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GMP 第 225 條明確了“留樣”的概念:企業按規定保存的、用于藥品質量追溯或調查的物料、產品樣品為留樣。并特別指出,用于產品穩定性考察的樣品不屬于留樣。
對于“穩定性考察”,新版 GMP 專辟“持續穩定性考察”一節,詳細規定了各項要求。在有關持續穩定性考察條款中,還有穩定性試驗、長期穩定性試驗等表述。
目前,不少企業生產與研發的實驗室對藥品留樣、穩定性考察、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概念理解的不是很清楚,更無法保證藥品研發、生產程序的規范運行。今天我們來梳理下這三個概念。
留樣
考察目的:用于藥品質量追溯或調查物料、產品。
考察對象:主要針對每批生產的市售產品;和工藝中涉及的物料。
考察時間、頻次:留樣應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除穩定性較差的原輔料外,用于制劑生產的原輔料留樣至少保存至產品放行后二年;每年需要進行目檢觀察。
考察環境:與產品標簽上貯存條件一致。
考察批次:每批產品均有留樣,用于制劑生產的原輔料每批均需有留樣。
考察項目:目檢觀察或對物料進行鑒別。
考察需量:全檢兩倍量(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等除外)。
穩定性考察
考察目的:考察原料藥或藥物制劑在溫度、濕度、光線的影響下隨時間變化的規律,為藥品的生產、包裝、貯存、運輸條件提供科學依據,同時通過試驗建立藥品的有效期。
考察對象:產品研發階段需要進行影響因素試驗(無包裝)、加速試驗(市售包裝)、長期穩定性研究試驗(市售包裝);產品批準上市后首次投產前三批應進行長期穩定性試驗;需要對中間產品的穩定性進行考察,確定中間產品的貯存期限。
考察時間、頻次:影響因素試驗考察 10 天,于第 5 天、10 天取樣;加速試驗考察 6 個月,于第 1 個月、2 個月、3 個月、6 個月末分別取樣一次,按照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檢測;長期穩定性考察至少與藥品有效期考察時間等長,前 12 個月,每 3 個月取樣一次,之后與第 18 個月、24 個月、36 個月分別取樣進行檢測,將結果與 0 月比較以確定有效期。
考察環境: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長期穩定性考察試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進行。
考察批次:影響因素試驗為一批產品外,其他考察均需要進行三批產品的穩定性考察。
考察項目:考察項目應全面反映藥品質量變化情況。
考察需量:按照取樣頻次、考察項目所需的檢驗量、產品批準上市前預先確定的產品有效期確定穩定性考察所需供試品量。
持續穩定性考察
考察目的:在有效期內監控已上市藥品的質量,以發現藥品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問題(如雜質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變化),并確定藥品能夠在標示的貯存條件下,符合質量標準的要求。
考察對象:主要針對市售包裝產品,但也需兼顧待包裝產品;產品生產過程中如發生重大變更或生產工藝、包裝材料發生變更時需要進行穩定性考察;返工或回收工藝考察時應進行穩定性考察。
考察時間、頻次: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時間應涵蓋藥品有效期,取樣時間參照長期穩定性考察取樣時間間隔。
考察環境:貯存條件應采用與藥品標示貯存條件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長期穩定性試驗標準條件。
考察批次:至少每年應考察一個批次,除非當年沒有生產。
考察項目:考察項目應全面反映藥品質量變化情況。
考察需量:與長期穩定性考察類似。
原料藥或制劑穩定性研究那些事
摘要
穩定性研究貫穿于藥品研發的整個階段,本文主要從新/仿制原料藥、新/仿制制劑穩定性等角度對藥品穩定性研究過程中一般性原則和需要注意事項進行概述,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1、穩定性試驗放置條件的由來
依據W.Grimm提出的概念(DrugsMade in Germany, 28:196-202, 1985 and 29:39-47. 1986),根據年度氣候條件,將全球分為4個氣候帶。
氣候帶Ⅰ:溫帶 21°C/45%RH
氣候帶Ⅱ:亞熱帶 25°C/60%RH
氣候帶Ⅲ:干熱 30°C/35%RH
氣候帶ⅣA:濕熱 30°C/65%RH
氣候帶ⅣB:非常濕熱 30°C/75%RH
因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議(ICH)三個地區僅包含了氣候帶Ⅰ和氣候帶Ⅱ,故在1993年10月協調的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中設定長期試驗的放置條件為25°C±2°C/60%RH±5%RH;后因ICH國家/地區的藥品生產企業的產品普遍在全球多種氣候的國家或地區上市,ICH于2003年2月修訂了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Q1A/R2)中長期試驗的放置條件,由25°C±2°C/60%RH±5%RH調整為25°C±2°C/60%RH±5%RH或30°C±2°C /65%RH±5%RH。
2、穩定性試驗的類型
(1)影響因素試驗
影響因素試驗主要包括考察原料藥或制劑對光、濕、熱、酸、堿、氧化等的穩定性,需要充分了解其對光、濕、熱、酸、堿、氧化等的敏感性。以及可能的降解途徑及產生的降解產物,并為包裝材料的選擇提供參考信息。
(2)加速試驗
加速試驗是考察原料藥或制劑在高于長期貯藏溫度和濕度條件下的穩定性,為處方工藝設計、偏離實際貯藏條件其是否依舊能保持質量穩定提供依據,并根據試驗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中間條件下的穩定性試驗及確定長期試驗的放置條件。
(3)長期試驗
考察原料藥或制劑在擬定貯藏條件下的穩定性,為確認包裝、貯藏條件及有效期/復檢期提供數據支持。此外,對臨用現配的制劑,或是多劑量包裝開啟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劑,還應根據其具體的臨床使用情況,進行配伍穩定性試驗或開啟后使用的穩定性試驗。
總之,所有穩定性試驗設計的原則應該依據試驗的目的進行。例如,影響因素試驗的光照試驗是要考察原料藥或制劑對光的敏感性,通常應采用去除包裝的樣品進行試驗;如試驗結果顯示其過度降解,首先要排除是否因光源照射時引起的周圍環境溫度升高造成的降解,故可增加避光的平行樣品作對照,以消除光線照射之外其他因素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另外,還應采用有內包裝(必要時,甚至是內包裝加外包裝)的樣品進行試驗,考察包裝對光照的保護作用。
3、穩定性試驗樣品的要求及考察項目設置的考慮
(1)樣品要求
穩定性試驗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試驗樣品批次要求如表1所示。原料藥及制劑注冊穩定性試驗通常應采用至少中試規模批次的樣品進行,其合成路線、處方及生產工藝應與商業化生產的產品一致或與商業化生產產品的關鍵工藝步驟一致,試驗樣品的質量應與商業化生產產品的質量一致;包裝容器應與商業化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
表1穩定性試驗樣品批次要求
項目 |
影響因素試驗 |
加速試驗 |
長期試驗 |
樣品批次 |
1~2 |
3 |
3 |
樣品包裝 |
無要求 |
商業化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裝容器中 |
商業化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裝容器中 |
(2)考察項目的選擇一般性原則
考察項目應能反映產品質量的變化情況,即在放置過程中易發生變化的,可能影響其質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指標,并應涵蓋物理、化學、生物學和微生物學的特性。另外,還應根據高濕或高溫/低濕等試驗條件,增加吸濕增重或失水等項目。
1)原料藥考察項目
考察項目通常包括:性狀(外觀、旋光度或比旋度等)、酸堿度、溶液的澄清度與顏色、雜質(工藝雜質、降解產物等)、對映異構體、晶型、粒度、干燥失重/水分、含量等。另外,還應根據品種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設置考察項目;如聚合物的黏度、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等;無菌原料藥的細菌內毒素/熱原、無菌、可見異物等。
2)制劑考察項目
制劑的考察項目通常包括:性狀(外觀)、雜質(降解產物等)、水分和含量等。另外,還應根據劑型的特點設置能夠反映其質量特性的指標;如固體口服制劑的溶出度,緩控釋制劑、腸溶制劑、透皮貼劑的釋放度,吸入制劑的霧滴(粒)分布,脂質體的包封率及泄漏率等。
3)制劑與包材相互作用考察
應考察制劑與包裝材料或容器相容性研究的遷移試驗和吸附試驗。通常是通過在加速和/或長期穩定性試驗(注意藥品應與包裝材料充分接觸)增加相應潛在目標浸出物、功能性輔料的含量等檢測指標,獲得藥品中含有的浸出物及包裝材料對藥物成分的吸附數據;所以,高風險制劑(吸入制劑、注射劑、滴眼劑等)的穩定性試驗應考慮與包裝材料或容器的相容性試驗一并設計。
最后,在手性藥物的穩定性考察中,還有一個問題是:在原料藥的穩定性中考察了立體構型的穩定性后,不再考察制劑中的立體構型穩定性。產生這一問題的根源是,既然已在原料藥中對此問題做了充分的研究,就無必要在制劑中重復進行考察,尤其當原料藥的結果顯示立體構型比較穩定時。其實這一問題和在制劑中考察有關物質是一樣的道理。有關物質檢查作為反映質量變化的一個重要指標,在原料藥與制劑的穩定性考察中,都是一個必須的質控指標。同樣,立體構型是手性藥物的一個重要結構特征,立體異構體雜質也是有關物質的一部分,在穩定性考察中均須對立體異構體雜質進行必要的監控,以全面反映手性藥物的穩定性。另外,即使已證明原料藥的立體構型在一般情況下是穩定的,也不能保證在制劑中各種輔料的存在下,在特定的制劑工藝條件(酸、堿、溶液狀態、高溫等)下,立體構型仍然穩定。所以,仍有必要在制劑中監測其立體構型的穩定性。
4、原料藥穩定性研究
原料藥穩定性試驗考察項目一般性原則如表2所示。
表2原料藥穩定性試驗考察項目一般性原則
考察項目 |
影響因素試驗 |
加速試驗 |
長期試驗 |
溫度 |
溫度一般高于加速試驗10°C以上(如50°C、60°C等); |
40±2°C或 25±2°C |
25±2°C或 30±2°C |
濕度 |
75%RH或更高 (如92.5% RH等) |
75±5%RH或 60±5%RH |
60±5%RH或 65±5%RH |
時間 |
0、5、10、30天 |
6個月(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3個時間點,如0、3、6月) |
≥12個月(第一年3個月一次;第二年6個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至有限期) |
光照試驗總照度 |
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低于200w·hr/m2 |
/ |
/ |
水解試驗 |
較寬pH范圍 |
/ |
/ |
(1)影響因素試驗注意事項
恒濕條件可采用恒溫恒濕箱或通過在密閉容器下部放置飽和鹽溶液來實現。根據不同的濕度要求,選擇NaCl飽和溶液(15.5°C~60°C,75%±1%RH)或KNO3飽和溶液(25°C,92.5%RH)。
可采用任何輸出相似于D65/ID65發射標準的光源,如具有可見-紫外輸出的人造日光熒光燈、氙燈或金屬鹵化物燈。也可將樣品同時暴露于冷白熒光燈和近紫外燈下。
固體原料藥樣品應取適量放在適宜的開口容器中,分散放置,厚度不超過3mm(疏松原料藥厚度可略高些);必要時加透明蓋子保護(如揮發、升華等)。液體原料藥應放在化學惰性的透明容器中。
(2)加速試驗注意事項
根據研發經驗,預計加速試驗結果可能會接近顯著變化的限度,則應在試驗設計中考慮增加檢測時間點,如1.5月,或1、2月。如在25°C±2°C/60%RH±5%RH條件下進行長期試驗,當加速試驗6個月中任何時間點的質量發生了顯著變化,則應進行中間條件試驗。中間條件為30°C±2°C/65%RH±5%RH,建議的考察時間為12個月,應包括所有的考察項目,檢測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個時間點(如0、6、9、12月)。
原料藥如超出了質量標準的規定,即為質量發生了“顯著變化”。如長期試驗的放置條件為30°C±2°C/65%RH±5%RH,則無需進行中間條件試驗。擬冷藏保存(5°C±3°C)的原料藥,加速試驗條件為25°C±2°C/60%RH±5%RH。
如樣品在較高的試驗條件下質量發生了顯著變化,則可降低相應的試驗條件;例如,溫度由50°C或60°C降低為40°C,濕度由92.5%RH降低為75%RH等。新原料藥或仿制原料藥在注冊申報時均應包括至少6個月的試驗數據。
另外,對擬冷藏保存的原料藥,如在加速試驗的前3個月內質量發生了顯著變化,則應對短期偏離標簽上的貯藏條件(如在運輸途中或搬運過程中)對其質量的影響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加試一批樣品進行少于3個月、增加取樣檢測頻度的試驗;如前3個月質量已經發生了顯著變化,則可終止試驗。
目前尚無針對冷凍保存(-20°C±5°C)原料藥的加速試驗的放置條件;研究者可取一批樣品,在略高的溫度(如5°C±3°C或25°C±2°C)條件下進行放置適當時間的試驗,以了解短期偏離標簽上的貯藏條件(如在運輸途中或搬運過程中)對其質量的影響。對擬在-20°C以下保存的原料藥,可參考冷凍保存(-20°C±5°C)的原料藥,酌情進行加速試驗。
(3)長期試驗注意事項
擬冷藏保存原料藥的長期試驗條件為5°C±3°C。對擬冷藏保存的原料藥,如加速試驗在3個月到6個月之間其質量發生了顯著變化,則應根據長期試驗條件下實際考察時間的穩定性數據確定有效期(復檢期)。擬冷凍保存原料藥的長期試驗條件為-20°C±5°C。對擬冷凍保存的原料藥,應根據長期試驗放置條件下實際考察時間的穩定性數據確定其有效期(復檢期)。對擬在-20°C以下保存的原料藥,應在擬定的貯藏條件下進行試驗,并根據長期試驗放置條件下實際考察時間的穩定性數據確定其有效期(復檢期)。
注冊申報時,新原料藥長期試驗應包括至少3個注冊批次、12個月的試驗數據,并應同時承諾繼續考察足夠的時間以涵蓋其有效期(復檢期)。仿制原料藥長期試驗在《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申報資料要求(試行)》(2015年第80號)和《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要求(試行)》(2016年第120號)文件中關于穩定性試驗的申報資料要求,具體如下:化學仿制藥上市申請和一致性評價申請時,在注冊批生產規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申報資料至少需要包括三批中試規模及以上批次樣品6個月長期穩定性試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