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食品良好作業規范(GMP)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一、為執行「食品良好作業規范(GMP)推行方案」,特設置「食品良好作業規范(GMP)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二、食品良好作業規范(GMP)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由經濟部工業局召集政府與民間有關單位或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之。推行委員會會務由召集單位主辦,其它參與單位配合支持。三、推行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協調農業、工業、商業、衛生、檢驗及標準等政府有關單位、學術研究機構及業者等,共同配合推動食品GMP認證體系。(二)審議食品GMP推行方案。(三)審議食品GMP專業執行機構之甄選、委托、監督及考核等事項。(四)核定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五)核定食品工廠GMP通則及專則。(六)核定進口食品GMP認證作業要點。(七)核定與取消食品GMP認證工廠及產品。(八)其它有關事項。四、推行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六人,由下列有關單位主管或推薦人選組成之,主任委員由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工業局副局長及中國食品良好作業規范(GMP)發展協會(以下簡稱GMP發展協會)理事長兼任。(一)經濟部工業局 三人(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一人(三)經濟部商業司 一人(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一人(五)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一人(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處 一人(七)食品GMP認證執行機構 二至三人(八)GMP發展協會 四人(九)消費者團體 一人五、推行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召集單位人員兼任,綜理推行委員會秘書處業務;秘書處成員由召集單位人員兼任,并得視業務需要置約雇助理人員一至二人,協助辦理業務。秘書處執行下列工作:(一)聯系協調有關機關、團體與食品GMP專業執行機構共同推動認證體系相關業務。(二)洽聘推行委員會所需委員、專家及約雇人員。(三)編制推行委員會委員會議議程與會議紀錄。(四)辦理食品GMP專業執行機構之聯絡、協調、督導及考核。(五)執行推行委員會交辦事宜。六、推行委員會下設「食品GMP現場評核小組」(以下簡稱現場評核小組),執行食品GMP認證體系現場評核作業。現場評核小組置共同領隊二人,由推行委員會執行秘書與食品GMP認證執行機構主管兼任,秘書一人及評核委員若干人。評核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一)經濟部工業局代表 一人(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 一人(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代表 一人(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處代表 一人(五)食品GMP認證執行機構 一人(六)相關學者專家(視需要) 一至四人七、推行委員會下設「食品GMP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委員由召集單位遴聘政府相關單位代表、專業執行機構代表、認證廠商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會之會議主席由召集單位指定之。技術委員會執行下列工作:(一)審議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二)審議食品工廠GMP通則及專則。(三)審議其它與食品GMP認證體系相關之技術性規劃工作。八、推行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委托適當之專業機構為認證或推廣宣導執行機構,協助辦理下列業務:(一)認證執行機構1.協助辦理推行委員會現場評核小組及技術委員會之幕僚業務。2.研擬食品工廠GMP通則及專則。3.執行食品GMP認證體系之資料審查、產品檢驗及追蹤管理等業務。4.其它有關食品GMP認證體系執行作業之相關事宜。(二)推廣宣導執行機構1.協助辦理推行委員會現場評核小組及技術委員會之幕僚業務。2.執行食品GMP之推廣宣導業務。3.執行食品GMP認證體系認證合約書之簽約及代發認證書。4.其它有關食品GMP認證體系推廣宣導之相關事宜。九、推行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十、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現場評核小組領隊及評核委員、技術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必要時得報支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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