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食品GMP的執行和實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6年版的美國CGMP第110節內容包括:定義、現行良好生產規范、人員、廠房及地面、衛生操作、衛生設施和設備維護、生產過程及控制、倉庫與運銷、食品中天然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害控制等。除了上述基本準則外,美國尚制定有各類食品的GMP,如熏魚的GMP(part 112);低酸性罐頭食品的GMP(part 113);酸性食品的GMP(partll4);凍結原蝦(經處理)的GMP(part 123);瓶裝飲用水的加工與罐裝的GMP(partl29);輻照食品的GMP(partl79)等。
日本管理食品的行政部門較多,有厚生省、農林水產省、公平交易委員會等,主要為前兩者。厚生省主管食品衛生,依食品衛生法實施監督指導。1975年,厚生省參照美國食品GMP制定了食品的衛生規范,但在執行上僅起到技術性行政指導作用,在法律上不具約束力,僅作為推動企業自身管理的技術指引。而農林水產省主管食品品質,依照《農林產品規格化與質量指示合格化》(又稱JAS制度)進行管理,它包括JAS規格制度與質量指示基準制度兩種。前者屬自愿性,后者則具有強制性質。對日常生活用品存在有安全性問題的產品,日本實行安全認證制度。
我國臺灣食品工業受外國大公司(尤以日本)的影響較大,比較重視食品GMP的實施。1985年試行嬰兒配方食品的GMP,1989年全面推行食品GMP標準(分通則、專則規范及GMP驗證制度),如《食品GMP推行方案》及《食品GMP認證制度實施辦法》。到1991年底,臺灣通過食品GMP認證的工廠有68家,共872種產品。
我國食品質量管理自建國以來就備受重視,尤其改革開放以后發展迅速。1979年7月31日國務院頒發了《標準化管理條例》,到1992年底,已發布有關食品標準1374項,其中國家標準占62%。1982年11月29日五屆人大第2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監督、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是我國食品生產必須遵守的法律。1998年我國制定出《膨化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l7404—1998)和《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17405—1998),于19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是我國兩個具體的,GMP。保健食品的GMP對生產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企業的人員、設計與設施、原料、生產過程、成品貯存與運輸及品質和衛生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規定,以法規形式對保健功能食品進行強制管理。
GMP在確保食品安全性方面是一種重要的保證措施。GMP強調食品生產過程(包括生產環境)和貯運過程的品質控制,盡量將可能發生的危害從規章制度上加以嚴格控制?梢哉f,GMP是執行HACCP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