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次評審,時間是2019年7月29日,評審員在檢查實驗室儀器校準證書時發現,儀器校準實施日期是2018年7月24日,儀器校準證書發布日期是2018年7月30日,校準周期為一年。評審員據此認為在評審當天儀器校準過期了,而實驗室認為按照證書發布日期計算,實驗室儀器校準并沒有過期?
對此,你怎么看?
新準則在7.8.2.1款“每份報告應至少的信息”中要求包括:
校準報告(證書)上也有這三個日期,那么,實驗室計算儀器的校準日期要從哪個時間開始計算呢?
指校準機構接收的實驗室設備, 并簽訂校準合同的日期。三者之間的關系按照時間先后的順序進行排列依次是:物品的接收日期、實施實驗室活動的日期、報告的發布日期。 對校準日期確定有影響只有實施實驗室活動的日期和報告的發布日期。(a) 校準機構完成對設備的校準后, 設備按照規定的條件存儲, 其校準狀態相對得到了固定,一般不會發生變化, 因此可以理解為設備自“實施實驗室活動的日期”后開始獲得了新的校準狀態。(b) 校準機構完成對設備的校準后, 需要對數據進行整理, 經過審核后, 報告測量結果, 同時出具校準結果證明性文件,因此報告的發布日期是指校準結果證明性文件生效的日期。
結論:由于校準的目的是為了使設備校準狀態得到保持,在確定校準日期時應以校準證書中“實施實驗室活動的日期”為準,在即將到達該日期前將設備送至校準機構進行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