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保證科學、公正地進行評價,保證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GAP認證的批準和保持。
3 職責
3.1中心領導作出認證批準的決定。
3.2產品處負責申請文件的評定。
3.3產品處負責檢查文件和涉及證書暫停、撤銷、恢復的監督審查文件等的評定。
4 條件
4.1 批準認證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批準頒發認證證書。
(一)申請人具有自然人或法人地位,并在認證過程中履行了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產品經檢測符合相應認證標準;
(三)經檢查現場符合規定的要求;
(四)文件齊全;
(五)申請人繳納了有關認證費用。
4.2 保持認證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繼續持有認證證書。
(一)認證有效期之內,獲證產品通過需要時進行的產品抽樣檢測(農場、倉庫、市場),證明符合相應的標準;
(二)認證更改時,按《產品認證更改的條件和程序》的要求辦理了相關手續;
(三)在認證有效期之內,沒有違背《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實施規則》第9.2條款要求和《產品認證證書暫停、恢復、撤消、注銷的條件和程序》的情 況。
(四)申請人繳納了有關認證費用。
5 程序
5.1 認證批準程序
5.1.1 檢測機構將檢測結果連同有關檢測文件,根據相應的檢測要求,提交檢查組、產品處或分中心/評審中心。
5.1.2
5.1.3 檢查組對檢測文件進行評定,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5.1.4 認證決定人員對報送的檢查文件、檢測文件進行評價,核實檢查結論,確認符合認證決定條件的,提交中心主任批準。
5.1.5 中心主任對符合認證條件的,作出認證批準。
5.1.6 如果最終的檢測結論判定為不合格或檢查結論判定為不合格,中心主任做出不予批準認證的決定。已發生的費用不退回,需繳納的費用不能免除。
5.1.7 上述過程中發現有問題或不合格的按《產品認證評價結果報告程序》條款7中有關規定處理。
5.2 認證保持程序
5.2.1產品處、分中心/評審中心按照《產品認證獲證后監督程序》組織對獲證方進行不通知檢查,并對監督文件進行審核。
5.2.2 必要時,檢測機構按照《產品認證獲證后監督程序》的規定,對監督抽樣樣品進行檢測,將完成的檢測文件上報產品處、分中心/評審中心進行審核。
5.2.3 合格評定人員對涉及認證暫停、撤銷、恢復的監督檢查文件進行評定。
6 相關文件
CQC/QP.CP05-2002 產品認證評價結果報告程序
CQC/QP.CP07-2002 產品認證證書暫停、恢復、撤消、注銷的條件和程序
CQC/QP.CP08-2002 產品認證更改的條件和程序
CQC/QP.JC02-2002 產品認證獲證后監督程序
7 附表
CQC/QPCP06.01 不予以批準認證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