度的熱水。供水系統要有防止虹吸和回流現象的措施,并有完備的供水網絡圖。
5.9.2 儲水設備(池、塔、槽)、與水直接接觸的供水管道、器具等應使用無毒、無異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設施出入口應設置安全衛生設施,防止有害動物及其他有害物質進入。
5.9.3不使用自來水使用自備水源的,應根據當地水質特點設置水質凈化或消毒設施(如沉淀、過濾、除鐵、除錳、除氟、消毒等),保證水質符合GB 5749和其它相關標準規定。
5.9.4 不與食品接觸的非飲用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與生產原料用水及飲用水的管道系統應以不同顏色以明顯區分,并以完全分離的管道輸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5.9.5 罐頭生產中的蒸汽不論其用途,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直接噴射到食品和食品接觸面的蒸汽,須經過濾,除去雜物。
5.9.6凡是配料用水,不管是使用城市管網水,還是使用自備水,均必須要進行水處理(如:活性碳過濾、去離子處理等),以確保用水的安全。
5.9.10 冷卻水必須水質良好,并定期檢驗水質指標。必要時應在冷卻水中適當加氯。加氯量應使排放的冷卻水中余氯含量不低于0.5mg/kg。
5.10 照明設施
5.10.1廠房內應有適度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檢驗場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應低于540Lx,殺菌車間的計時鐘和水銀溫度計處的照明度不應低于500Lx,加工場所工作面不應低于220Lx,其它場所不應低于110Lx。光源應不至于改變食品的顏色。
5.10.2照明設施的安裝應易于保持清潔,并裝上防護罩以防破裂污染食品。
5.10.3 車間內生產線正上方不得設置紫外線滅菌燈。
5.11 通風設施
5.11.1加工、包裝及貯存等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防止室內溫度過高、蒸汽凝結或產生異味。必要時,應裝置通風設備。空氣流向應從高清潔區域流向低清潔區域。
5.11.2 通入管制作業區的空氣須經凈化處理。清潔作業區應保持相對穩定的溫度和濕度。
5.11.3通風排氣裝置應易于拆卸清洗、維修或更換,通風口應裝有耐腐蝕網罩。進氣口必須距地面2米以上,并遠離污染源和排氣口。排氣口要防止有害動物侵入。
5.11.4在有臭味、氣體(蒸汽及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產生而有可能污染產品的場所,應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裝置。
5.12 洗手設施和消毒池
5.12.1 洗手設施應以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造,且易于清洗消毒。
5.12.2 洗手設施應設置在車間進口處和車間內適當的地點,采用非手動式水龍頭(包括按壓自動關水式、肘動式等)。加工含有動物性原料或者動植物脂肪原料時應當供應熱水洗手。水龍頭數量可按生產現場最大班操作人員數量的5%至10%配置。
5.12.3 在洗手設施附近應備有液體清潔消毒劑、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說明和警示標牌。洗手設施中應包括免關式洗滌劑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干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使用除乙醇外的消毒劑的,在規定的消毒作用時間后必須及時漂洗干凈;使用漂白粉及其他有效成份容易揮發的產品作為消毒劑的,應當現配現用,保持規定的有效濃度。手消毒,若使用氯系消毒劑,游離氯濃度應達到50mg/kg。#p#分頁標題#e#
5.12.4洗手設施的排水應直接接入下水管道,有防止逆流、有害動物侵入及臭味產生的裝置。
5.12.5 管制作業區口處應當設有鞋靴消毒池,消毒池的寬度與門或者通道等寬,長度應當大于2m,消毒液深度不低于10cm;車輛進口處應當設有車輪消毒池,消毒池的寬度與門或者通道等寬,長度應當大于3m,消毒液深度不低于15cm。
5.13 更衣室
5.13.1 更衣室應設于生產車間進口處,并靠近洗手設施。更衣室應男女分設,更衣室內照明、通風良好,有消毒裝置。其大小與生產人員數量相適應,按照人均面積不低于0.5m2配備。
5.13.2 更衣室應分設外更衣室和內更衣室。
5.13.3更衣室內應有足夠的儲衣柜、鞋架,并有供生產人員自檢用的穿衣鏡。更衣室內應為生產車間操作人員每人配備一組儲衣柜,儲衣柜應編號,柜頂呈450以上坡形,柜內有不靠墻的工作服衣架。
5.13.4 需要時,更衣室內應設有獨立的淋浴室。淋浴器為噴淋式,可按生產現場最大班操作人員數量的5%至10%配置。
5.14 廁所
5.14.1 廁所設置應有利于生產和衛生,其數量和便池坑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和人員情況設置。衛生間內便池的蹲位可按生產現場最大班操作人員數量的5%至10%配備。
5.14.2不得使用大通道沖水式廁所,每個便池均應設置獨立的沖水裝置。廠區設置坑式廁所時,應距生產車間25m以上,便于清掃、保潔,并設置防蚊、防蠅設施。
5.14.3 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與更衣室相連。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及車間出入口,廁所門不得朝外打開且有自動關閉裝置。廁所內有洗手設施,有良好的排風及照明設施。
5.14.4 廁所的地面、墻壁、天花板、隔板和門要用易清洗、不透氣的材料。
5.14.5 廁所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且有可靠的防臭氣水封。
5.15 倉庫
5.15.1 應設置與生產能力和產品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庫(冷庫),大小應滿足作業順暢進行并易于維持整潔。原輔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開設置。同一倉庫內貯存性質不同物品時,應適當區隔。
5.15.2 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并有防止貯存物品受到污染的措施。
5.15.3 倉庫須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如庫門口應設防鼠板或防鼠溝等)。
5.15.4 倉庫應設置數量足夠的棧板或物品存放架。儲藏物品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的距離,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的搬運。
5.15.5倉庫應根據貯存物品的不同貯存要求設置溫度記錄儀和濕度記錄儀。
5.15.6 應設置危險品專門貯存區,貯存殺蟲劑、酸堿等有毒有害物品。 貯存危險品的區域應遠離生產車間和原輔料、產品倉庫。
5.15.7各類冷庫,應根據不同要求,按規定的濕、溫度設置。冷藏庫,應當配備溫度顯示裝置、自動溫度記錄裝置并定期校準
6 機械設備
6.1 設計
6.1.1 用于罐頭食品制造、調配、加工、包裝、貯存的機器設備,其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食品衛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檢查,并能避免機器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它污染物混入食品。
6.1.2食品接觸面應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以減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機物的聚積,使微生物的生長減至最低程度。食品接觸面應不受洗滌劑及消毒劑的影響,耐腐蝕、無毒。蒸煮鍋、調配桶、貯存槽(桶)及其它類似的容器設備應無死角。
6.1.3設備、管路、器皿及有關材料(密封圈、墊片等)應能承受所采用的熱消毒溫度。
6.1.4 雙重鍋、殺菌鍋等壓力容器的設計、安裝和操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容器安全標準。
6.1.5 所有懸空的傳送帶、電動機或齒輪箱均應安裝滴油盤,并確保泵和攪拌器的密封結構能防止潤滑劑、齒輪油或密封水滲入或漏入食品及食品接觸面。
6.1.6在食品生產車間或處理區,不與罐頭食品接觸的設備和器具,其結構也應能易于保持清潔狀態。#p#分頁標題#e#
6.1.7貯存、運輸系統的設計與制造應易于使其維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6.2 材質
6.2.1用于罐頭食品生產和可能接觸食品的設備、操作臺、傳送帶、運輸車和工器具等輔助設施,應由無毒、無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6.2.2車間內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包括木制砧板和有竹木柄的刀具)和容器。
6.2.3與產品接觸的設備所使用的潤滑劑必須是食品級的。
6.2.4廠房內所有保溫設施外層必須使用非吸水性材料。
6.3 設置與安裝
6.3.1設置
按GB14881-1994中4.4.3規定執行。
6.3.2安裝
按GB14881-1994中4.4.4規定執行。
6.4 生產設備
6.4.1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加工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不同設備的加工能力應互相配套。
6.4.2生產設備應排列有序,保證生產順暢有序進行,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4.3 用于測定、控制或記錄的測量記錄儀器,應數據準確,并定期校正。
6.4.4 企業應有足夠的供風設備,以保證干燥、輸送、冷卻和吹掃等工序的正常用風。冷卻和和清潔食品接觸面及食品表面的壓縮空氣,應采取措施濾除油分、水分、灰塵、微生物、昆蟲和其它雜物。
6.5 罐頭食品殺菌系統
按國家質檢總局《出口罐頭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范》規定執行。
6.6 質量檢驗設備
6.6.1 應根據原輔料、半成品及產品質量、衛生檢驗的需要配置檢驗儀器、設備。
6.6.2檢驗用的儀器、設備,必須定期檢定,及時維修,確保檢驗數據準確。
6.6.3 企業的檢驗設備能滿足日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衛生檢驗。必要時可委托具權威性的檢驗機構檢驗本身無法檢測的項目。但生產過程中的工藝衛生檢驗等直接關系到生產過程中衛生質量的控制等時效性較強的檢驗項目,感官、容器密封性能等關系到對產品準確評價的檢驗項目不得委托檢驗,必須由企業設置的實驗室自行完成。
6.6.4檢驗室應配備的儀器設備包括: 化學分析天平、pH測定計、折射糖度計、保溫箱、 微生物檢驗設備、余氯測定器、卷封測微器、罐頭真空測定器、罐頭檢漏設備、耐壓強度測定裝置(軟罐頭企業必備)、袋內殘留空氣量測定裝置(軟罐頭企業必備)、封口強度測定儀(軟罐頭企業必備)。
7 管理機構與人員
7.1 機構與職責
7.1.1應建立公司(廠)級領導(或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最高領導)負責的質量管理機構,對企業質量管理負全面職責。
7.1.2企業應設置生產管理、質量管理、衛生管理等職能部門。生產管理負責人與質量管理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
7.1.2.1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原材料處理、生產作業及成品包裝等與生產有關的管理工作。
7.1.2.2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原料、配料、包裝材料、生產過程及成品質量控制標準的制訂、抽樣檢驗、質量追蹤等與質量管理有關的工作。
7.1.2.3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制(修)訂,廠內、外環境及廠房設施衛生、生產及清洗等操作衛生和人員衛生,組織衛生培訓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等。
7.1.3 質量管理部門應有執行質量管理職責的充分權限,其負責人應有停止生產和成品出廠的權力。
7.1.4 質量管理部門應設置產品檢驗人員,負責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衛生檢驗分析工作。
7.1.5 成立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由衛生管理負責人及生產、質量管理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全廠衛生工作的規劃、審核、監督、考核。
7.1.6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應配備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宣傳貫徹食品衛生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負責衛生制度執行情況的督查,并做好有關記錄。
7.2人員要求
7.2.1 企業負責人應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衛生和生產、加工等專業知識。#p#分頁標題#e#
7.2.2 生產管理、質量管理、衛生管理負責人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具備中專相關專業學歷并具備4年以上直接或相關管理經驗。
7.2.3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工藝及生產技術與衛生知識。
7.2.4 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發現、鑒別各生產環節、產品中不良狀況發生的能力。
7.2.5產品檢驗人員應為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專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驗工作兩年以上或經省級以上(包括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培訓后,取得相關專業檢驗資格。
7.2.6 企業應有足夠數量的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以滿足整個生產過程的現場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的要求。
7.2.7 專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具備衛生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具備衛生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
7.3 教育培訓
7.3.1 企業應制訂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職前、在職培訓和學習,以增加員工的相關知識與技能。
8 衛生管理
8.1 管理要求
8.1.1 企業各部門應按本規范內容制定相應的衛生管理制度,由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并監督執行。
8.1.2 衛生管理部門制定檢查方案并負責實施。
8.1.2.1 每日由班組衛生管理人員對本崗位的衛生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8.1.2.2 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相關的衛生管理人員,至少每月進行一次全廠范圍內的生產和環境衛生檢查。
8.1.3 每次檢查應有記錄,并存檔備案。
8.2 廠區環境衛生管理
8.2.1廠區及鄰近廠區的區域,應保持清潔。廠區內道路、地面養護良好,無破損,無嚴重積水,不揚塵。
8.2.2廠區內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環境整潔。禁止堆放雜物及不必要的器材,以防止有害動物孳生。
8.2.3排水系統應保持通暢,不得有污泥淤積。
8.2.4 應避免有害(有毒)氣體、廢水、廢棄物、噪聲等對環境產生有害影響。
8.2.5 在遠離罐頭生產車間的合適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廢棄物根據其性質分類存放。
8.2.6 易腐敗的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為密閉式或帶蓋,污物不得外溢,做到日產日清,至少應每天清除1次運出廠區處理。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消毒。
8.2.7 廢棄物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逸出,防止有害動物的孳生,防止污染產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
8.2.8廠區除蟲、滅害按本規范8.9有關規定執行。
8.3 廠房設施衛生管理
8.3.1應建立廠房設施維修保養制度,并按規定對廠房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廠房衛生狀況良好。
8.3.2 廠房內各項設施應隨時保持清潔,及時維修、更新,廠房屋頂、天花板及墻壁有破損時,應及時維修,地面不得破損或積水。
8.3.3 原材料預處理場所、加工制造場所、廁所、更衣室、淋浴室等(包括地面、水溝、墻壁等),每天開工前和下班后應及時清洗消毒,必要時增加清洗消毒頻次。洗手干手器應定期進行衛生控制與檢查,避免成為污染源。車間廁所要有專人管理。
8.3.4 燈具及其配管的外表,應定期清潔。
8.3.5冷庫內應經常清理,保持清潔,并定期消毒,避免地面積水和庫壁長霉,并定時測量記錄冷庫內的溫度或設置溫度自動記錄儀器。
8.3.6生產作業場所,應采取措施(如紗窗、氣幕、柵欄、誘蟲燈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
8.3.7廠房內除蟲、滅害按本規范8.9有關規定執行。
8.3.8 在原材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內的適當位置,放置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一次性使用者除外)、加蓋(或密封)的存放廢棄物的容器,并定時(至少每天1次)搬離廠房。盛裝廢棄物的容器不得與盛裝產品的容器混用,并應有明顯的區別標志。反復使用的容器在丟棄內容物后,應及時清洗消毒。處理廢棄物的設備停機后須及時清洗消毒。#p#分頁標題#e#
8.3.9車間內應設置簡易配料庫,生產所需要的配料,包括罐蓋等應該在生產前就運進生產現場的配料庫,不要在生產期間頻繁開門,以免昆蟲等病媒進入生產區域。
8.3.10生產車間嚴禁存放有毒物品。供車間內部使用的清潔消毒用品,應設專區或專柜存放,并明確標示,有專人負責管理。
8.3.11車間儲水槽(塔、池)應定期清洗并于每天上班前檢查消毒情況。使用自備水源的,每年2次送有關檢驗機構檢驗,確保生產用水水質符合GB5749規定。
8.3.12經檢驗,當空氣中的菌落總數達不到相應清潔區要求時,應進行空氣消毒。(生產作業區空氣菌落總數檢驗頻率分別為:清潔作業區1次/周~2次/周,準清潔作業區1次/月~2次/月,檢驗結果表明不穩定時增加檢驗頻率;一般作業區1次/季~2次/季,春夏/梅雨季節適當增加檢驗頻率。)
8.4 機械設備衛生管理
8.4.1 用于加工制造、包裝、儲運等的設備、工器具和生產用管道,應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按本規范8.6有關規定執行。
8.4.2 所有食品接觸面,包括設備和工器具等與產品接觸的表面,應防止銹蝕并經常予以消毒,消毒后要清洗徹底(熱消毒除外),以免消毒劑殘留污染產品。
8.4.3 完工后,對使用過的設備工器具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必要時在開工前再清洗1次(僅與干燥食品接觸的除外)。
8.4.4 車間使用殺蟲劑后,所有設備和工器具應徹底清洗,除去殘留藥物,消除污染。
8.4.5 已清洗、消毒過的可移動設備和工器具,應放置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觸面再受污染的場所,并保持適用狀態。
8.4.6車間內移動水源的軟質水管噴頭或者水槍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落地。
8.4.7用于清洗與產品接觸的設備和工器具的清洗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8.4.8定期對壓縮空氣的過濾系統進行維護保養,以免產生污染,保證壓縮空氣的衛生與質量。
8.4.9車間內架空構件應便于清洗,防止積塵、凝水和生長霉菌;管道不得跑、冒、滴、漏。
8.4.10清潔區和非清潔區的工器具應當在各自的區域內分別使用,不得混用或者合用。
8.4.11用于罐頭食品生產的機械設備和場所不得作與生產無關的用途。
8.5 輔助設施衛生管理
8.5.1 企業內供水站
8.5.1.1應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要有嚴格、系統的水質檢驗、系統維修與保養記錄,主管人員應定期(至少每季度1次)進行檢查考核。
8.5.1.2使用的工器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所有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保持良好衛生狀況。
8.5.1.3消毒劑必須妥善存放,嚴格登記使用手續,做到帳物相符,其它與水質處理無關的雜物不得放置在站內。
8.5.1.4貯水槽(塔、池)應定期(至少每季度1次)清洗、消毒,并定期檢查水質,確保生產用水的水質符合GB 5749規定。
8.5.1.5企業質量管理部門生產當日必須對生產用水至少進行二次水中余氯含量的檢測,管網末梢出水口的余氯含量必須大于0.05mg/kg;每月至少二次對生產用水進行微生物檢測,要求細菌總數小于100個/ml,大腸菌群數小于3個/ml;每年至少二次將水樣送當地的衛生部門對水質進行全項目分析檢測。所有的檢測都必須記錄在案。
8.5.1.6對水處理設備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或加頻清洗及檢修。
8.5.1.7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供水站,檢修后,各種檢修口、門窗必須及時關閉。
8.5.2鍋爐房
8.5.2.1鍋爐操作人員須經過職業技能培訓,持證上崗。
8.5.2.2嚴格按有關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鍋爐進行安全操作與維修、保養。爐內水處理藥劑必須無毒并嚴格控制用量,定期排污(有排污記錄)。
8.5.2.3對鍋爐排煙進行監控,確保其排放符合GB13271規定。定期清理排煙管道,防止污染廠區環境。
8.6 清洗和消毒管理
8.6.1企業應制訂清洗、消毒措施和制度,保證企業所有場所、設備和工器具的清潔衛生。#p#分頁標題#e#
8.6.2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經常清洗和消毒;接觸濕物料的表面使用后應立即清洗;接觸干物料的表面使用后應立即采用干法清掃(必要時采用濕法清洗)。
8.6.3直接用于清潔食品設備、工器具及包裝材料的清潔劑必須是食品級清潔劑,不得使用危害產品安全及衛生的非食品級清潔劑。
8.6.4一般不得使用金屬材料(如鋼絲絨)清洗設備和工器具。特殊情況下必須使用金屬材料清洗時,應嚴格防止金屬物混入產品。
8.6.5須原地清洗的設備和管路應先用清水沖洗,然后使用洗劑或消毒劑。同時應經常檢查沖洗器的噴嘴,以保證洗滌劑或消毒劑均勻噴灑。
8.6.6清洗消毒的方法必須安全、衛生,使用的消毒劑、洗滌劑必須在使用狀態下安全、適用。
8.6.7用于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設備、工器具應放置于專用場所內妥善保管,由專人管理。
8.7 員工健康管理
按GB 14881-1994中 5.12規定執行。
8.8 員工個人衛生管理
8.8.1罐頭生產操作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應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換衣。
8.8.2進入生產車間前,必須穿戴好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時需戴口罩。不得穿工作服、鞋進入廁所或離開生產車間。
8.8.3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上崗前應洗手消毒,操作期間要勤洗手。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必須洗手消毒,企業應有監督措施:開始工作以前、上廁所以后、處理被污染的原材料和物品之后、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它活動之后。
8.8.4與產品直接接觸的人員,不使用指甲油、口紅、粉餅等化妝品,不得配戴手表及戒指、項鏈、耳環等飾物。
8.8.5上班前不準酗酒,生產場所不得吸煙,工作中不得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8.8.6操作人員手部受到外傷,不得接觸產品或原料,經過包扎治療戴上防護手套后,方可參加不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
8.8.7個人衣物與工作服應分開存放。個人衣物(鞋、包、帽等)應貯存在更衣室個人專用更衣柜內,其它個人物品不得帶入生產車間。
8.8.8 在更衣室或者設置在車間內的休息室內不得吃食品、吸煙。
8.8.9罐頭加工人員調換工作崗位可能導致食品污染時,必須更換工作服,并進行洗手,消毒。
8.8.10參觀人員出入生產作業場所應加以適當管理。如要進入管制作業區,應符合現場工作人員的衛生要求。
8.9 除蟲、滅害管理
8.9.1廠區應定期或在必要時進行除蟲滅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蚊、蠅、昆蟲等的聚集和孳生。對已有有害動物產生的場所,應采取緊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滅,防止蔓延和對產品污染。
8.9.2企業應設置撲鼠圖,配備必要的撲鼠設施,每天有專人進行檢查并記錄。撲滅老鼠應使用粘紙、撲鼠籠、撲鼠夾等,嚴禁使用鼠藥。
8.9.3發現有害動物,應查明來源并徹底消除隱患。殺滅有害動物的方法必須以保證不污染產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為原則(如盡量避免使用殺蟲劑等)。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方可使用殺蟲劑。
8.9.4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藥劑前,應做好對人身、產品、設備、工器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預防措施,用藥后將所有設備、工器具徹底清洗,消除污染。
8.9.5 生產作業場所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生產過程中進行。
8.9.6在生產車間的入口處和車間內可設置滅蟲蠅燈,撲殺可能進入車間的蟲蠅。車間內設置的滅蟲蠅燈的位置必須遠離生產作業區域。滅蟲蠅燈應每天進行清理。
8.10 污水管理
8.10.1 污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規定,達標后排放。
8.10.2 企業要有詳細的污水排放網絡圖,日污水處理能力必須要與實際生產規模相匹配。
8.11工作服管理
8.11.1工作服的設計和面料材質必須滿足食品衛生要求。工作服應包括淡色工作衣、褲、發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種)還應配備口罩、圍裙、套袖等衛生防護用品。#p#分頁標題#e#
8.11.2 可能接觸產品的操作工人不得戴棉紗等由吸水纖維制成的手套。
8.11.3凡直接接觸產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日更換工作服,其他人員也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
8.11.4粗加工與精加工、管制作業區與其他作業區的工作人員要穿戴不同顏色的工作服、帽,以便區分。同一生產企業區域內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與操作人員的工作服也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8.11.5有衛生要求的工作服只能在規定的生產區域穿著,穿工作服時不得進入衛生間、餐廳、其他生產區域或者非生產區域;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參觀人員等進入生產區域前在該區域所屬的更衣室穿著工作服。
8.11.6工作服應有清洗保潔制度。工作服必須集中清洗消毒,洗衣房有專人進行管理。管制作業區與其他作業區的工作服要分開進行清洗,以防交叉污染。
8.12 有毒有害物管理
按GB 14881-1994中 5.6規定執行,
9 生產過程管理
9.1 生產操作規程的制訂與執行
9.1.1 企業應制訂《生產操作規程》。
9.1.2 《生產操作規程》應包括如下內容:
------產品配方
------標準生產作業程序
------生產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生產作業流程、管理對象、監控項目、監控限值、監控標準及注意事項等)
-------原材料采購標準
-------機器設備操作與維護標準
9.2 原材料
9.2.1投入生產的原料及相關的原材料應符合《質量手冊》的規定和國家有關的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對進廠的每批原材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來自廠內外的半成品當作原料使用時,其原料、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及品質控制等仍應符合有關良好操作規范的要求。
9.2.2生鮮果蔬農產品等易腐敗變質的原料應依據生產需要有計劃采購,自原產地或供應處盡快進廠,迅速加工處理。未處理的原料應按不同要求冷藏或貯存于遮陽、通風良好的場所。
9.2.2.1肉、禽類原料:必須采用來自非疫區健康良好的畜禽;宰前宰后經獸醫檢驗合格,并有獸醫衛生檢驗合格證書。
9.2.2.2水產類原料:必須采用新鮮的或冷凍的,組織有彈性,骨肉緊密連接的水產品;不得使用變質的及被有害物質污染的水產類原料。
9.2.2.3果蔬類原料:必須采用新鮮、成熟適度、風味正常、無病蟲害、無腐爛的鮮果、蔬菜。干制果蔬原料應干燥,無霉變、無蟲蛀。
9.2.3使用前應進行感觀檢查,必要時進行挑選,去除不符合質量、衛生要求的部分及外來雜物。
9.2.4合格與不合格原材料應分別存放,并有明確醒目的標示加以區分。
9.2.5原材料應在符合《生產操作規程》或有關標準規定的條件下存放,避免受到污染、損壞。凍肉、禽、水產類原料應貯藏在-18℃以下的冷藏庫內。同一庫內不得貯藏相互影響風味的原料。堆放原料必須離墻、離地,與天花板保持一定距離。庫內原料應規定適當的貯藏期限,防止久藏而影響原料的質量。冷藏庫應經常清洗,及時除霜,定期消毒,保持清潔。特殊原料應根據產品工藝要求貯藏。
9.2.6不得使用麻袋作為原輔材料或半成品的包裝袋或盛器,不得使用麻繩或者其他纖維易脫落的繩索作為捆扎材料。
9.2.7外包裝有破損的原材料應單獨存放,標明破損原因并在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9.2.8可重復使用(如返工料)或繼續使用的物料應存放在清潔、加蓋的容器中,并在容器外標明確標示。
9.2.9原材料清洗用水不得使用靜止水,洗滌用水不得再循環使用,以免造成二次污染。清洗應當在室內的專用場地進行。
9.2.10冷凍原料解凍時應在能防止其質量下降和遭受污染的條件下進行。在解凍過程中必須控制解凍的溫度和時間,不得使用靜止水解凍。
9.2.11生產結束而未使用完的原料應妥善存放于適當的保存場所,防止污染,并在保質期內盡快優先使用。
9.3 生產過程#p#分頁標題#e#
9.3.1生產操作應符合安全、衛生的原則,應在盡可能減低有害微生物生長速度和食品污染的控制條件下進行。罐頭加工過程應嚴格控制理化條件(如時間、溫度、水分活性、pH、壓力、流速等)及加工條件(如冷凍、冷藏、脫水、熱處理及酸化等),以確保不致因機械故障、時間延滯、溫度變化及其它因素導致產品腐敗變質或遭受污染。
9.3.2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或在貯存時被二次污染。
9.3.3 用于輸送、裝載,貯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設備、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與維護,應避免對加工過程中或貯存中的產品造成污染。與原料或污染物接觸過的設備、容器及用具,必須經徹底清洗和消毒,否則不可用于處理產品。生產過程中所有盛放半成品的容器不可直接放在地面、或已被污染的潮濕表面上,以防濺水污染或由容器底外面污染所引起的間接污染。
9.3.4 對直接或間接接觸產品包裝的循環冷卻水,應保持清潔,定期更換。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冰塊,應在衛生條件下制作。
9.3.5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屬或其他外來雜物混入產品中。
9.3.6需做加溫預處理的產品,應嚴格控制處理溫度和時間并在規定時間內冷卻,迅速移至下一道工序。定期清洗加熱預處理設備,防止耐熱性微生物的生長,造成污染。
9.3.7內包裝材料在使用前須清洗、消毒。內包裝材料應在正常儲運、銷售過程中能有效保護內容物,防止將有害物質混入食品,并符合食品衛生標準。
9.3.8罐頭容器在使用前必須用不低于82℃的流動熱水或蒸汽進行清洗消毒,充分瀝干;容器在清洗消毒時必須倒置;清洗消毒容器用的熱水或者蒸汽冷凝水不得循環使用;容器的清洗消毒應當不構成污染,在與清潔區相連但又相隔的專用場地進行。采用軟質復合材料制作的容器,在使用前未受污染的不作要求。
9.3.9無菌包裝的容器或者容器材料在裝罐前必須進行有效的消毒。消毒劑必須在工藝規定的時間內完全揮發,不得因殘留構成污染。
9.3.10 生產過程中應避免大面積沖洗工作,必要時須盡可能放低噴頭近距離沖洗,以減少水滴四濺,防止飛濺污染。
9.3.11 不應在生產過程中進行電焊、切割、打磨等工作,以免產生異味、碎屑污染。
9.3.12 不得在生產過程中進行除蟲、滅害工作。
9.3.13 清潔作業區內在生產時,不得打開窗戶。
9.3.14 必須建立有效的殺菌管理系統,以防止已殺菌與未殺菌的罐頭混雜一起,如以變色油墨或變色紙明顯標示等。
9.3.15 殺菌計時必須使用準確的懸掛式帶秒針的時鐘,不得使用手表或袋表。
9.3.16 殺菌工作報表不得預先填妥或事后補填,應隨殺菌操作進度而及時準確記錄。
9.3.17 殺菌過程中,殺菌溫度必須以水銀溫度計為準,不得以溫度記錄儀的溫度替代。
9.3.18 小型物料如空罐和已經密封的罐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通過設置在清潔區和非清潔區之間的物料窗口來傳遞。
9.3.19 應當控制罐頭食品的加工流程。新鮮植物性原料進廠后須盡快生產加工完成;所有已經完成容器密封的罐頭應當在1h之內進行殺菌。
9.3.20 應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清潔、衛生。設備的維護必須嚴格執行正確的操作程序。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排除,防止影響產品質量衛生。每次生產前應檢查設備是否處于正常狀態。所有生產設備應進行定期的檢修并做好維修記錄。
10 質量管理
10.1《質量手冊》的制定與執行
10.1.1 企業應由質量管理部門制定《質量手冊》,經最高管理者批準后頒布實施。《質量手冊》應包括本規范10.2、10.3、10.4的內容。
10.1.2有關食品、產品質量、衛生的標準文本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文本,企業應收集齊全。
10.2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10.2.1 制訂詳細采購制度,包括供應商評價、質量規格、檢驗項目、驗收標準及檢驗方法,制訂過磅、取樣、檢驗、判定、審核、處理、領用等作業程序,并切實執行。#p#分頁標題#e#
10.2.2原材料進貨時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或化驗單,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原材料由公司一級質檢部門按原料產品標準負責實施進廠檢驗,檢驗結果傳遞給相關部門,所有的記錄存檔。
10.2.3 每批原材料需經查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經判定拒收應予以標示(不合格或禁用),專門存放并及時處理。
10.2.4 經判定合格的原材料,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使用。
10.2.5 原材料進廠應根據生產日期、供應商的編號等編制批號。該批號應一直延用至生產記錄表,便于事后追溯。
10.2.6 原材料的包裝容器經抽樣拆封,應立即做適當的處理,以防變質。
10.2.7 對貯存時間較長,質量有可能發生變化的原輔料,在使用前應抽樣確認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生產。
10.2.8 需有特別貯存條件的原材料,應能對其貯存條件進行控制并做好記錄。
10.2.9 原料可能含有農藥殘留、藥物殘留、重金屬或霉菌毒素時,應確認其含量在國家標準控制范圍內。
10.2.10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如咖啡因等,須按有關規定使用和貯存。
10.2.11食品添加劑應設專庫或專柜存放,由專人負責管理,嚴格領料方法及有效期限等,用專冊登記使用的種類、進貨量及使用量等,其使用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硝酸鹽類與亞硝酸鹽類應與一般食品添加劑分開存放,并作明顯標示。
10.3 過程質量管理
10.3.1 企業宜采用HACCP(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進行管理。
10.3.2嚴格執行生產操作規程,其配方及工藝條件不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生產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迅速追查并糾正。
10.3.3 為掌握每一步生產過程的質量情況及便于事后追溯,企業應在生產過程控制點抽檢半成品,并制作質量記錄表、生產記錄表等管理報表。
10.3.4 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應予以適當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10.3.5定期對工作臺面、工器具、工作服、操作工手部、包裝后最初一定量的成品及其他抽樣成品做微生物(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檢驗,必要時做霉菌、酵母檢查,驗證清洗消毒作業是否正確、徹底。正常情況下每周一次,檢驗不符合規定時,應每天檢驗直到合格為止。停工后再開工時,必須進行驗證。
10.3.6 原料洗滌用水的游離余氯應定時檢查是否足夠并作紀錄。
10.3.7低酸性食品罐頭在排氣和殺菌過程中,蒸汽主管的蒸汽壓力應維持在6Kg/cm2以上。
10.3.8殺菌后的冷卻水,應使用加氯消毒的冷水(殺菌袋除外),其添加量至少于出口處可檢出有效游離余氯濃度0.5mg/kg以上。
10.3.9殺菌前容器內容物的初溫必須每鍋(釜)次加以測定和記錄,以確保殺菌初溫不低于殺菌條件所規定的最低初溫。
10.3.10冷卻后的罐頭品溫,應有微溫感覺,但不應高于40℃。
10.3.11生產過程中須定期對金屬罐的封口質量進行檢查
10.3.12生產過程中玻璃瓶、蒸煮袋等容器的封口檢查
10.3.13車間應配備1—2名產品檢驗人員,負責對當班所生產的最終產品定時進行抽樣,做品質檢驗。
10.3.14每班生產的產品應按罐頭食品商業無菌檢驗的要求,進行抽樣保溫。
10.3.15產品在包裝時要配備專門的檢驗人員,定時進行包裝質量的檢驗。
10.3.16各項檢驗紀錄及圖表應由有關人員整理后送生產及質量管理負責人簽閱
10.3.17每批成品入庫前應有檢驗記錄,不合格的應予以適當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10.4 成品的質量管理
10.4.1 詳細制訂成品的質量指標、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樣及檢驗方法。質量指標的下限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原則上應以國家標準方法為準,如用非國家標準方法檢驗時應定期與標準方法核對。
10.4.2 成品須逐批隨機抽取樣品,根據產品標準進行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并做好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p#分頁標題#e#
10.4.3 分析結果應填寫“成品質量檢驗記錄表”,結合“生產記錄”來判定成品是否合格,同時作為批準出庫的依據。
10.4.4 成品入庫后應注意成品倉庫貯存條件的管理與記錄。
10.4.5 成品出庫時應檢查生產日期及保質期,注意對外觀質量再做檢查,禁止運輸中無法保持成品質量完好的車輛出貨等。
10.4.6 每天生產的產品應按罐頭食品商業無菌檢驗(GB4789.26)的要求,進行抽樣保存。
10.4.7 制訂成品留樣計劃,每批成品應留樣保存。留樣成品樣品貯存于該類產品的正常保存條件下至保質期滿后半個月為止,在必要的質量檢測及產生質量糾紛時備檢。必要時,應做成品的保存性試驗,以檢測其保存性。
10.5 貯存與運輸的管理
10.5.1 儲運物品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的溫度和濕度變動及撞擊等而影響質量。
10.5.2 成品應按品種、包裝形式、生產日期分別貯存,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10.5.3 倉庫應經常整理,貯存物品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成品庫不得貯存有毒、有害、易腐、易燃品以及可能引起串味的物品。
10.5.4倉庫中的物品應定期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處理。倉庫應有溫度記錄(必要時有濕度記錄)。包裝破損或經長時間貯存質量可能有較大下降的,應重新檢驗。
10.5.5各種運輸原材料和產品的工具、車輛應隨時清洗、定期消毒,保證清潔衛生。 運輸時,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
10.5.6 非廂式運輸工具、車輛應配有防塵、防日曬雨淋的帆布、塑膠布等遮蓋物。有特殊要求的物品應用專用車輛運輸,如保溫車、冷藏車等。
10.5.7 在春季濕度加大和冬季溫度較低的地區,貯存罐頭成品的倉庫應配備除濕和保溫設施,以防止罐頭在貯存過程中出現出汗現象。
10.5.8原材料及成品的出入庫和運輸應有詳細記錄,內容包括批號、出貨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等,以便發生質量問題時及時召回。
10.6 成品售后管理
10.6.1企業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對消費者的投訴,質量管理部門(必要時,應協調其它有關部門)應立即追查原因,加以改進,同時由企業派相關人員向消費者說明原因或道歉,并提出處理和糾正措施。
10.6.2企業應建立成品召回制度。
10.6.3消費者投訴和召回成品均應做好記錄,并注明產品名稱、批號、數量、原因、處理日期及最終處理方式。該記錄應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并分送有關部門,以改進工作。
10.7 記錄管理
10.7.1記錄
10.7.1.1衛生管理部門除記錄定期檢查結果外,還應填報每天衛生管理記錄表,內容包括當日執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員衛生狀況,并詳細記錄異常情況的處理結果及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10.7.1.2質量管理部門應詳細記錄從原材料進廠到成品出廠整個過程的質量管理活動及結果,并和原定的目標相比較、核對,記錄異常情況的處理結果和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10.7.1.3生產部門應填報生產記錄及生產管理記錄,詳細記錄異常處理結果及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10.7.1.4各項記錄均應由執行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復核簽名或簽章。記錄必須真實,與現場檢驗或監控同步,不得事先預記和事后追記。記錄必須規范、清晰。記錄內容如有修改,不得涂改原始記錄,修改后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簽章。
10.7.2 質量記錄
10.7.2.1 密封質量記錄
所有罐頭的密封質量檢查記錄(包括封口外觀和封口結構)應注明生產日期、產品名稱、罐型規格、卷邊尺寸、密封狀況等。
10.7.2.2工藝過程記錄
工藝過程記錄必須包括工藝規程中規定的各個關鍵因素的檢查結果。并注明生產日期和產品名稱。
10.7.2.3殺菌記錄
殺菌記錄應注明生產日期、產品名稱、罐型規格、殺菌鍋編號、罐頭初溫、殺菌溫度、殺菌時間、冷卻時間、冷卻水余氯含量等內容,并附有溫度自動記錄圖。#p#分頁標題#e#
10.7.3記錄審核
所有生產和質量管理記錄應分別由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審核,以確定所有處理均符合規定,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處理。
10.7.4記錄保存
企業對本規范所規定的有關記錄,保存期應較該產品的保存期延長6個月,至少保存2年。
11 標簽
11.1產品標簽及說明書應符合GB 7718及其它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11.2零售產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下列內容:
11.2.1產品名稱及產品標準號。
11.2.2配料表:包括內容物、食品添加劑名稱。
11.2.3凈含量:重量、容量或數量。
11.2.4企業名稱、地址,消費者服務專線或生產企業的電話號碼。
11.2.5保質期:應采用印刷方式,不得以加貼標簽方式標注。
11.2.6批號:以明碼或暗碼表示生產批號,根據批號可追溯該批產品的原始生產資料。
11.2.7食用方法、貯存條件說明。
11.2.8其它經有關部門規定的標示項目。
11.3外包裝容器須標示有關批號,便于倉儲管理及成品召回。
11.4包裝、運輸標志符合GB 191的規定。
12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
12.1企業應建立具有整體性的、有效的執行本規范的管理制度,整體協調企業各部門貫徹本規范各項制度。
12.2管理制度的考核
12.2.1企業應建立由各級管理層組成的內部考核組,對企業執行本規范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予以合理解決與追蹤。
12.2.2內部考核組組成人員,須經一定的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12.2.3企業應制訂內部考核計劃,確定檢查、考核周期(一般以半年一次為原則),切實執行并做好記錄。
12.3管理制度的制訂、修訂及廢止
企業應建立執行本規范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制訂、修訂及廢止的作業程序,以確保質量管理者持有有效版本的作業文件,并根據有效版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