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釋義:
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具有獨立支配使用權、滿足檢驗檢測活動要求的設備和設施,包括但不限于測量儀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數據、試劑、消耗品或輔助裝置。
檢驗檢測機構租用、借用儀器設備開展檢驗檢測時,應確保:
(1)有租用、借用合同,租用、借用期限不少于1年。
(2)對租用、借用的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支配權。檢驗檢測機構租用、借用的儀器設備,應由本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操作、維護、檢定或校準,具有此方面規定并能夠有效實施。
評審要點:
核查檢驗檢測機構是否配備了滿足檢驗檢測(包括抽樣、樣品制備、數據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設備,核查內容可包括:
(1)是否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
(2)是否配備了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設備。
(3)設備配備的數量是否滿足檢驗檢測工作量的需求,其中重點核查的是儀器類設備的數量。(滿足三方面的要求,法律法規、標準、檢驗檢測工作量的需求)
2.核查設備的配套設施是否滿足儀器設備正常工作的需要,核查的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儀器設備的工作(或操作)臺的配置是否符合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如建材領域的《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T 2419-2005 中規定的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儀的基座尺寸是否能滿足的400mm×400mm×690mm要求,或符合儀器設備的工作要求,如放置精密天平的天平臺是否能滿足天平正常工作的防震動要求。(儀器設備使用的環境條件)
(2)是否配置能滿足儀器設備正常工作要求的氣路、穩壓電源、循環水、廢氣排放、信號傳輸等輔助裝置設施。(配備輔助裝置設施)
(3)是否正確配置設備在運送、保存期間的輔助防護裝置或設施。(運輸、保存的要求)
3.對于檢驗檢測機構租用、借用設備設施的核查可包括:
(1)是否提供租賃、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 年)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如涉及轉租,是否提供所有環節的租賃合同,且合同中不應有“不允許對外轉租”等限制性字樣。必要時,還需要提供同一設備設施沒有在同一時期被不同檢驗檢測機構共同租用、借用或申請資質認定的證明,如某檢驗檢測機構注銷了已獲資質認定的技術能力,當另一檢驗檢測機構同時購置或租賃這個機構的場所和設備時,應能提供這些設備原擁有者已經注銷資質認定的證明文件。(不得對外轉租、不得同時被2個機構租用)
(2)租用、借用設備設施的管理是否納入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納入體系管理)
(3)核查檢驗檢測機構是否提供其對租用、借用的設備設施具有支配權、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如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檢定、校準或核查記錄、(需要時)使用環境和貯存條件的控制記錄。(支配和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1.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獨立支配使用權、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設備和設施。文中的"設備"包括測量儀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數據、試劑、消耗品或輔助裝置等。文中的“設施”指的是指保證設備正常工作的輔助裝置或配套設施,如通風柜、混凝土排水管和鋼筋混凝土排水管檢測所用的特定支撐裝置,與檢驗檢測場所的基礎設施不是同一概念,應在評審中加以區別。
2.檢驗檢測機構可以租用、借用設備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申請資質認定,但同一臺設備不允許在租用、借用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不同檢驗檢測機構共同租賃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