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一個非標方法,在非標方法中至少應該包含如下內容:
1、方法適當的標識;
2、方法范圍;
3、被檢測或校準物品類型的描述;
4、被測定的參數或量和范圍;
5、儀器和設備,包括技術性能要求;
6、所需的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7、要求的環境條件和所需的穩定周期;
8、操作程序的描述,包括:
1)物品的附加識別標志、處置、運輸、存儲和準備;
2)工作開始前所進行的檢查;
3)檢查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時,在每次使用之前對設備進行校準和調整;
4)觀察和結果的記錄方法;
5)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9、方法接受(或拒絕)的準則和/或要求;
10、需記錄的數據以及分析和表達的方法;
11、不確定度或評定不確定度的程序。
在CNAS-CL01:2018準則7.2.2.1中明確要求
“實驗室應對非標準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標準方法進行確認。”
實驗室日常檢測活動中,時常出現以下情況:
1)檢測對象與標準方法不一致;
2)操作方法與標準方法不一致;
3)儀器配置與標準方法不一致;
4)標準樣品等與標準方法規定不一致。
實驗室要對以上這些不一致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是常態,則為非標準方法,按照非標的要求要求進行方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