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驗記錄缺失。
被查企業生產的口服溶液在測定高效液相圖譜前,未進行色譜條件與系統適用性實驗,檢測時對照品和樣品配制1份、進2針。
2、檢測報告缺失。
被查企業物料部分檢測項目委托檢驗檢測中心檢驗,但現場不能提供相關檢測報告。
3、臺賬存儲電腦無權限設置。
被查企業QC實驗室檢驗臺賬、取樣臺賬,QA變更臺賬、偏差臺賬均為Word格式的電子版本,但儲存上述臺賬的電腦無權限管理設置。
4、實際檢測結果與注冊申報結果不符。
被查企業用于申報生產的9個批次的人血白蛋白在長期穩定性考察中,大部分鋁離子實際檢測結果高于規定的“不得高于200μg/L”的標準,與注冊申報數據不符。
5、上市后持續穩定性數據可靠性與實際檢測不符。
被查企業的人血白蛋白后持續穩定性鋁離子實際檢測數據不符合標準,企業存在修改樣品名、刪除檢測記錄重新檢測等問題。比如,實際檢測結果為408μg/L,報告為143μg/L;激肽釋放酶原激活劑(PKA)含量實際值與記錄值不一致,實際值不符合藥典規定(≦35IU/ml)。
6、無中間品配制記錄。
飛檢人員未在被查企業發現生產所需的水合氯醛,企業亦無法提供其配制記錄。
7、未能提供檢驗原始記錄。
被檢企業未能提供多批次原材料的檢驗原始記錄或委托檢驗報告、委托檢驗合同。
8、計算機化系統內數據刪改權限設置不合理。
被檢企業化學實驗室電腦、液相色譜儀軟件各級別帳號權限混亂,分析員帳號進入色譜軟件系統不能修改檢驗方法和積分參數,管理員帳號卻可以。
9、無包材檢驗數據記錄。
被檢企業無法提供相關包材檢驗數據,調查發現QC人員未按SOP對物料檢驗對部分包材不取樣,不檢驗,直接發放檢驗合格報告。
10、相關批次檢驗圖譜雷同。
被檢企業的西咪替丁原料藥紅外鑒別圖譜201706048批、201706055批和201704003批雷同;201706017批、201706015批雷同;201704024批、201704025批和201706037批雷同。
11、發現被查企業實驗室存在空白但已簽名的原始檢驗記錄。
12、數據可靠性存疑。
(1)被查企業QC實驗室高效液相色譜電腦系統存在100多次修改系統時間的情況,無法確定相關數據的真實測試時間。
(2)被查企業部分色譜分析電子圖譜及審計追蹤數據被刪除。
(3)被查企業部分高效液相色譜儀存在重復進樣檢測,選擇性使用圖譜的現象。對不合格的檢測結果企業未開展相關調查,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
13、被查企業修改電腦系統時間進行補做試驗。
14、微生物限度檢查檢驗報告涉嫌造假。
被查企業部分批次樣品的微生物限度檢驗日期與培養基配置、培養箱使用記錄不符。
15、缺少檢驗記錄或檢驗原始數據。
(1)被查企業的部分批次產品的中間品僅有檢驗報告,卻無檢驗記錄的原始數據。
(2)被查企業的部分產品無批生產記錄及檢驗記錄,也無中間體及成品檢驗的色譜圖電子數據。
16、原材料檢驗圖譜造假。
被查企業存在多批次原材料檢驗記錄的纖維鑒別圖譜完全一致的現象,檢驗人員承認其圖譜造假。
17、被查企業部分儀器設備未開啟審計追蹤功能并存在多次修改日志記錄的現象。
18、偽造產品生產質量過程控制數據。
被查企業偽造中間品和成品檢測數據、純化水系統驗證微生物限度檢測數據、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培養室溫度監測數據、潔凈區空氣監測數據、上市批次的凍干工藝批生產記錄等,并掩蓋不合格產品真實原因的有關數據、篡改QC實驗室計算機系統時間等。
19、檢驗記錄不完善,檢驗報告不真實。
(1)被查企業在原料檢驗報告書中,在沒有該項目的檢測能力下,出具了全檢報告。
(2)被查企業在圖譜丟失的情況下,為了保證重新打印的圖譜與當時監測報告的打印時間一致,對電腦時間進行了修改。
(3)被查企業原料檢驗報告書存在檢驗記錄不規范的行為,對照品的發放記錄、配制記錄、含量測定的圖譜上都沒有對照品的批號,且圖譜無檢驗人及復核人的簽字確認。
20、檢驗數據存在數據可靠性問題。
(1)被查企業的檢驗報告中的圖譜時間、峰面積與電子數據不一致。
(2)被查企業的高效液相色譜儀中存在刪除命名數據文件的現象。
(3)被查企業的實驗室的顯微鏡無測微尺,但提供的檢驗記錄中有顯微特征尺寸。
21、編造檢驗記錄。
(1)被查企業未按購進時間和質量標準要求對原料進行檢驗,編造檢驗記錄。
(2)被查企業的實驗室未能完整提供相關原料請驗單、檢驗報告、檢驗記錄等原始數據。
(3)被查企業的部分檢驗報告單上標注2015年請驗并檢驗,而實驗室辦公電腦中發現上述檢驗報告單均為2017年生成并打印。
(4)被查企業的原料含量測定所用的產品均未見配制記錄。
22、測定圖譜不全。
被查企業的已售產品的含量測定圖譜不全,而且存在通過修改系統時間方式進行補充的現象。
23、刪除圖譜,且未記錄原因。
通過恢復被查企業計算機系統回收站已清空的數據發現,有相關圖譜被刪除,且被刪除圖譜,與現存的用于物料放行的同一名稱的圖譜不一致。
24、滴定液濃度不符,無配制記錄。
被查企業使用的相關滴定液的檢驗原始記錄中顯示該滴定液的濃度為0.01667mol/L,而實際該滴定液的濃度為0.01625mol/L,且無相關配制記錄。
25、被查企業的質量控制部門未按質量標準對純化水、原輔料和成品進行檢驗,編造檢驗記錄。
26、純化水檢驗記錄不真實。
被查企業在2016年7月22日對純化水三個使用點取樣檢測,實際微生物檢驗應在7月27日完成,但7月26日企業即提供了合格的檢驗報告。7月26日檢查現場發現該企業純化水微生物生化培養箱的溫度為19.2℃,未達到規定的30℃-35℃。
27、檢驗員不熟悉紅外鑒別操作和結果判定。
被查企業的檢驗員在紅外項目檢驗過程中,檢查員用溴化鉀代替規定的氯化鉀壓片(標準圖譜為氯化鉀壓片),樣品圖譜與對照圖譜在主要特征峰處差別較大,但檢驗報告結論仍判定為紅外檢測合格。
28、異常數據審核不嚴。
被查企業在某溶液質量標準【含量測定】項下的要求進樣量存在手動修改,但企業未啟動偏差調查,且通過了企業內部審核。
29、被查企業的QC精密儀器室高效液相色譜儀電腦中,其日志瀏覽器中的多項原始數據未能找到相應的圖譜文件。
30、被查企業對電腦系統中出現的有問題的相關批次產品記錄,卻未能提供相應的事故調查報告,且該批次的微生物限度檢查記錄和檢驗報告均沒有體現出該批次產品所出問題的相關信息。
31、編造、修改批檢驗記錄。
被查企業的同一批次中間品出現多個檢驗記錄,且部分檢驗記錄無實際生產記錄;多個批次檢驗記錄的創建時間間隔極短,檢驗時間有重疊。
32、生產記錄和檢驗數據造假。
(1)被查企業現用熱風循環烘箱、高效液相色譜儀,與目前所生產產品品種、數量規模不匹配,后通過調查相關儀器的使用記錄和相關人員發現,該企業涉嫌編造生產記錄、檢驗記錄。
(2)被查企業部分產品檢驗記錄無對應的檢驗圖譜、儀器使用記錄和留樣記錄,且存在未經檢驗而直接形成《成品檢驗報告書》的造假現象。
(3)被查企業多個不同批次產品的檢驗數據、紅外光譜圖譜完全一致。
(4)被查企業的同一批次產品有多個檢驗報告書,報告內容除成品數量不同外,其它數據完全一致。
33、被查企業的高效液相色譜儀(HPLC)未安裝審計追蹤功能,未設置登錄用戶及權限,計算機操作系統時間有修改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