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標回收率的大小不僅反應了分析人員的操作技術水平,更重要的是它反應了分析方法是否適合被測基體,幫助分析人員及時地發現分析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分析數據準確、可靠。
影響加標回收率結果的因素很多,除了方法本身固有的因素外,所有影響樣品測定結果的因素都會影響加標回收率的結果,此外,添加標準物質的操作,包括標準物質的量的大小,添加的準確性等都對最終回收率結果有直接影響。
加標回收率的作用:
加標回收率的大小不僅反應了分析人員的操作技術水平,更重要的是它反應了分析方法是否適合被測基體,幫助分析人員及時地發現分析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分析數據準確、可靠。
加標回收率的含義:
加標回收率就是在測定樣品的同時,于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進行測定,將其測定結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而得到加入標準物質的回收率。其計算公式為:
回收率P=(加標試樣測定值-試樣測定值)/加標量×100%
影響加標回收率值的因素
1.分析與條件的影響
理論上,任何分析方法都有一定的誤差,且不同分析方法誤差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化學分析中,通常的標準方法對準確度有一定的要求,允許的誤差也是相對的。有的檢測項目,由于分析方法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造成加標回收率值偏低或偏高。
實驗條件(裝置、儀器等)對加標回收值的影響也較大,例如采用馬弗爐高溫灰化處理樣品,一些容易揮發的元素測定回收率偏低的原因正是由于高溫使待測元素揮發損失引起的。因此,通過測定回收率的結果,可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方法的準確性。
2.加標量的水平及其準確性的影響
在化學分析中,由于待測物質都是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才具有某個特定的準確度,超出該范圍,可能會產生較大的誤差。在做加標回收時,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較高時,加入標準物質過高,使加標后測定值接近方法的檢出上限,這樣測得加標樣中待測物的誤差較大,加標后引起的濃度增量在方法測定上限濃度C 的0.4~0.6倍之間為宜;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較低時.加入標準物質太少,測得回收率誤差較大;加入標準物質太多,則會改變待測物質在加標樣品和樣品中的測定背景,也可能會產生較大的誤差。因此在進行加標回收時,加標量的水平要適當,太高或太低都不會得到預期的效果,通常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標準加入的量要明顯高于檢出限。
二是要盡量與分析組分的含量一致,但同時考慮又不能超出方法檢測的容許范圍。
3.加標體積影響
通常情況下,盡管因加標而增大了試樣體積,但樣品分析過程中有蒸發或消解等可使溶液體積縮小的操作技術時,樣品經處理后重新定容并不會對分析結果產生影響。但加標體積過大,容易因加入過多溶劑影響檢測結果。如在采用濃酸消解樣品時。過多加入水溶液。使酸濃度太低,可能影響樣品效果。當加入標準物質是有機溶劑時,加標量過多,則會造成溶劑和標準物質難以在水中溶解,從而因溶解度問題造成對加標回收率的影響。
4.操作人員水平的影響
由于加標回收率試驗需要操作人員經過一系列操作步驟完成,除了加標的步驟外,其他任何與樣品檢測有關的操作步驟都可能影響加標樣品和原樣品中待測組分的結果,所以,這些操作人員的水平均直接影響回收率的結果。
5.樣品本底值的影響
一般在分析方法適用濃度范圍的中、高濃度水平,加標回收率與濃度水平關系不大。但是,在低濃度區加標回收率要受樣品中本底值的影響。通常情況下,樣品中本底值越低,加標回收率越低。但樣品待測組分本底值(原含量)不能過大。樣品本底值太大,加標量無法與之匹配,回收量的相對誤差就大,回收率偏差即大;反之回收率偏差即小。因此。在低濃度區加標回收率要受樣品中本底值的影響更為明顯。
6.樣品的均勻性的影響
回收率試驗的前提是樣品足夠均勻,即樣品及加標樣品本底值差異可以忽略。反之,如果樣品均勻較差,樣品及加標樣品本底值差異較大,加標樣品與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的差值將不僅僅是加標物質的測定值,即為加標回收試驗采用的兩份待測定樣品與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的差值及加標物質總和的測定值。因此,如加標樣中待測物質本底偏高,回收率將偏高,反之則偏低。樣品間差異過大,將得到錯誤的回收率結果。
加標回收率的測定
加標回收率的測定可以和平行樣的測定相同,一般多按隨機抽取10%~20%的樣品量做加標回收率測定。
例如,有10個樣品待測定,則可以從中隨機抽出2個樣品做加標回收率測定。抽出的2個樣品各取4份,其中兩份做平行本底測定,另兩份做平行加標回收率測定。
加標回收率的測定往往由于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未知,難以估計加標量,需預先測定樣品含量,再作回收率測定。由于加標回收率受加標量大小的影響,因此,必須對加標量有所規定:
(1)加標物質的形態應該和待測物的形態相同。
(2)加標樣品和樣品中待測物濃度應控制在精密度相當的范圍內。
一般情況下規定:
a. 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
b. 當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小于方法檢出限時,以檢出限的量作為待測物質的含量加標;
c. 一般加標量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
d. 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
e. 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
加標回收測定結果判斷
結果判斷的一般方法加標回收率測定所得結果一般按方法規定的水平進行判斷,或在質量控制圖中檢驗。在沒有這兩項依據時,可按95%~105%的域限做判斷標準,超出此域限的,再按測定結果的標準差、自由度、給定的置信限和加標量計算加標回收率的可按受域P。
注意事項
1、加標物的形態應和待測物的形態相同。
2、加標量應和樣品中所含待測物的測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圍內,一般情況下作如下規定:
(1)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
(2)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
(3)在任何情況下加標量均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
(4)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
(5)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