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正因子的研究對于選擇合適定量方式,準確定量雜質具有重要意義,因而成為雜質分析方法研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那么,校正因子都有哪些特點?如何進行測定呢?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HPLC法具有將不同物質分離后逐一定量的分離分析能力,在檢測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雜質控制中常用而有效的手段之一。在雜質對照品法、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不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峰面積歸一化法等幾種常用的雜質定量方式中,校正因子的研究對于選擇合適定量方式,準確定量雜質具有重要意義,因而成為雜質分析方法研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從目前注冊申報資料實際情況來看,校正因子的研究和使用中尚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思考和關注的問題。
一般來講,HPLC定量測定中,物質的檢測量W與色譜響應值(峰面積等)A之間的比值稱為絕對校正因子,即單位響應值(峰面積等)所對應的被測物質的量(濃度或質量);而某物質i與所選定的參照物質s的絕對校正因子之比,即為相對校正因子,即通常所講的校正因子。目前校正因子主要用于“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定量相關特定雜質,這種定量方式因考慮了雜質與主成分的絕對校正因子的不同所引起的測定誤差,將標準物質的賦值信息轉化為常數,固化在質量標準中,且不需長期提供標準物質,因而成為現階段雜質控制較為理想可行的手段。但這種方法有時會因不同儀器及色譜條件的波動,可產生一定范圍的誤差,需進行充分的方法耐用性驗證,并結合色譜峰定位控制等措施,將誤差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子的測定在校正因子的研究和使用中,標準物質、色譜條件、溶劑、檢測波長等均是重要的影響因素,研究中需要予以關注。首先,校正因子的測定需要用到特定雜質及主成分的標準物質,這些標準物質應具備量值準確的特點,符合標準物質(對照品)的相關要求;其次,確定校正因子的分析方法應與最終確定的質量標準方法一致,色譜條件等需經篩選優化后確定,如有變更,需考慮對校正因子的影響,必要時重新確定;最后,要關注影響待測物UV吸收的各種因素,如溶液制備所用溶劑最好與最終確定的流動相相同,檢測波長最好在特定雜質及主成分UV曲線的峰或谷處,避開吸收值急劇變化波段,以保證測定方法具有較好的耐用性,并保持測定結果的恒定。一般情況下,校正因子可視具體情況通過如下幾種方法確定:(1)單濃度點測定:制備適當濃度的特定雜質對照品溶液和主成分對照品溶液,分別進樣測定,照上式計算,得到校正因子。(2)多濃度點測定:制備適當的高、中、低三水平濃度的特定雜質對照品溶液和主成分對照品溶液(涵蓋定量限、標準限度),分別進樣測定,照上式計算各校正因子,計算RSD,求平均值,得到校正因子。(3)標準曲線法測定:精密稱取雜質對照品和主成分對照品,分別制備系列溶液(涵蓋定量限、標準限度),分別進樣后,按最小二乘法以進樣量對響應值(峰面積等)進行線性回歸,求得兩條標準曲線,兩曲線斜率之比即為校正因子。(4)吸收系數比值法:對于UV檢測器來講,兩物質的相對校正因子實際上也是兩物質以流動相為溶劑,在檢測波長處的紫外吸收系數E1cm1%之比,故可按吸收系數法測定法的相關技術要求測定各自吸收系數,如對照品級別的標準物質、高中低三水平濃度測定、吸收度介于0.3~0.8之間、至少5臺不同型號的UV分光光度計、2份供試液同時平行制備測定、同臺儀器2份供試液的平行測定結果不超過±0.5%等。測定兩物質的吸收系數后,經統計分析確定兩物質吸收系數,計算比值,求得校正因子。上述各方法中,(1)和(2)法較為簡捷,可以快捷地量化特定雜質與主成分紫外吸收特征的差異,多用于評估采用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定量雜質時是否需要校正。但如采用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定量雜質,需將標準物質賦值信息轉化為校正因子固化在質量標準中,那么校正因子的準確性非常關鍵,校正因子的準確計算應符合更為嚴格的要求,需要考慮并控制求算校正因子過程中的各種誤差因素,以及儀器通用性和色譜系統的耐用性等因素,以便使求得的常數更為準確并具代表性,此時采用(3)、(4)法更為適宜,如能考慮到測定人員、不同試驗室因素的影響,會更加符合常數求算的基本要求。根據雜質研究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為確保雜質測定結果的準確可靠,一般情況下,校正因子在0.9~1.1時可不予校正,直接采用不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對照法定量;
超出該范圍,如采用主成分自身對照法的定量方式,須用校正因子進行校正,,即“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以保證雜質定量的準確性;如校正因子在0.2~5.0范圍以外時,表明雜質與主成分的UV吸收相差過大,校正因子的作用會受到顯著影響,此時應改變檢測波長等檢測條件,使校正因子位于上述范圍內,或使用結構或UV吸收與該雜質接近的另一標準物質為參照物質(如對照品易于獲得、標準已采用對照品外標法定量的另一特定雜質),重新確立校正因子;如校正因子仍無法調節至適當范圍,需考慮采用雜質對照品外標法等適當的雜質方式定量。校正因子的應用同吸收系數的使用類似,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比如相同的檢測波長、分析方法、色譜條件等。需要注意的是,雜質的保留時間差別較大時,峰形及峰面積會有較大差別,對校正因子的校準作用也會產生明顯影響,因此色譜峰的保留時間要相對恒定,質量標準需要對相關特定雜質的色譜峰規定相對保留時間的限定。在目前的申報資料中,校正因子的研究和使用中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特定雜質直接采用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定量,沒有進行校正因子的研究以及測定結果校正前后的數據對比,無法判斷定量方式的合理性和測定結果的準確性。 (2)測定的校正因子超過指導原則中不需校正的范圍,仍直接采用不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如某藥物中雜質I、II、III校正因子分別為2.02、1.47、1.70,但質量標準仍采用不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測定包括上述三個雜質的各種雜質。 (3)測得的校正因子不能有效校正測定結果,在沒有充分的數據支持的情況下,仍采用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如某青蒿素質量標準中去氫青蒿素的定量使用相對于主成分的校正因子為0.019,該數值校正能否準確定量雜質,沒有相應研究工作的論證和對比檢測數據的支持顯然是不夠的。
綜上可見,對于特定雜質的控制,校正因子的研究和測定是非常必要的。評估雜質定量是否需要采用校正因子校正,校正因子能否起到有效的校準作用,首先要測定出校正因子,按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評估是否需要校正,并提供相應的對比研究資料。這些研究數據應包括雜質對照品外標法、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不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對相同多批樣品雜質定量測定結果的對比數據,作為是否需要校正或能否有效校正檢測結果的支持與依據。
考慮到校正因子對雜質定量的長期影響,目前階段校正因子測定的技術要求、標準物質要求、測定方法和數據處理的要求等尚未十分明確、尚不統一普及,如校正因子需要載入質量標準,由省所進行協作標定或進行針對性技術復核具有一定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