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
食品GMP現場評核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一、為建立食品GMP現場評核委員遴選作業制度,依據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食品GMP現場評核委員(以下簡稱現場評核委員)之遴選作業,由食品GMP現場評核委員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負責之。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食品GMP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執行秘書擔任。遴選小組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由推行委員會推薦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二)由食品GMP認證執行機構推薦資深成員六人至九人。
三、現場評核委員遴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方式:
1.政府機關代表:由推行會報致函各相關政府機關,請其遴派適當人選參加。
2.食品GMP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代表:由執行機構遴派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技師以上之食品GMP執行人員。
3.學者與專家:由推行委員會、執行機構推舉適當人選參加。
(二)專業研習:各單位推薦之代表,均須接受下列專業研習課程,以增進其對食品GMP認證體系及現場評核作業之了解。
1.課程研習:應參加「食品工廠GMP實務班」或「食品GMP現場評核實務技術班」至少一次。
2.現場研習:課程研習合格者,由認證執行機構安排參與現場評核研習至少二次。
(三)總評:完成專業研習者,由遴選小組進行總評。經評定合格者,報請推行委員會發聘。
四、現場評核委員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五、現場評核委員(含研習人員)應恪遵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泄漏機密或不利于廠方及推行委員會相關單位之行為。
(二)不得假藉名義從事營利、圖利他人或詐欺等行為。
(三)凡與食品GMP相關之事務,未經推行委員會同意,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或發布不當言論。
違反前項規定并經查證屬實者,由推行委員會注銷其委員資格,且永久不得再參與食品GMP之相關事務。如另涉及違反其它法令者,由其本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