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收集、處理、運輸、貯存及處置等各個環節在設計和運行中的管理目標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核燃料循環各階段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也適用于同位素生產和應用中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其他核設施及實踐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亦應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GB 8703 輻射防護規定
GB 9133 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3. 術語
3.1 放射性廢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且不進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質。
3.2 多重屏蔽
由兩道或兩道以上獨立屏障組成的系統,以其延滯或阻止核素的遷移而將廢物與人類環境相隔離。它包括廢物體、容器、其他工程屏障、安放介質及其環境。
3.3 廢物管理
一切與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收集、處理、貯存、運輸和處置有關的活動,包括操作運行和行政管理。
3.4 廢物處理
改變廢物的性態以獲得安全或經濟效益的操作,包括凈化、濃縮、減容、固化、包裝等。
3.5 固化
將廢液或其他形態的廢物轉化成穩定的固體。
3.6 廢物體
廢物的物理或化學的形體(例如水泥固化體、玻璃固化體等),不包括包裝容器。
3.7 標準容器
由國家標準規定的廢物容器。
3.8 包裝體
通常指廢物體及其包裝容器的總稱。
3.9 低于低放的廢物
放射性核素濃度或放射性比活度水平比低放廢物低,但對公眾造成的劑量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而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輻射安全管理的廢物。低于低放的廢物不屬于放射性廢物。
3.10 免管廢物
其放射性對任何公眾造成的劑量低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以致不需要對其進行輻射安全管理的廢物。
3.11 完好性
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系統或設備的密封、強度、導熱、屏蔽性等各項基本性能保持不變。
3.12 廢物檔案
記錄廢物特征、來源、去向、數量、所含放射性種類(或核素)和水平、容器或包裝情況,以及它們動態變化的文件。
3.13 管理部門
政府授權的國家部門和營運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
3.14 管理性檢查
由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代表所進行的檢驗、觀察、測量或試驗。其目的是保證材料、部件、系統和構筑物符合預定的質量要求;保證營運活動、工藝、程序和人員資格符合質量保證大綱所規定的要求;保證廢物排放符合規定的限值要求。
4. 廢物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4.1 總目標
廢物管理的總目標是采用妥善、優化的方式對放射性廢物進行管理,使人類及其環境不論現在或將來都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為此,廢物管理必須滿足輻射防護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并以此作為判斷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系統或實踐的可接受性的基本要求。
4.2 輻射防護要求
廢物管理必須遵守輻射防護三原則,即
a. 實踐的正當性;
b. 輻射防護的最優化;
c. 個人劑量的限制。
4.3 環境保護要求
廢物管理必須保證所進行的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及其排出的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物質對環境的影響都符合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要求,一切廢物管理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以及停止運行后的管理也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
5. 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
5.1 廢物管理應以安全為目的,以處置為核心。
5.2 廢物管理設施或實踐應保證操作人員和公眾所受到的照射劑量不超過 GB 8703所規定的劑量限值,并應在考慮經濟和社會因素的條件下,使其輻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
5.3 廢物管理應貫徹保護后代的原則,即不增加后代的負擔,不增加后代的責任,對后代個人的防護水平不低于目前的規定。
5.4 一切產生放射性廢物的設施或實踐,均應設立相應的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并必須保證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5 廢物管理應遵循“減少產生、分類收集、凈化濃縮、減容固化、嚴格包裝、安全運輸、就地暫存、集中處置、控制排放、加強監測”的方針。
5.6 住何廢物管理設施或實踐均應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排放量。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質的量和濃度必須低于管理部門規定的排放限值。
6. 廢物的分類
6.1 廢物的標準分類
放射性廢物按GB 9133分類。
6.2 可接受的廢物分類
在特定的場合,為了更好地表示廢物的某些特征,允許使用下列的分類方法:
a. 按廢物來源分類。如礦冶廢物,核電廠廢物,退役廢物等;
b. 按處理方法分類。如可燃廢物,可壓縮廢物等;
c. 按特殊性狀分類。如有機廢物,生物廢物等。
7. 廢物的控制
7.1 目標
廢物控制的目標是減少廢物產生量,方便管理,節省費用。
7.2 基本要求
7.2.1 廢物產生量的控制
7.2.1.1 在選擇生產工藝時,應通過代價和利益的分析,采用合適的工藝和材料,使其產生的廢物量少,并易于經濟地處理。
7.2.1.2 在設計廢物處理設施時,必須選用處理效果好、二次廢物少,操作、維修簡便,投資和運行費較低的方案。
7.2.2 廢物組成的控制
應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中各種試劑、材料及添加劑的選用和用量,嚴格控制各類廢物間的混雜,嚴格控制清洗、去污方法及試劑的選用,以盡可能使廢物的組成簡單并易于處理。
8. 廢物的收集
8.1 目標
廢物收集的目標是:嚴格分類、防止流失、便于管理。
8.2 基本要求
8.2.1 廢物的收集應確保不擴大污染、避免交叉污染。
8.2.2 應嚴格將非放射性廢物與放射性廢物分別收集,以減少放射性廢物的數量。
8.2.3 應將超鈾廢物與一般放射性廢物分別收集,以減少超鈾廢物的數量。
8.2.4 應將含短壽命核素的廢物與合長壽命核素的廢物分別收集,以簡化廢物的處理與處置。
8.2.5 應根據將采用的不同的處理和處置方法分別收集各類廢物。
8.2.6 應采用專門的裝置和措施收集和保存被放射性污染的動物尸體或器官等,以避免腐爛。
8.2.7 廢物的分類與收集應在專用設施中進行,并配有必要的檢測和監督手段。
9. 廢物的凈化和濃縮
9.1 目標
廢物凈化和濃縮的目標是:
a. 使向環境中排放的放射性物質的量和濃度低于排放限值,并在考慮經濟和社會因素的條件下,盡量減少向環境中的排放;
b.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體積,以減少其貯存、運輸和處置的費用。
9.2 基本要求
9.2.1 廢物的凈化和濃縮應選用安全、適用、經濟、二次廢物產生量少的方法。
9.2.2 廢物凈化和濃縮系統的設計應考慮安全、可靠、易于操作和維修,并應考慮節能和復用。
9.2.3 凈化合格后的廢氣、廢液在向環境排放時要進行監測。排放口應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廢液應采用槽式排放方式排放。
9.2.4 廢液系統的設計和運行,應在保證符合排放限值、安全操作和有利于進一步處理和處置的條件下,使廢液得到盡可能的濃縮。
9.2.5 廢氣系統應有合理的氣流走向和防火、防爆設施。過濾器要定期檢查、適時更換。
9.2.6 處理有機廢液及可燃廢物時,應有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10. 固體廢物的減容
10.1 目標
固體廢物減容的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固體廢物的體積,降低廢物包裝、中間貯存、運輸和處置的費用。
10.2 基本要求
10.2.1 廢物的焚燒
10.2.1.1 應選擇合適的爐型并提供充分的條件,以保證廢物燃燒完全,并防止或減少有毒物或易爆物的產生。
10.2.1.2 廢物的焚燒系統必須設有完善的排氣凈化系統,以保證排入大氣的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性物質低于管理部門規定的限值。
10.2.1.3 焚燒灰渣必須進行固化或暫存在可靠的密封容器內,待進一步處理后送最終處置。
10.2.2 廢物的壓縮
10.2.2.1 壓縮過程中應采取措施收集壓出的廢液,并防止發生氣載污染。
10.2.2.2 經壓縮減容后的廢物必須盛放在標準容器中,以便貯存、運輸和處置。
10.2 2.3 必須保證盛放壓縮后廢物的容器中不存在游離液體。
10.2.3 廢棄的放射性污染設備的減容
10.2.3.1 切割或破碎廢棄的設備應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或表面沾污水平分別在熱室、專用工作間或有局部排風的房間內進行。
10.2.3.2 切割或破碎后的廢物須經過團化、壓縮或其他方法減容并以標準容器包裝。
10.2.4 處理鈾、钚切屑及廢鋯包殼時,應注意確保核臨界安全,防止自燃或燃燒。
11. 廢物的固化
11.1 目標
廢物固化的目標是使廢物轉變成適宜處置的穩定的廢物體。
11.2 基本要求
11.2.1 放射性廢物必須適時地轉變成適宜處置的穩定的廢物體。
11.2.2 廢物固化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放射性核素的浸出率低;
b. 無游離液體或游離液體體積不超過廢物體積的 1%;
c. 具有足夠的化學、生物、熱和輻射穩定性;
d. 具有一定的機械強度;
e. 比表面積小,整體性好。
11.2.3 固化劑及固化工藝過程的選擇應保證:
a. 生成的固化體的質量能滿足長期安全處置的要求,并易于進行工業規模生產;
b. 廢物包容量大;
c. 工藝過程及設備簡單、可靠、安全、經濟。
12. 廢物的包裝
12.1 目標
廢物包裝的目標是保證廢物在貯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安全。
12.2 基本要求
12.2.1 廢物包裝的基本要求是堅固、耐久、安全、經濟。
12.2.2 各類廢物應有適當的包裝才能進行貯存、運輸和處置。
12.2.3 廢物的包裝(包括廢物容器、外包裝容器、屏蔽容器、運輸容器等)必須符合GB11806的規定,并按照該規定進行設計、制造和檢驗,且須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
13. 廢物的運輸
13.1 目標
廢物運輸的目標是確保廢物安全到達目的地,即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廢物不泄漏、不丟失、廢物包裝不受損壞,工作人員和公眾所受的照射劑量低于國家規定的限值。
13.2 基本要求
13.2.1 廢物的容器和包裝
13.2.1.1 廢物運輸前必須對廢物的包裝進行檢查,包裝不符合標準的廢物不得運輸。
13.2.1.2 必須定期對廢物的容器和包裝進行檢修和復驗,以確保運輸的安全。
13.2.2 運輸工具和器具
13.2.2.1 裝卸工具必須有可靠的控制機構或自鎖機構,以防止吊裝、轉移和碼放中發生跌落事件。
13.2.2.2 運輸車輛和船只必須具備;
a. 足夠的承載能力;
b. 必要的輻射防護設施;
c. 可靠而簡便的固定廢物包裝體的機構;
d. 便于廢物包裝體的裝卸或便于廢液抽吸和壓送的裝置。
13.2.3 運輸路線
放射性廢物運輸路線的選擇應考慮以下各因素;
a. 沿途的人口,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
b. 線路的交通流量。
c. 線路上道路、橋梁、涵洞的通過能力;
d. 沿途的通信條件。
14. 廢物的貯存
14.1 目標
廢物貯存的目標,是在規定的貯存期間內確保廢物不流失和廢物容器的完好性,以便進一步處理、運輸或處置。
14.2 基本要求
14.2.1 廢物的貯存期不宜過長,應適時進行固化或處置。
14.2.2 貯存的廢物必須可以回取。根據庫址的自然條件(如濕度、溫度、空氣中腐蝕性成分的含量)和廢物的特性(如侵蝕性、釋熱、釋氫、輻射分解等)應
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在規定的貯存期限內廢物的安全和容器的完好性。
14.2.3 貯存庫應有必要的屏蔽,并設有裝運工具和進排風系統。貯存庫應便于廢物的裝卸和搬運作業,并保證工作人員和公眾所受的照射劑量低于國家管理部
規定的限值。
14.2.4 貯存庫中廢物的貯量(體積和總活度)不得超過設計規定或管理部門批準的數量。
14.2.5 貯存庫必須設置必要的防火、防水、劑量監測和安全保衛設施。高放固體廢物的貯存必須設置冷卻系統和相應的排氣凈化系統。
14.2.6 貯存庫必須建立廢物檔案和出入登記制度,保證廢物始終處于有效監控之下。
14.2.7 經過貯存,廢物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濃度)達到免管廢物或低于低放的廢物的水平,可分別按免管廢物或低于低放的廢物進行處理或處置。
14.3 廢液的貯存
14.3.1 廢液貯槽的材料必須采用經過試驗證明能耐被貯廢液侵蝕的金屬材料。
14.3.2 廢液貯槽必須設備用槽。備用槽至少應與最大使用槽等容。
14 3 3 廢液貯存應設置多重安全屏障和檢漏設施。
14.3.4 高放廢液貯存必須設置冷卻系統井采取措施保證氫氣濃度低于爆炸極限。
14.4 少量廢物的短期貯存
14.4.1 實驗室、醫院和同位素應用單位產生的少量放射性廢物可以短期貯存在指定的場所和專用容器中。貯存時間和放射性總活度不得超過管理部門批準的限量。
14.4.2 廢放射性密封源必須詳細登記后在專用庫中貯存,以防丟失
14. 4.3 短期貯存期滿前必須把廢物送往貯存庫或廢物處理、處置單位。
15. 廢物的處置
15.1 目標
廢物處置的目標,是以妥善的方式將廢物與人類及其環境長期、安全地隔離,使其對人類環境的影響減少到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
15.2 基本要求
15.2.1 被處置的廢物應是適宜處置的穩定的廢物體。
15.2.2 廢物的處置不應給后代增加負擔。
15.2.3 廢物處置的長期安全性不應依賴于人為的、能動的管理。
15.2.4 廢物處置對后代個人的防護水平不應低于目前的規定。
15.2.5 廢物處置設施的設計應貫徹多重屏障原則,并把多重屏障作為一個整體系統來看待。既不應因有其他屏障的存在而降低任一屏障的功能要求,又不應將整體安全性寄希望于某一屏障的功能。
15 2.6 高放廢物(包括不經后處理而直接處置的乏燃料)和超鈾廢物,應在地下深處合適的地質體中建庫處置。全國的高放廢物應集中處置。
15.2.7 中、低放廢物可采用淺埋的方式或在巖洞中進行處置。也可采用其他具有等效功能的處置方式。中、低放廢物應采取區域處置方針,即根據廢物的來源和數量,在考慮經濟和社會因素的條件下設置若干處置場,使中、低放廢物得到相對集中的處置。
15.2.8 處置庫和處置場的選址應考慮下列基本要素:
a. 地質結構簡單、穩定;
b. 工程地質條件良好;
c. 巖性均勻、面積廣、巖體厚;
d. 水文地質簡單、地下水位較深;
e. 距地表水及飲用水源有一定距離;
f. 盡量遠離人口稠密地區和水源保護區;
g. 沒有重要的自然資源的地區。
15.2.9 廢物的處置應實行按廢物的比活度和體積計價收費的制度。
15.2.10 由于廢物隔離的長期性和不確定性,廢物處置系統的設計應留有較大的安全裕度。
15.2.11 廢物處置系統應能提供足夠長的安全隔離期。中、低放廢物的隔離期不應少于 300年;高放廢物和超軸廢物的隔離期不應少于 10 000年。
16. 鈾、釷廢石和尾礦的管理
16.1 目標
鈾、釷廢石和尾礦管理的目標是使該類廢物的堆放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的水平。
16.2 基本要求
16.2.1 應盡量把廢石和尾礦回填入廢舊巷道或采空區,減少地面堆存量。
16.2.2 必須把回填后剩余的廢石和尾礦集中堆放在廢石場或尾礦庫中,并應采取必要的護坡和加固措施,防止廢石場或尾礦壩發生坍塌或廢物流失事故。廢石
和尾礦庫的選址應滿足15. 2.8條的要求。
16.2.3 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廢石和尾礦中的放射性核素和非放射性有害物質滲入地下水或隨地表水遷移而污染水源和農田。廢石場、尾礦庫周圍應設置監測并
地下水和滲出水進行監測。
16.2.4 廢石場或尾礦庫退役時必須進行穩定化處理,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復土植被等,防止放射性核素向周圍環境遷移,并保證其表面氧析出率和γ輻射
低于管理部門規定的限值。
17. 退役廢物的管理
17.1 目標
退役廢物管理的目標是實現退役過程中廢物的優化管理和安全處置,以降低退役總費用,完成退役全過程。
17.2 基本要求
17.2.1 退役廢物不得長期貯存,必須及時地進行安全處置。退役廢物的處置應作為退役過程的一部分。
17.2.2 退役廢物必須嚴格地分類收集,避免各類廢物間的混雜,盡量減少需要處理的各類廢物的體積。
17.2.3 退役中應選用合適的介質、經濟而有效的方法進行去污,以便降低廢物的放射性水平等級,減少放射性廢物的數量,并有可能重復使用有價值的材料和
備。
17.2.4 需要處理的退役廢物應盡量采取切割、解體或壓縮等減容手段,使其體積進一步縮小。
17.2.5 退役中應按國家規定的豁免原則確定免管廢物和設備、材料的復用標準。廢物的免管和設備、材料的復用須上報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18. 低于低放的廢物的管理
18.1 目標
低于低放的廢物管理的目標是使低于低放的廢物得到妥善的管理,以滿足輻射防護的基本要求。
18.2 基本要求
18.2.1 低于低放的廢物不應被視作對人和環境無害的廢物,也不應混入其他類型廢物中。
18.2.2 低于低放的廢物在進行處理、堆貯、運輸和處置等作業時,應遵守輻射防護的有關規定,但對其要求應作相應放寬,以區別于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18.2.3 在堆貯和運輸低于低放的固體廢物時,可以無包裝或只有簡單包裝。無包裝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廢物丟失或飛揚。
18.2.4 低于低放的固體廢物的處置可以采用掩埋法,可以不設人工屏障。
18.2.5 低于低放的液體廢物和氣載廢物的排放應在監控下實施。
18.2.6 低于低放的廢物必須經過處理才能考慮回收和復用。回收和復用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并經管理部門書面許可后才能實施。實施中必須按有
規定進行監督,并建立廢物檔案。
19. 免管廢物的管理
19.1 目標
免管廢物管理的目標是在確保安全的前題下,減少廢物的處置費用。
19.2 基本要求
19.2.1 免管廢物必須經管理部門的復檢、發放書面許可文件才能確認,并記錄在案。
19.2.2 被確認為免管廢物的廢物可以作一般廢物處理或處置,不再對其進行輻射安全監督。
20. 廢物管理系統的監督和監測
20.1 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監督和監測的目標,是確保系統按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正確地運行,并提供證明其符合要求的必要資料。
20.2 基本要求
20.2.1 必須對廢物管理系統進行安全評價,以證實其能達到4.1、4.2和4.3條所規定的目標和要求。
20.2.2 營運單位必須設立專門的機構,配備適當的人員和設備,對系統和環境進行監測,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20.2.3 對廢物管理系統的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廠(場)址選擇;
b. 廢氣和廢液的排放;
c. 廢物運輸;
d. 廢物檔案S
e. 輻射監測;
f. 監測結果評價。
21. 管理職責
21.1 營運單位的職責
營運單位必須對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在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a. 編制并遞交許可證申請報告;
b. 按要求編制并遞交安全分析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c. 對廢物排放進行監測和控制,并按規定向管理部門遞交監測報告;
d. 制定和監督執行運行和維修規程,并負責人員的培訓;
e. 制定質量保證大綱,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f. 定期上報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運行情況。在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報告有關各部門,說明事故性質和范圍,以及所采取的補救辦法;
g. 制定和執行應急計劃;
h. 建立和保存廢物檔案;
i. 向管理部門遞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2 管理部門的職責
管理部門對所有廢物管理設施負全面的行政管理或監督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
a. 制定放射性廢物管理的研究和發展規劃;
b. 審批、發放、修改或吊銷許可證;
c. 制定廢物管理有關的規定、準則、標準和要求;
d. 審批安全分析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e. 審批放射性核素排放限值和排放條件;
f. 審批質量保證大綱和應急計劃;
g. 與其他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和公眾交涉,并向其提供資料;
h. 進行管理性檢查;
i. 為保證安全,必要時對營運單位發布強制性命令或實施懲治手段。
22. 質量保證
22.1 營運單位負責廢物管理系統的質量保證大綱的制定和實施。質量保證大綱須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實施。
22.2 廢物管理系統的質量保證大綱的主要內容;
a. 對系統的各階段,如選址、設計、設備制造、安裝、檢驗、投產、運行和退役提出質量保證的詳細要求 ;
b. 規定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質量職能、工作質量標準和質量監督內容;
c. 規定廢物管理系統運行和檢修必須遵守的管理和技術規定及其主要內容,和人員素質要求;
d. 對廢物處理設施停止運行后可能需要的某些廢物管理工作(如廢物處置以及運輸)提出要求。